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司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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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宜黄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10009387
颗粒名称: 第四章 司法行政
分类号: D926.1
页数: 4
页码: 479
摘要: 县司法局是司法行政工作管理机关,2005年,设人事秘书股、法制宣传股、基层工作股、法律援助工作股、公证律师工作股。下设县公证处、金峰律师事务所和13个基层法律服务所。全局编制33个,现有工作人员31人,退休人员3人。宜黄县的法制宣传教育与四个五年普法教育紧密结合进行,收到了较好的效果。普法教育对象为全县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普及内容主要是“十法一条例”,即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婚姻法、经济合同法、继承法、森林法、兵役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1995年3月16日,中共抚州地委、抚州地区行署在宜黄县召开了全区普法、依法治理经验交流会。
关键词: 司法行政 宜黄县

内容

县司法局是司法行政工作管理机关,2005年,设人事秘书股、法制宣传股(县普法办公室1991年4月成立,正科级,1997年6月因机构改革并入县司法局,与法制宣传股合署办公,保留4个行政编制)、基层工作股(另挂司法鉴定工作股牌子)、法律援助工作股、公证律师工作股。下设县公证处、金峰律师事务所和13个基层法律服务所。全局编制33个,现有工作人员31人(其中干部30人、职工1人),退休人员3人。
  第一节法制宣传教育县司法局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根据上级部署,坚持常抓不懈,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如黑板报、广播、讲座、培训会,采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着力于广大干部群众熟悉已颁布的法律知识,掌握法律工具,提高法制观念,做到自觉知法、守法、护法,严格执法。宜黄县的法制宣传教育与四个五年普法教育紧密结合进行,收到了较好的效果。
  “一五”普法 1985~1990年,在全县公民中组织实施了第一个五年普法规划。普法教育对象为全县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普及内容主要是“十法一条例”,即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婚姻法、经济合同法、继承法、森林法、兵役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普及教育面,有133048人普及了“十法一条例”,占普法对象141178人的94.2%,其中县处级干部49人,乡局干部378人和一般干部2438人,普及率达100%,使全县公民受到系统的法律知识教育。1987年8月11日至14日,省普法领导小组在宜黄县召开了全省农村普法试点工作经验交流会,县委副书记、县普法领导小组组长徐禹谟代表县委在会上介绍了宜黄县农村普法工作的做法和经验。
  “二五”普法 1991~1995年,在全县公民中组织实施了第二个五年普法规划。普及内容是:以宣传普及宪法为核心,以基本法为内容,以专业法为重点。五年来,重点普及了宪法、行政诉讼法、义务教育法、集会游行示威法、国旗法、环境保护法、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劳动法、土地管理法、水法、矿产资源法、城市规划法、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保密法、公司法、经济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税收征管法、农业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江西省国防教育条例、江西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工会法、教师法、妇女权益保护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普及教育面:全县普法对象14.3万人,普及面达94.6%。其中县科级干部628人,普及率100%,一般干部2806人,普及率96%,城镇居民个体户9016人,普及率92.4%,农民11万人,普及率92.7%,学生1.7万人,普及率100%。
  在“二五”普法期间,举办各类培训班714期,培训普法宣传骨干1450人,成立了以县四套班子成员为主组成的34人普法宣讲团,编写了普法辅导教材《警钟长鸣》发至各乡(镇)。1995年3月16日,中共抚州地委、抚州地区行署在宜黄县召开了全区普法、依法治理经验交流会。
  “三五”普法 1996~2000年,在全县公民中组织实施了第三个五年普法规划。普及的法律法规内容是:宪法及修正案、电力法、行政处罚法、律师法、刑法(修正)、刑事诉讼法(修正)、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基本知识、邓小平法制理论、中共中央法制讲座读本、乡镇企业法、江西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香港特区基本法、澳门特区基本法,省委、省人大依法治省的决定、决议,行政监察法、建筑法、公路法、防洪法、防震减灾法、烟草专卖法、江西省宗教事务管理办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土地管理法(修正)、消防法、兵役法(修正)、档案法、合同法、农民法律顾问读本、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行政复议法、会计法、江西省反窃电办法、气象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普及教育面:全县普法对象18.5万人,普及面达98.2%,其中县科级干部普及面达100%,一般干部职工普及面达96%,农民、居民、个体户普及面达94%,学生普及面达100%。
  在“三五”普法中,1987年8月,中共宜黄县委先后作出了《关于依法治县活动的决定》和《宜黄县依法治县五年工作规划》以及《宜黄县依法治县若干规定》,随着“三五”普法和依法治理活动的广泛深入,全县各级领导干部学法用法的自觉性不断增强,依法管理各项事务的能力不断提高,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执法环境不断改善,依法治理的力度不断加大,彻底改变了由过去的长官意志和行政手段管理现状,广大公民的维权意识不断提高,全县政治、经济、文化等各项工作基本走上了依法管理的法制化轨道,加快了宜黄县依法治县的进程,有力地推进了全县的民主法制建设。
  “四五”普法 2001~2005年,在全县公民中组织实施了第四个五年普法规划。普法对象是干部、知识分子、企业经营管理者、学生、个体劳动者及其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农民,重点对象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在职干部职工、企业厂长经理、村委会主要领导,普及法律的内容是:2002年重点宣传普及“五法一条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婚姻法、防疫法、税收征管法、红十字会法、江西省环境污染条例;2003年重点普及“五法三条例”:即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安全生产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科学技术普及法、中小企业促进法和《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江西省司法鉴定条例》;2004年重点宣传普及“五法三条例”:即宪法、行政许可法、居民身份证法、道路交通安全法、著作权法、社会性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工伤保险条例、法律援助条例。“四五”普法的实施分三个阶段进行。第一是准备阶段:在2001年度,县委、县政府批转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在全县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四个五年规划》;第二阶段是2002-2004年,各乡(镇)场、各单位按照总体规划制定年度工作安排,从实际出发,有计划、分步骤、扎扎实实地组织实施;第三阶段是2005年考核验收。
  在“四五”普法中,积极开展了“送法下乡”、“送法进社区”、“送法进企业”、“送法进学校”等活动,培训了一批法制宣传骨干,编写和下发了各种普法宣传资料,开展了依法治乡(镇),依法治村和民主法治示范村建设,指导行政村制定《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有条件的乡(镇)、县直单位和行政村聘请了法律顾问,学校聘请了法制校长,并定期为学校师生上法制课,连续三年的12月4日开展了“12·4”法制宣传日大型法制宣传咨询活动。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分管领导发表有关法律法规电视讲话,认真组织实施了领导干部、在职干部职工和村委会主要干部三大法律知识考试(每年一次);2003年还组织宜黄县代表队参加全市第二届“红盾杯”法律知识大奖赛取得第二名的好成绩。
  4个五年普法规划,都通过省、市抽考、查阅资料,走访单位座谈了解,顺利验收为合格普法县。
  第二节人民调解调解组织网络 1986~2005年,一个遍布全县城乡的调解组织网络已经建立。县里建立了一个司法援助调解中心、12个乡(镇)人民调解中心,151个村民调解委员会有正副调解主任302人,村小组有调解员608人的四级调解组织,具体负责本辖区民间纠纷调解,领导组织协调以及对重大疑难矛盾纠纷的调处。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及时妥善处理和化解新形势下农村出现的各种矛盾,为维护全县社会的稳定和经济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
  纠纷调处基层调解员调解纠纷作用得到充分发挥,调解领域不断拓展,到2005年止,全县各级调解组织共调处矛盾纠纷23000余件,调解成功率达95%以上;防止民转刑纠纷案件20余件,为群众挽回经济损失600多万元。
  案例:2002年5月28日,当事人余辉祥将4岁幼儿余国贤带到黄陂镇集贸市场收蛇店玩,不慎被毒蛇咬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后,死者父母纠集几十人要找收蛇业主闹事,并准备上访。黄陂镇司法所调解员陈贵富闻讯赶到,对此即将酿成械斗的纠纷进行耐心细致的依法调解。划清了死者、卖蛇人、收蛇人三方的责任,达成了赔偿协议。既防止了矛盾激化转刑,又维护了当地社会的稳定。此案例被《抚州电视台周末说法》栏目采用,收到了很好的社会效果。
  第三节法律服务律师事务宜黄县法律顾问处于1998年6月经省司法厅批准更名成立。2005年改为县金峰律师事务所,有专职执业律师1人(中级职称)。律师事务所的业务范围主要是:担任刑事、民事(经济)案件的辩护和诉讼代理;担任企业、事业单位或公民的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参与非诉讼调解以及符合条件者提供法律援助;代书各类法律文书等。1986~2005年,为486家单位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其中行政事业单位168家、企业单位318家)。为聘任单位代理经济诉讼639起,涉案金额3834万元,办理其他案件1263件,为聘任单位挽回经济损失1278万元;每年办理刑、民(经)各类案件50~150件(起),业务收费1~5万元之间,属于本市范围内规模较小的律师事务所。
  公证业务宜黄县公证处是县司法局领导和管理下的一个副科级行政单位,1986年有公证员2人,2005年有公证人员4人。公证处的业务范围包括办理各种合同、协议、委托、遗嘱、财产继承与赠与、分割、转让、收养子女、拍卖、招投标等;法律行为公证;公民法人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亲属关系、身份、学历、出生、死亡、健康状况、法人及其他组织的资格、章程、经营状况、不可抗力事件、各类文书、证件的制作日期、签名、印鉴、副本、节本、译本等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公证;提存、证据保全和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公证等特殊事项公证;清点遗产、保管遗嘱等法律文书、封存样品、代写与公证有关的文书、解答与公证有关的法律咨询、调解与公证有关的纠纷等与公证有关的法律事务公证。
  县公证处自1986~2005年,共办理涉外、涉港、涉台及国内各类合同及民事公证事项2万多件,提供服务达5万人次,有力地维护了公共及公民财产与人身权利方面的合法权益。特别是2003年之后,办理了企业转制拍卖公证、提存公证、证据保全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公证、企业经营责任制公证、股权转让等不少新型公证事项,为服务全县经济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1986~2005年全县办理各类公证情况单位:件、起基层法律服务为了做好基层法律服务工作,1982年,县司法局在全县16个乡(镇)建立了16个法律服务所。2005年只保留13个,现有法律服务工作者29人。法律服务所的人员选聘均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将名单报县司法局研究同意后由乡(镇)人民政府下文聘任,其工资报酬在有偿法律服务收费中解决,实行自收自支。法律服务所接受乡(镇)和县司法局双重领导。1986~2005年,全县法律服务所共调处民间纠纷9284起,预防民转刑案件46起146人,为农民群众解答法律咨询106843人次,为农民群众挽回经济损失560万元。

知识出处

宜黄县志

《宜黄县志》

宜黄位于江西省中部偏东,抚州市南部,抚河上游。地处东经116°01'~116°28',北纬27°03'~27°43'之间。东连南城县、南丰县,南接宁都县,西邻乐安县、崇仁县,北靠临川区。总面积1944.2平方公里。三国吴太平二年(公元257),分临汝地设县,因县治在宜、黄二水汇合之侧,故名宜黄。隋、唐间时置时废。北宋开宝元年(公元968),南唐后主李煜割崇仁县之崇贤、仙桂、岱贤三乡置宜黄场,开宝三年(公元970)准请升场为县。县城所在地凤冈镇位于县境西北部,县城所在地北距省会南昌163公里,距抚州市区58公里。2005年,县城建成区总面积5.8平方公里。全县设凤冈、二都、黄陂、东陂、棠阴、梨溪6个镇,中港、新丰、神岗、圳口、南源、桃陂6个乡,黄柏岭、青年2个垦殖场。共有138个行政村和11个居民委员会,1101个村民小组,1273个自然村。全县共有58347户,203817人,其中农业人口165388人。境内有临宁线、林崇线纵贯南北、东西,交通四通八达,实现了乡乡公路硬质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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