第一节 晚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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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东乡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10011511
颗粒名称: 第一节 晚婚
分类号: C913.13
页数: 1
摘要: 1971年,城乡开始宣传晚婚、晚育。1974年,贯彻计划生育“晚、稀、少”的原则,提倡男25周岁、女23周岁,或男女青年年龄总和满48~50岁为晚婚年龄。1981年以来,按法定婚龄推迟三年以上结婚为晚婚;女24周岁以上生育为晚育。凡男女双方实行晚婚者,县规定各增加婚假l5天;女晚育者延长产假34天,假期工资、奖金照发。20多年来,晚婚、晚育的这些规定,在城镇,80%以上的青年执行较好;在农村,由于受到所谓“男大当婚,女大当嫁”传统习惯的影响,晚婚执行较差。
关键词: 晚婚 东乡县

内容

1971年,城乡开始宣传晚婚、晚育。1974年,贯彻计划生育“晚、稀、少”的原则,提倡男25周岁、女23周岁,或男女青年年龄总和满48~50岁为晚婚年龄。1981年以来,按法定婚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推迟三年以上结婚为晚婚;女24周岁以上生育为晚育。凡男女双方实行晚婚者,县规定各增加婚假l5天;女晚育者延长产假34天,假期工资、奖金照发。20多年来,晚婚、晚育的这些规定,在城镇,80%以上的青年执行较好;在农村,由于受到所谓“男大当婚,女大当嫁”传统习惯的影响,晚婚执行较差。据统计,1980年,全县初婚女青年1025人,实行晚婚的726人,晚婚率70.8%;1982年,初婚女青年1730入,实行晚婚的783人,晚婚率45.26%;1984年,初婚女青年1925人,实行晚婚的509人,晚婚率26.44%;1985年,初婚女青年1835人,实行晚婚的420人,晚婚率22.88%。

知识出处

东乡县志

《东乡县志》

出版者:江西人民出版社

东乡是全省经济、政治、文化、交通较发达的县份之一,历史悠久,素有编纂地方志的优良传统。从建县至今,曾多次修志,由于各种原因,有的已经失传,有的已残缺不全,只留下明嘉靖、清康熙、同治等4部《东乡县志》。然而,新中国成立38年了,还没有一部反映东乡面貌的新志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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