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南丰县志》 图书 |
唯一号: | 140220020210007925 |
颗粒名称: | 劳保医疗 |
分类号: | R197.1 |
页数: | 1 |
摘要: | 1953年,县工会联合会根据政务院1951年2月26日颁布的《职工劳动保护条例》,在国营商店、百货公司、专卖公司、邮电局4个单位实行劳保集体合同。1957年,全县有企业职工433人享受劳保,全年直接支付的职工病假工资、医药费及医务经费为22895元。1978年底企业享受劳保医疗的职工5604人,享受半费医疗的家属1145人,全年医疗费总额为17.03万元。以后逐年增多,至1987年底享受职工10640人,医疗卫生费67.5万元、洗理卫生费36.3万元。 |
关键词: | 南丰县 地方史志 劳保医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