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教育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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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南丰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10007806
颗粒名称: 第八章 教育管理
分类号: G527.56
页数: 3
摘要: 清以前,县教育行政管理机构为儒学署,设教谕、训导。清宣统二年成立劝学所,设总董1人。民国3年劝学所改名学务公所,设委员1人。5年又复名劝学所,设所长1人。7年县政府设视学1人。白舍实验区中山民众学校直接由省教育厅特种教育处管理。建国初,县人民政府设文教科,以后,文化、教育管理机构时分时合。各级民办学校和民校教师,由各级行政组织分别管理和聘用。建国后,废止旧的教育制度,严禁体罚与变相体罚学生,保护学生身心健康。
关键词: 南丰县 地方史志 教育管理

内容

第一节行政管理清以前,县教育行政管理机构为儒学署,设教谕、训导。清宣统二年(1910)成立劝学所,设总董1人。
  民国3年(1914)劝学所改名学务公所,设委员1人。5年又复名劝学所,设所长1人。7年县政府设视学1人。9年,劝学所增设劝学员1人。12年,改劝学所为教育局,设局长、督学各1人。24年,县教育局改称教育科,又称第三科,设科长、科员各1人,督学1~2人;各区乡设文化股、委派主任或干事1人。白舍实验区中山民众学校直接由省教育厅特种教育处管理。
  建国初,县人民政府设文教科,以后,文化、教育管理机构时分时合。县教育局设秘书、人事、总务3个股和教研室、业余教育委员会;县以下设区文教助理、乡文化干事,以后成立乡文教卫生工作委员会。1976年,各公社设立辅导站。1981年,县教育人事按分管权限,中学副教导主任、副总务主任、完小副校长、辅导站副站长、城镇幼儿园副主任以上的教职人员,由县委组织部门任免,其余属国家编制的教职员由县人民政府人事部门管理,教育局调配任用。对于任教两年以上经考核合格的民办教师,由县教育局和公社管委会或镇人民政府联合签发民师任用证,符合条件的转为公办教师。
  1985年5月,贯彻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实行县、乡(镇)两级管理,县、乡(镇)、村三级办学。全县17个乡(镇)先后成立教育管理委员会。县管一中、二中、教师进修学校、南丰共大、职业技校和县实验小学、附小及县幼儿园;农村高中(含农业高中)由县、乡(镇)联办共管;乡(镇)管初中、乡中心完小、乡幼儿园或学前班;村管村完小和村以下小学、教学点。各级民办学校和民校教师,由各级行政组织分别管理和聘用。
  第二节经费管理清末民初教育行政经费,由县附费项下开支;学校教育经费由学款支付,不足之数由附费项下筹补之。民国17年(1928)度地方教育经费预算银元是:岁收学款1000元、丁漕税5749元、附捐特捐2850元、其他2400元,共计1.2万元;岁出教育行政经费6480元、学校教育经费10030元,社会教育经费1700元,临时费和杂费1360元,共计1.96万元;不足的7571元由国库、省库补助之。23年,采取政教合一,保学经费从保内学款、公款、会款、祠款、庙款等款项中支拨,不敷之数由保甲经费带征百分之五十和由县按各区每个保学每月10~20元(法币)补助之。27年,全县初等教育年岁出经费仍保持在前几年的水平上,另增加中学教育经费5112元(法币)。以后,教育经费每年岁出虽有所增加,但纸钞贬值、物价飞涨,加上官府贪污腐化成风,教育经费层层克扣,至南丰解放前夕,全县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学校濒于瘫痪。
  建国后教育经费由国家财政预算中拨款,依据每年度全县教育事业的发展计划,下达教育经费指标。50年代中期,开始出现民办教育,其办学经费自筹为主,公助为辅。公助经费纳入国家财政拨款计划中。
  教育行政机关统一管理教育经费,依据学校造报的教职员工资、福利费、公务费和中学生助学金等项预算,按月核拨至校;民校补助经费下拨至乡(镇)辅导站,发给民办学校和教师。学校基建修缮与教具设备添置等项经费,亦由县教育行政机关统筹安排。1985年以后,农村教育经费实行包干,由各乡(镇)人民政府统一管理;村完小、初小和教学点的公用经费由各村自筹、自管、自用。对原有民师工资的筹措,凡属稳定可靠、负担合理的,纳入统筹教育事业费计划之内,继续保持其筹措的渠道。
  建国以来,随着教育事业的不断发展,县教育经费亦逐年增加,财政拨款1950年岁出11.8万元(1950~1952年经费岁出含文化事业费),1987年增加到304万元,其中劳动工资187.2万元、劳保福利费26.1万元,分别占全年教育经费的61.6%、8.6%。
  表26—11 1950~1987年教育经费岁出一览单位:万元第三节学生管理科举时代,县学中的生员由教谕、训导管束。废科举兴学堂后,清政府制定“忠君、尊孔、尚公、尚武、尚实”的教育宗旨。实施儒化教育,并以体罚为管束学生的重要手段。辛亥革命后,此教育宗旨即被废除,随之公布“注重道德教育,以实利教育、军国民教育辅之,更以美感教育完成其道德”的教育宗旨。民国2年(1913)在学校中实施“导师制”。18年,全县学校教育又遵照“中华民国之教育,根据三民主义,以充实人民生活,扶植社会生存,发展国民生计,延续民族生命为目的,务期民族独立、民权普遍、民生发展,以促进世界大同”的教育宗旨,作为最基本的教育工作任务。28年,颁布《训育纲领》,次年又确定以“四维”(礼义廉耻)为校训,“八德”(忠孝仁爱信义和平)为国训,制定“十二之本”(忠孝为爱国之本,孝顺为齐家之本,仁爱为接物之本,信义为立业之本,和平为处世之本,礼节为治事之本,助人为快乐之本,勤俭为持家之本,学习为济事之本,整洁为强身之本,服从为负责之本,有恒为成功之本)为青年学生之守则。
  建国后,废止旧的教育制度,严禁体罚与变相体罚学生,保护学生身心健康。1957年,贯彻“教育为无产阶级政治服务,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使受教育者在德育、智育、体育几方面都得到发展,成为有社会主义觉悟的有文化的劳动者”的教育方针,不断加强学校教育中的各项规章制度的建设,深入地对学生进行共产主义理想、道德与遵纪守法和劳动教育。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党的教育方针在全县中小学教育中进一步得到全面深入的贯彻,加强对学生进行以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为中心的政治思想教育,开展“五讲、四美、三热爱”活动,围绕“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要求,积极进行教育体制改革,端正办学思想,开创学校教育工作新局面。

知识出处

南丰县志

《南丰县志》

出版者: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

南丰县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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