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东乡县志》 图书 |
唯一号: | 140220020210011511 |
颗粒名称: | 第一节 晚婚 |
分类号: | C913.13 |
页数: | 1 |
摘要: | 1971年,城乡开始宣传晚婚、晚育。1974年,贯彻计划生育“晚、稀、少”的原则,提倡男25周岁、女23周岁,或男女青年年龄总和满48~50岁为晚婚年龄。1981年以来,按法定婚龄推迟三年以上结婚为晚婚;女24周岁以上生育为晚育。凡男女双方实行晚婚者,县规定各增加婚假l5天;女晚育者延长产假34天,假期工资、奖金照发。20多年来,晚婚、晚育的这些规定,在城镇,80%以上的青年执行较好;在农村,由于受到所谓“男大当婚,女大当嫁”传统习惯的影响,晚婚执行较差。 |
关键词: | 晚婚 东乡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