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临川市排污费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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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临川区志(1987-2005)》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10010212
颗粒名称: 二、临川市排污费管理
分类号: X3
页数: 2
页码: 116
摘要: 向企事业单位征收超标排污费,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有关条款内容制订的一项管理制度,对缴纳排污费后仍未达到排污标准的排污单位,从开征第三年起,每年提高征收标准的5%。1997年9月13日以后,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项目和挖潜、革新改造的工程项目排放污染物超过标准或总量指标的,以及有污染物处理设施而不运行或擅自拆除,排放污染物又超过标准或总量指标的,征收2到5倍的超标排污费,并由环保部门责……
关键词: 临川市 排污费

内容

向企事业单位征收超标排污费,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有关条款内容制订的一项管理制度,对缴纳排污费后仍未达到排污标准的排污单位,从开征第三年起,每年提高征收标准的5%。1997年9月13日以后,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项目和挖潜、革新改造的工程项目排放污染物超过标准或总量指标的,以及有污染物处理设施而不运行或擅自拆除,排放污染物又超过标准或总量指标的,征收2到5倍的超标排污费,并由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不缴的,处以5000元至2万元的罚款。应缴排污费、提高征收标准收费、加倍收费的排污单位,都必须根据环保部门的缴费通知单,在20日内向指定银行缴付,愈期不缴的,每天增收滞纳金1%。对排污费的征收情况实行监督,强化制度建设。为规范执法行为,防止乱收费的行为发生,先后出台《临川市环保局关于制订八项规章制度的通知》、《行政执法责任制手册》、《关于加强廉政建设、切实转变机关作风的若干规定》,规范执法人员的行为。同时,严格票据管理,严肃组织纪律,征收排污费统一采用省环保局、省财政厅印发的《江西省(地方)征收排污收款收据》。为了防止票据使用过程的不正之风,针对票据的领取、保管、开具及交接全过程,制定细致明确的规定,对于违反中央“九个严禁”,违反局里“十二不准”的行为,一经发现,责成当事人写出书面检查,情节严重的,追究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排污费执行“收支两条线”的政策,缴入同级财政,实行专款专用。

知识出处

临川区志(1987-2005)

《临川区志(1987-2005)》

出版者:陕西出版集团;三秦出版社

新编《临川区志》经过全区上下的共同努力和地方志工作者近六个寒暑的辛勤耕耘,今天终于问世了!她的出版发行,是全区人民政治文化生活中的一件盛事,可喜可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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