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机构钱庄、典当唐宪宗(806~810)时南丰民间有专营或兼营银钱保管业务的柜、庄。还有合兑票券取款的“飞钱”机构——钱庄、钱号、钱局。清咸丰三年(1853),清政府发行大清宝钞和户部官票在市面流通,于是就有票号、票庄。
宣统二年(1910),南丰邮局成立,办理存款、放款、汇兑、划拨等金融往来业务,民间亦可由银号、钱庄、当铺及殷富商店办理。
民国34~38年(1945~1949),南丰商界合营开设永记钱庄,以法币入股,每股500元,约100股,资本5万元,为全县最大的钱庄。另外还有伟记钱庄和一些殷实商店(如义成生布匹店、仁盛祥南货店等),也兼设地下钱庄,但以吸收存款为主,转手放高利贷,月息高达2分。当铺有曾瑞霭,兼办民间汇兑和存放款。
银行民国23年设立江西裕民银行南丰办事处,资本总额为78万元到100万元之间,经营兑、存、放款业务。民国34年建立江西省银行南丰办事处,撤销江西裕民银行南丰办事处。
民国26年,南丰成立县办地方银行,由县财政科、县商会共同投资开办,经营吸收存款和发放高利贷业务。
民国28年成立江西省金库南丰县分金库,办理南丰税款及附加各税之征收保管。
民国31年,日军侵占南城后,南城农民银行迁来南丰西门,抗战胜利后迁返。
建国后,南丰金融机构有: 中国人民银行南丰县支行1949年9月26日县人民政府派代表接管原江西省银行南丰办事处,成立中国人民银行南丰办事处。10月12日改称中国人民银行南丰县支行。1951年先后建立白舍、西坪、傅坊营业所。1952年,先后建立市山、三溪、洽村、洽湾、桑田营业所并同时建立长岭、古城、杨林3个信用社。1955年,为了方便储户存取款项,县城建立储蓄所。1956年建立74个信用社。1958年信用社并入各乡建立的乡(社)银行。1964年3月1日,人民、农业两行分设,人民银行除将各营业所、信用社移交给县农业银行外,另在白舍、太和、洽湾、古城、市山、洽村、长红7个公社(场)建立人民银行办事处。1965年9月9日,人民、农业两行合并。1970年1月,成立由财政、税务、银行3家组成的财政金融局。1973年3月21日,财政金融局撤销,恢复人民银行南丰县支行。1980年初,人农两行分设,县以下各营业所全部划归农行管辖。到1986年初,工商银行分出,县人民银行专业主管货币投放,加强对金融的宏观控制,工商业、农业各项存、贷款业务则由各专业银行办理。1987年人行内设7个股,有干部职工20人。
中国工商银行南丰县支行1984年元旦,成立中国工商银行南丰县支行,与人民银行实行“两块牌子,一套人马,资金分开,两套帐目”的过渡办法。1986年初,工行从人行分出,有干部职工42人。
中国农业银行南丰县支行1964年3月1日由人行分出设立中国农业银行南丰县支行,1965年9月9日,因精简机构,又重新合并。1979年10月10日恢复农行。至1986年底,县农行共有干部职工112人,有12个营业所,1个办事处,17个信用社。1987年成立支行营业部,增设储蓄所,进一步理顺行社关系,成立县联社管理全县的信用社。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南丰县支行1976年12月15日成立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南丰办事处,专门办理基本建设贷款、拨款及监督的专业业务。1981年8月办事处改成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南丰县支行。1987年又开办现金与储蓄业务,是年底,全行共有干部职工9人。
保险机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南丰县支公司1951年,成立保险公司南丰县人民银行代理处。1953年成立保险公司南丰县支公司。1955年,县支公司撤销,改为南丰县保险小组,受南城县保险支公司领导。1957年,南丰县保险小组撤销,移交县财政局。
1981年2月成立保险公司南丰人民银行代理处,1982年成立保险公司南丰农业银行代理处。1983年11月8日,正式设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南丰县支公司。1987年有干部职工12人。
第二节货币建国前的货币从三国至隋,南丰使用时间最长的货币是铜币五铢钱。唐、宋时通行“开元通宝”、“太平通宝”。元朝曾流通过“中统元宝钞”。明朝,使用桑皮纸印的“大明宝钞”。清朝,城乡主要流通方孔钱、铜元、银两、银元4种货币。光绪十四、五年间(1888、1889),广东始铸“龙洋”,后各省纷纷仿造。宣统二年(1910)后,每枚银元重7钱2分,含纯银6成。银元有大头(袁世凯头像)、小头(孙中山头像)、大清龙洋和国外流入的日本龙洋、墨西哥鹰洋、香港造香洋等。清末民初,还发行过银角辅币,面额5分、1角、2角、5角4种。铜板以一当十,代理制钱,作为辅币,与银元的兑换比率有起有落,一般1块银元换铜板130个。民国14年(1925)开始流通中央银行的10元、5元、1元3种面额的纸币(钞票)。民国17年以后,1块银元可换铜板130~260个,最高可达360个。20年流通关金券,专供缴纳关税之用。22年,禁用银两,改两为元,收支交易以银本位的“元”为基本单位,折合率约为纯银7钱2分。以袁、孙版为“正洋”,余均为“杂洋”。“两”改“元”后,南丰流通国民政府发行的镍质辅币,面额为“5分”、“20分”两种,铜板逐渐收回。23年,流通江西裕民银行的5角、2角、1角3种角系辅币铜元券。24年11月4日,国民政府命令全面废止银元,实行纸币制;并规定中央、中国、交通、农民4银行所发行的纸币为法币,乘机收兑银元和民间藏银。第二年,又流通新铜辅币(1分、半分),收兑旧铜币。31年4月以关金(即海关金本位兑换券)1元折合法币20元的比价,与法币并行流通。37年后,关金才停止使用。37年8月19日,由于法币频频贬值,为挽救经济崩溃,国民政府开始发行金元券,以金元券1元折合法币300万元进行兑换。南丰自9月份开始使用。但自发行到停止流动前后不到10个月,到1949年5月,要以金元券543万元,才可换到银元1元。自此,银元又大量在市面流通。1949年,南丰地方银行发行过一次面额为1角、2角及5分的石印牛皮纸币,须加盖县参议长及商会会长私章才可在市场流通,但绝大多数居民拒绝使用。
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期间,南丰县内苏维埃政区曾统一使用江西省工农银行发行的10文、500文、1000文3种铜币券及1932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国家银行发行的票面面额为1元、5角、2角、1角、5分5种银币券。红军撤离南丰后,这两种货币停止流通。建国后由人民银行收兑。
建国后的人民币人民币为建国后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唯一的统一货币。当时在南丰流通的人民币面额有1元、5元、10元、20元、50元、100元、200元、500元、1000元、5000元、10000元、50000元等12种。
1955年3月1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在全国发行新人民币,以代替原来面额较大的旧人民币,新旧币的兑换比率为1元新币等于1万元旧币,新币面额有1元、2元、3元、5元、10元5种,新辅币分为1分、2分、5分、1角、2角、5角6种。后增加1分、2分、5分3种镍质硬辅币。
货币的发行、流通与回笼,是货币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随着全县工农业生产的发展,广大职工群众收入的增加,市场货币流通量也逐渐增长。1984年,南丰各业务银行现金投放9006.8万元,回笼8119万元,净投放887.8万元;1985年,投放11151.8万元,回笼10227万元,净投放924.8万元;1986年,投放12088万元,回笼12459万元,净回笼371万元;1987年投放16171万元,回笼16876万元,净回笼705万元。投放和回笼总的趋势,每年均逐步增长。投放的内容大宗是农副产品收购和全县干部、职工的工资等支出,回笼则主要是商品销售收入和储蓄收入。从1984~1987年,总投放量为48417.6万元,回笼47681万元。4年中,前两年净投放,后两年净回笼,两项相抵,净投放736.6万元,年平均投放184.15万元。
第三节信贷农业信贷民国23年(1934)裕民银行南丰办事处在农村成立农村合作社预备社,贷款6382元给农民购买耕牛农具。35年9月,南丰县乡镇合作社为25个,股金31.17万元;专营合作社43个,股金131.45万元;县联社2个,社员28人,股金22.86万元,开展互助信贷活动。
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期间,各区乡苏维埃政府组织过信用合作社,向贫苦农民提供低息和无息贷款,发展农业生产。
建国初到1952年,人民政府把扶持农民发展生产作为农贷的主要对象,同时对互助合作社(组)也给予积极支持,1952年累计发放农贷18万多元,比1951年累计发放7.31万元增加2.5倍,比1950年累计发放1.32万元增加13.8倍,帮助新分得土地的贫下中农克服生产生活上的困难。从1953~1957年,5年农贷累计发放248万元,比三年恢复时期多发放221万元,对促进农业合作化运动和农业生产的发展起到积极作用。1955~1961年,全县发放过贫农合作基金41.98万元,除收回34.07万元外,余额7.91万元,按上级指示于1962年豁免。1958年,发放人民公社社队企业贷款1.09万元,同年,长陂垦殖场与车磨岭水产场创建,发放国营农业企业贷款3.86万元。1961年开始发放山林垦复贷款30.41万元。1963年,开办长期农业贷款,到1965年,共发放45.03万元,用于购置农机设备,还发放灾区口粮贷款4万元和贫下中农贷款5.2万元。1979年10月,县农业银行恢复,先后实行“农贷包干”和“存贷挂钩,差额包干”的办法,调动地方筹集资金、管好用好资金的积极性。1979年,全县开办农机专项无息贷款并发放该项贷款28.38万元。1980年,改无息贷款为有息贷款。另外,从1979年起还开办小水电专项贷款,到1983年共发放该项贷款71万元。随着农业生产和乡、镇企业、国营农垦企业商品生产的发展,各项农业贷款增加很快,1987年,农业贷款年末余额达1277万元,其中国营农业企业贷款363万元,农户贷款366万元,乡镇企业为367.8万元。整个农业贷款不包括贫农合作基金贷款、多种经营贷款、灾区口粮贷款及支持信用社贷款等等。
工商信贷清末民初,私人钱庄兼为商人提供贷款。民国23年,江西裕民银行南丰办事处曾开办信用和抵押两种形式的商业贷款,以货物抵押为主。
建国后,1949~1952年,人民银行运用信贷杠杆作用,一方面支持国营商业、供销社,另一方面扶持手工业和私营工商业的发展,1952年贷款余额5.3万元(其中供销社达3.5万元),主要用于粮棉和土产收购。1953~1957年,信贷对象侧重支持国营经济,同时支持公私合营企业的发展。1957年底贷款余额中有国营商业与粮食212.2万元,供销60.5万元,公私合营8.8万元,国营工业及集体手工业8.1万元。1958年,工农业生产搞“大跃进”,年底信贷余额猛增到524.8万元,部分贷款并无物资保证。1962年,加强计划管理,对工商信贷进行压缩,至1964年底,国营工业贷款和公私合营工商业贷款全部收回,个体工商业贷款只剩800元,手工业贷款由原5.9万元压缩到6000元。
“文化大革命”期间,工商信贷陷于混乱状态。如国营商业贷款1965年底为143.8万元,1966年底下降为45万元,1967年减至42.7万元。但在国营工业方面,贷款反而增加很多,1964年无贷款,1965年贷出l万元,至1976年上升为95.5万元。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工农业生产发展很快,各项贷款也迅速增加。1983年底,县人民银行和农业银行共发放工商信贷4295.5万元,比1957年的289.6万元增长14.8倍,比1966年的529.9万元增长8.1倍,比1976年1231.4万元,增长3.49倍。1987年,县人民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共发放工商信贷超过6500万元。
基本建设贷款建国以来,基建投资一直是财政拨款,建设单位无使用。80年代后国家投资逐步改为建设银行贷款。1979年贷出4万元,1980年贷出14万元(其中更新改造10万元),1981年贷出22.3万元(更新改造15万元),1982年贷出37.4万元(更新改造20.2万元),1983年贷出85.5万元(更新改造44万元),1984年贷出130万元(更新改造77万元),1985年贷出150万元(更新改造103万元),1986年贷出266万元(更新改造65万元),1987年贷出300万元(更新改造34万元)。
第四节资金管理现金管理建国前,币制混乱,现金无法管理。建国后,在计划经济体制下首先统一币制,强化现金管理,主要内容是:核定各单位库存备用金限额,超过的现金必须存入银行;现金支出的范围限于对个人的支付,如工资、差旅费、小宗农副产品收购及零星开支;单位间往来,除30元以下的支出可使用现金外,其余必须通过银行划拨结算;异地采购产品,也必须转账拨付,不得携带现金。
工资基金管理1962年起,工资增减由主管部门及劳动部门核定,分单位建立和健全工资基金手册及工资支付卡片账,银行按核定追加数和核减数监督支付,以防止工资总额的扩大和职工人数的盲目增加。1984年,对工资基金的管理,实行简化工资增减入账及卡片账登记手续,主要控制工资总额,在总额范围内,企业有权确定工资形式,实行奖励基金浮动;并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其比例由银行监督执行。
支农奖金管理1964年,县农业拨款监督工作得到加强,县农业银行配备拨款监督工作专职人员。当年,拨款159578元,支付140199元。1965年9月人农两行合并至“文化大革命”开始,这项工作有所放松。1980年县农业银行恢复这项工作,又配有专人管理。1982年3月,县农行被评为全国农行先进单位。1983年,农业事业拨款56.2万元,支付52.5万元;支持社队生产拨款93.7万元,支付93.7万元;民政事业费拨款26.3万元,支付26.3万元。1984~1987年,仅拨款兴建的水电站就达122个,新增灌溉面积8548亩,新增发电能力423千瓦。历年财政农业拨款,均通过银行监督支付,坚持“按预算,按计划,按制度”的原则,更好地发挥支农资金拨款的效益。
基建资金管理1977年以前,南丰地方的基建拨款是直接由省、地区建设银行委托县人民银行、农业银行代办。基建的预算审查、拨款监督、竣工验收、决算审核等工作,则按工程项目规模大小、隶属关系分别办理,上级建设银行定期派员检查或抽查。1977年,地方国营企业计划内基建拨款的预算支出、财务管理,均由建行实行监督管理。1977~1983年,建设银行办理基建拨款计95个项目,金额506.4万元。其中国家投资86个项目,拨款414.4万元;自筹资金项目9个,计92万元。1984~1987年办理纳入国家基建计划的拨款项目共72个,投资938.26万元。其中:预算拨款项目41个,投资224.8万元;自筹项目14个,投资374.76万元。
第五节储蓄存款历史上个人余款和商户贷款储存周转,均由钱庄兼办。民国23年(1934)江西裕民银行在县设立办事处后,才有个人储蓄,但为数不多。36年,最高储蓄余额5.2亿元,经常余额在2.亿元左右(以上均为法币)。
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期间,苏维埃政区银行也开展过储蓄活动。
建国后,单位存款是强制性的,而个人储蓄则是自觉自愿的。按照国家现金管理规定,凡国营或集体单位,超过限额的库存现金和一切转账收入,都应存入国家银行。如1983年末,人、农两行各种存款余额为3200多万元。人行系统为1482.8万元,其中:城镇储蓄880.6万元,占59.39%;商业企业存款占12.91%;财政存款占9.82%;工业企业存款占8.95%;机关团体存款占3.78%;其他存款占5.45%。农行系统存款为1717.8万元,其中,信用存款占75.36%农业企业存款占11.36%;机关团体存款占3.3%;集镇储蓄占9.79%;其他存款占2.1%。
个人储蓄在南丰有深厚的群众习惯和基础、随着工农业生产的发展,人民收入的增加,储蓄存款直线上升,名列省、地前茅。储蓄种类也愈来愈多。如定期储蓄(包括整存整取、整存零取、零存整取、存本取息等)、活期储蓄、有奖储蓄(包括有奖有息)、定额储蓄、华侨(人民币)储蓄、外币储蓄等。1983年,各种存款总额是3200万元,其中城镇储蓄存款1048.7万元;198年,各种存款总额是4713万元,其中城镇储蓄社员储蓄存款2696万元;1985年各种存款总额5629万元,其中城镇储蓄和社员储蓄存款3405万元;l986年各种存款总额6730万元,其中城镇储蓄和社员储蓄存款4636.3万元;1987年各种存款总额9157.4万元,其中城镇储蓄和社员储蓄存款6002万元。
表22—3 1950~1987年各专业银行储蓄存款一览单位:万元注:上列储蓄余额包括人民、工商、农业、建设等各银行之和。1984年后包括农村社员储蓄存款。
第六节信用合作民国23年(1934)9月,南丰成立农村预备合作社44个,社员2600人。24年有合作社18个,社员1020人,社股1188股,股金3060元,各社可向农民银行、裕民银行借款经营,获取利润。27年,南丰有76个合作社,社员3949人,股金8058元。
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期间,老根据地各级苏维埃政府曾发动农民在自愿互利的原则下组织信用、供销合作社。1933年,学习兴国县经验组织过粮食合作社。
建国后,信用社发展很快。1952年,开始在长岭、古城、杨林3地首批试办农村信用合作社,入股农户579户,股金2030元,理事主任为半脱产干部(1958年后全脱产),各社另设全脱产会计1人。到1987年,信用社达17个,分社11个,站(组)14个,网点遍布城乡,脱产干部121人。
信用社的储蓄存款,以农民个人储蓄为主。1956年,太和乡信用社增坊信用小组开展储蓄成绩突出,被推选出席全国农村金融先进工作者代表会。1980年全县农村储蓄存款达1192万元。1982年,全县农村储蓄存款达1257万元,人平达59.22元,名列省、地区前列,超过全国农储人均水平,获得省农行颁发的奖旗。1983年全县农村储蓄存款为1516万元,1984年为1713万元,1985年为1948万元,1986年为2345万元。1987年底,全县农村储蓄存款达2719万元,人均达100元以上。
放款方面,为支援农村生产的发展,全县信用社1952年发放贷款2600元,1957年发放贷款10万元,1967年发放贷款42万元,1977年发放贷款44万元,1980年发放贷款45万元,1987年发放贷款1465万元,累计达2300多万元。
信用社的股金1952年仅有2030元,1987年达56万元,历年积累57.25万元,盈余31.64万元。
第七节保险 1951年10月南丰县成立了保险公司南丰县人民银行代理处,当时工作人员仅1人。1953年成立保险公司南丰县支公司,有干部12人。1955年南丰县支公司撤销,改为保险小组,工作人员大部调出。1957年保险小组撤销,工作移交县财政局。在此7年间,保险业务有财产保险、运输保险、耕牛保险和对国营企业实行强制性的财产保险。
1981年2月,南丰恢复保险业务,成立保险公司南丰人民银行代理处。1982年成立保险公司南丰农业银行代理处。1983年11月8日正式成立保险公司南丰县支公司。
恢复保险业务后,开展企业财产、机动车辆、船舶、家庭财产、自行车防盗窃、货物运输等保险。还有短期人身、简易人身、养老金等保险业务。
1981~1987年,在已开展的各项保险业务中,保险费收入共215.89万元,赔款158.31万元。其中短期人身保险、简易人身保险、集体企业职工养老金保险3项保险费收入共64.33万元,赔款24.27万元。
表22—4 1981~1987年保险业务开展情况一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