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药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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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南丰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10007870
颗粒名称: 第二节 药政管理
分类号: R197.322
页数: 2
摘要: 明洪武三年,设惠民药局于医学司内,掌管药政,清代废止。实行统一生产、统一收购、统一批发销售,县卫生局每年组织1~2次药品质量检查。1980年10月,县卫生局设兼职药政干事1名;1983年10月改为专职;后设立药政股,有股长1名、主管药师1名。1980年11月15日成立县药品检验所,有药师1人,加强对药品质量的监测。对麻醉品的管理,清光绪三十四年,县设戒烟局,禁止种罂粟和吸食鸦片,民国初亦有此令,然明吸暗卖之事屡禁不绝。1950年,人民政府严禁鸦片,根绝罂粟种亩,查处鸦片烟毒。对于医药单位的麻醉品,实行专人采购保管、专柜加锁存放、专门账册登记、专用处方使用、专人取药发药。40年来,无滥用现象。
关键词: 南丰县 地方史志 药政管理

内容

明洪武三年(1370),设惠民药局于医学司内,掌管药政,清代废止。
  建国初,中药材先由县卫生院、继由县卫生科管理。中西药店由供销合作社管理。从1956年5月起,全县中药材由县药材公司管理。实行统一生产、统一收购、统一批发销售,县卫生局每年组织1~2次药品质量检查。1980年10月,县卫生局设兼职药政干事1名;1983年10月改为专职;后设立药政股,有股长1名、主管药师1名。
  1978年4月12日起,中药计量改制,由传统的每市斤16两制改为标准计量每市斤500克。
  1980年11月15日成立县药品检验所,有药师1人,加强对药品质量的监测。1983年12月,查处叶冬吉制售假药案1起,罚款1000元,没收假药6种23公斤。1985年7月1日起,实施《药品管理法》,设药品监督员2名,义务药品监督员18名,每年抽查药厂、药店、医疗单位药品均在200件以上,对药厂出厂药品抽查率1983年达60%。1987年底,县药检所有工作人员6名,其中主管药师1名,配备分光光度计、酸度计、霉菌培养箱、净化台等检测设备。1985年7月至1987年底,共查处游医药贩的假劣药品38起,450公斤;查处霉烂变质药品、淘汰药品21起,312合(瓶),举办假药展览3次。
  对麻醉品的管理,清光绪三十四年(1908),县设戒烟局,禁止种罂粟和吸食鸦片,民国初亦有此令,然明吸暗卖之事屡禁不绝。1950年,人民政府严禁鸦片,根绝罂粟种亩,查处鸦片烟毒。到1952年,县内即禁绝种植、贩卖、吸食鸦片现象。对于医药单位的麻醉品,实行专人采购保管、专柜加锁存放、专门账册登记、专用处方使用、专人取药发药。40年来,无滥用现象。

知识出处

南丰县志

《南丰县志》

出版者: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

南丰县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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