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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临川区党政机构改革人员分流安排实施办法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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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临川区志(1987-2005)》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10011374
颗粒名称:
临川区党政机构改革人员分流安排实施办法
分类号:
G256.1
页数:
3
页码:
810
关键词:
临川区
人员分流
内容
开展市县乡党政机构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今年部署的一项重要任务,积极稳妥地搞好人员分流又是实施机构改革的重要工作。根据省委、省政府“赣发[2001]23号”文件和市委、市政府批复的《临川区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精神,参照《抚州市市级党政机构改革人员分流安排实施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以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市县乡党政机构改革的总体精神为指导,按照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要求,优化机关干部队伍结构,加强职业和岗位培训,降低行政成本,减轻财政负担,提高工作效率。通过人员分流,逐步建设一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临川各项事业发展需要的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队伍。
人员分流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坚持按照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县乡党政机构改革总体要求与临川区实际、单位实际相结合的原则。
——坚持带职分流、定向培训、充实基层、优化结构的原则。
——坚持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实行分级负责的原则。
——坚持开展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既积极又稳妥推进的原则。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竞争上岗的原则。
按照市委、市政府对我区编制精简总体要求,分流比例以一九九八年全区“三定”方案总编制为基数,区直党政机关行政人员精简17%(不含已超编人员数,撤并单位除外,下同),政法机关行政人员精简10%,乡镇机关行政人员精简24.6%。
这次机构改革实行一次定编定员、人员逐步分流的办法。人员分流用三年时间逐步完成,有条件的部门要尽可能提前完成。
二、人员分流安排的主要途径和去向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机构改革人员分流的总体要求,结合自身的实标情况,坚持原则、执行政策,有组织、有计划、多渠道、多途径、积极稳妥地做好人员分流安置工作。人员分流安排的途径和去向主要有: (一)清理清退。凡借用人员、临时聘用人员必须在人员分流前予以清退。
(二)转制分流。在这次机构改革中转为经济实体和事业单位的专业经济部门,除部分人员随着行政职能划转到相关的管理部门外,其余人员均转入经济实体、社会中介组织和事业单位。
(三)退休减员。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已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和丧失工作能力的,应及时办理退休手续。未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体年龄,但符合《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即工作年限满30年或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且工作年限满20年,本人要求并经组织批准,可以提前办理退休手续。全区各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及社会中介组织也要进一步严格退体制度,及时空出工作岗位接纳机关分流人员。
(四)提前离岗。对男一九五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出生、女一九五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出生的机关干部,安排提前离岗,不占编制。对离提前离岗年龄相差两周岁以内,因身体或其他特殊原因经组织批准的,也可以提前离岗。
(五)打工训干。对年龄在40周岁以下(自愿要求选派的,年龄不超过42周岁),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股级及以下干部,可到经济发达地区进行谋职锻炼。
(六)学历教育。对年龄在40岁以下,未取得大专学历的人员(正在读大专除外)可进行高一层次的学历教育;部分年龄在35岁左右,具有大专、本科学历的人员也可以进行本科、研究生学历教育,为他们走上新的工作岗位创造条件。
(七)定向培训。根据本地实际,有针对性选拔一部分机关干部进行定向专业培训,培训结束后安排到需要加强的执法监督机构、社会中介组织和基层单位任职。
(八)发挥专长。根据工作需要选派有专业特长和管理经验的人员,充实到企业和事业单位工作。鼓励机关原农业技术人员回到科研生产第一线,充实农业(农村)科技队伍;鼓励师范院校毕业的机关干部回到教学第一线,充实中小学教师队伍。
(九)自谋职业。鼓励分流人员自谋职业,或领办、创办、承包、租赁本区工业、农业、流通、科技、信息等经济实体,创办、领办农业示范服务基地,或到其他所有制单位工作。
三、人员分流安排的优惠政策和措施在人员分流安排工作中,要制定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着眼于优化结构,提高素质,调动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千方百计把工作做细做好。
(一)在这次机构改革中,经批准提前退休的人员,单位应根据其提前退休的年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其晋升职务工资档次、级别工资和工龄工资,并以调整后的工资作为退体费的计算基数。在达到正常退休年龄前,不再参加国家的正常调资(但调整工资标准时,按在职人员对待)。
(二)在这次机构改革中提前离岗的人员,在离岗期间,享受机关同级在职人员的工资待遇(不含各类考核、考勤奖),工龄连续计算。如遇国家统一调整工资,按在职人员参加调资,达到法定退体年龄时,再正式办理退休手续,享受退休人员待遇。
(三)选派到经济发达地区谋职锻炼的干部,在锻炼期间,享受《中共临川区委关于选派干部到经济发达地区谋职锻炼的通知》(临发[2002]16号)规定的有关待遇。
(四)在这次机构改革中,分流到基层和执法监督机构的人员,其职务安排低于原职级的,可保留原职级待遇;分流到企业、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的人员,到新岗位之后,其新确定的工资低于原工资的,按不低于原工资标准相应确定;对分流到己实施社会保险制度的企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的人员,或经组织批准辞去公职自谋职业的人员,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在首次办理个人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时,其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职工个人交纳保险费的年限。因在机关未实行养老保险统筹所欠交的部分,由区财政解决。
(五)被选派参加定向培训和学历教育的分流人员,其学习费用和工资福利由区财政统一安排,学习期间享受国家和区规定的在职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工龄连续计算,人事行政关系由原所在单位管理,但不占编制。培训和学习结束后,由行政关系所在部门负责推荐工作,或到人才市场参与竞争择业。重新就业之前可继续享受上述待遇,但一时间不超过一年。
(六)转体的专业经济部门。在这次机构改革中办理退休和提前离岗的人员,以及在机构改革前已离退体的人员,其经费继续由财政负担,人员由原单位管理。
(七)对于组织批准辞去公职自谋职业的人员,工龄在5年(含5年)以上的,一次性发给相当于本人3年基本工资收入(即国家现行规定的基本工资及各种津贴、补贴)的退职金。辞去公职人员辞职后,必须与原行政机关脱钩,人事档案转入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中心实行代理。
(八)对于在这次机构改革中,分流到企业、事业单位(包括成建制转为经济实体)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符合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条件,首次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不受专业技术职务“台阶”限制,可采取累积计算办法,参照同类人员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外语水平可由主管部门通过考试或考核认定。在机关从事专业技术或专业技术、管理工作的年限视为专业技术工作年限。分流到企业或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员,原具有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职称)的,其专业技术职务可由单位自主聘任,受聘后可按有关规定兑现专业技术职务工资。
(九)对辞去公职自愿在本区从事非公有制经济、创办经济实体和农业示范服务基地的人员,可享受外地客商来我区投资的同等待遇。各主管部门及工商、税务等有关管理部门在其办理证照、激纳税费、生产经营、提供服务等方面,按区委、区政府《关于招商引资优惠奖励政策的若干规定》(临发[2002]22号)的规定,提供优惠条件和照顾。
(十)今后三年内,本区各级机关及所属部门、单位有职位空缺时,按有关规定,优先选用经过定向培训教育、符合职位要求的机关分流人员。
(十一)对机关工人已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和丧失工作能力的,应及时办理退休手续。提前离岗及分流安排的政策参照上述做法执行。
(十二)机关聘用制干部和“以工代干”人员,原则上安置在本系统所属企、事业单位。本系统安置有困难的,保留一至三年基本工资,三年后与机关超编人员一起进入人才市场参与竟争择业。
(十三)人员分流安排所需的经费由财政专项列支。
四、人员分流安排工作的组织实施和领导这次机构改革,分流人员较多,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和区委、区政府的统一安排,认真制定人员分流安排的具体方案,精心组织实施。既要坚持改革方向,采取得力措施,积极推进;又要结合实际,注意稳妥,维护稳定,不能引发新的问题,保证人员分流安排工作有秩序地进行。
(一)实行分级分部门负责制。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全区党政机构改革人员分流安排工作,制定人员分流安排的实施办法。副科级以上干部由区委、区政府负责安排。股级及其以下人员的分流安排,按照统一的政策,由所在部门(单位)党委(党组)负责。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负总责,并有一名领导同志分工抓这项工作。
(二)“三定”方案确定后,各部门要根据编制数额和实施办法的规定,抓紧明确定岗和分流人员。分流人员确定后,要抓紧组织安排人员到位。
(三)各部门要借鉴上级机关人员分流工作的成功经验,结合实际,拓宽人员分流渠道,采取各种措施,用三年时间完成人员分流安排任务。对暂未安排的分流人员,各部门要相对集中管理,从政治上、生活上多加关心,妥善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对因为工作需要,组织决定留岗的人员,也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教育他们顾全大局,服从分配,安心工作。对擅自离岗的要按辞退处理,不得按分流人员对待。
(四)要加强对机构编制和人员的管理,严把“进口”关。对机关使用的借调人员、临时人员,要坚决清理辞退。
(五)各部门要按照机构改革的方案,搞好离退体干部工作的交接,继续做好老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
(六)各部门在定岗分流人员确定后,应将定岗人员和分流人员名册分别报送区委组组部、区人事劳动局、区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七)在机构改革和人员调整期间,各部门要做好工作的衔接和过渡,妥善保管文件、资料、档案以及国有资产,确保不泄密、不流失。要严格组织纪律和工作纪律,做到思想不散,秩序不乱,工作不断,取得实效。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区委、区政府推行、参照、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本办法的各项政策和措施仅适用于这次机构改革,由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局负责解释。上述人员的年龄、工龄、任职年限等,截止时间为2002年12月31日。
知识出处
《临川区志(1987-2005)》
出版者:陕西出版集团;三秦出版社
新编《临川区志》经过全区上下的共同努力和地方志工作者近六个寒暑的辛勤耕耘,今天终于问世了!她的出版发行,是全区人民政治文化生活中的一件盛事,可喜可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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