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机构与体制机构清光绪年间,县设征收局、烟酒局征税,并在城镇门口、关卡地段设厘卡(税卡)。
民国初,县政府设经征处,有办事员10余人,在重要集镇设经征分处,人员2~3人。民国25年(1936)在县政府内设营业税征收处,由第二科(财政科)科长兼征收处主任,由县长遴选县商会委员及殷商2人为征收员。县还增设南丰广昌屠宰税局(即两县合设l局)。民国26年,县又设经征处,办理征收田赋、契税、营业税、牙当税、屠宰税、烟酒牌照税、公学款及地方捐税计征催缴事宜。28年,县又设“特种营业税派驻所”,征收烟、酒税及花捐。31年,增设田赋管理处。32年,设直接税局南丰查征所,属南城分局管辖,主征所得税、货物税、印花税、营业税、契税等国税。35年,南丰设江西货物税局临川分局南丰办事处,后又增设盐务支局、南城盐业分处太和圩查验哨,办理盐税。37年,南丰设捐税稽征处主征牌照税、屠宰税、筵席娱乐税、房捐等。
建国后,县人民政府接管旧的稽征处组建成县税务局,并先后在古竹、白舍、太和、洽湾、桑田、三溪等区乡设税务所或驻征处。到1959年,全县各公社普遍设立基层税务机构。同年,税务局曾与财政局合并为财税局。1962年恢复税务局,1970年又与财政、银行合并为财政金融局。1973年重新成立税务局。1987年县税务局及下属11个乡镇税务所共配备干部职工99人。
体制为了迅速恢复国民经济,保证国家重点建设,配合国家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在建国初期,税收管理体制实行较大程度的集中,各项税法由中央制定,地方政府只能在统一税法的范围内处理一部分减税、免税事宜。
1958年起,适当扩大地方税收管理权限。1973年,工商税制改革时,把一部分工商税个别产品税和纳税单位的减税免税交地方掌握。1977年,省人民政府适当授与地、县减税、免税权限,农村社队企业减免税收由县税务部门审批;对历年陈欠税收减免,县局有5000元的审批权限。
现行税收管理体制是贯彻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基本方针。税法的颁布、实施和税种的开、停征,税目增减,税率调整,都由国务院统一规定。任何地方、部门、单位都无权自行减免税收或下达与税法相抵触的文件。
第二节农业税收明洪武二十四年(1391),全县有田地山塘3328顷35亩5分,官田征米6460石7斗4升3勺,民田征米17817石6斗9升5合5勺,还有农桑丝征收152斤14两5钱。永乐十年(1412),民田征米17754石2斗6升2合8勺,官田征米5628石3斗6升3勺,农桑丝征152斤14两6钱。弘治十四年(1501),除官田减为征米4454石外,其余与永乐十年相同。正德七年(1512),民田征米17807石,官田征米仍为4454石,农桑丝仍征152斤。万历年间(1573~1620)实行“一条鞭”法,(田)赋、丁(口)税合一,按亩计税,简化手续。全县共征银19620两,征米12295石。
清沿袭明“一条鞭”法,实行“摊丁入地”,丁地合一,田赋以米、丁赋以银交纳。康熙五十年(1711),全县土地重新丈量,与明万历十一年(1583)丈量的结果大致相同,合计田亩4053顷,征丁银19620两,田赋米12295石。此项田亩基数,直至清末,俱无变动。光绪十四年(1888)所修《江西赋役制全书》中,表列南丰地丁银总额为23491两。
民国初期变化不大,征收地丁银共23492两(后改两为银元),折米11280石。田亩也是4000顷左右。民国22年(1933)开始征收田赋附加税12817元,23年16184元。到30年,田赋改纳粮食派征13155担,实征12431担,31年,实征62908担,32年实征62049担,33年实征42721担。
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期间,农业税率按分田人口多少及按每人分田数量多少两者决定。人少分田税率轻,人多分田税率较重。每增加一人,税率累加1%;另外,贫、中农分田每多一担,税率累加1%,富农税率高出贫、中农1至3倍。
建国后,田赋改称农业税。人民政府对农民采取“轻徭薄赋”政策。
1949年是以解放前土地面积配交,采取大户派粮办法,年底入库公粮654.19万公斤,支援解放战争。1950年,人民政府按“合理负担,依率计征,依法减免,鼓励增产”政策,当年征81.5万公斤,征收率为13%左右。1953年,按照国家下达征收农业税的标准,一般以总产的9~20%税率计征,当年征收公粮454.9万公斤。1956年国家制定粮食征购基数任务,即公粮和购粮一定5年不变(除遭灾经批准减免外)。1957年,开始征收部分地方附加税。1959年人民公社化后,农业税收以生产大队为交纳单位,实行地区差别比例税制。即由各公社核实计税土地面积,查清常年产量,按12%左右比例计征。1962年,生产队改为基本核算单位,农业税亦由生产队交纳。1979年,调整了农业税的起征点,即以生产队为单位,每人平均口粮在400斤稻谷以下,人平收入不够50元者免征,超过此起征点才征。1985年,为了帮助老区特困乡脱贫致富,有3个特困乡减免农业税4.55万公斤。南丰农业税平均税率规定为常年产量10%,地方附加为应纳税额的10%,基本稳定,符合“轻徭薄赋,休养生息”政策。其递增率自建国以来控制在0.2%上下。
1950~1987年,南丰县共征收公粮11925.5万公斤。
第三节工商税收宋绍兴八年(1138),南丰各项工商税总额是:钞1931锭280文,钱19316文(闰年加钞154锭2贯771文,加钱1545文)。
明正德年间(1506~1521),南丰征收金额:船业,折银114.5 两。纸业,折银21.3两。铺垫,折银7.95两。染料,折银34.3两。竹木,折银9.49两。牲口,折银42.1两。果品,折银23.96两。脚耗,折银8.6两。军器,折银9.5两。
清除沿明制征税外,还征手工业税收,清代征税种类有:厘金盐税、矿税、机织税。清从道光年间(1821~1850)起,税目渐多,除上列4种国税,还有各种地方税,如屠宰税、契税、牙、当、茶酒课、鱼课、养牛税等。据清同治《南丰县志》载,清朝税额是:田房契税,清光绪三十一年江西抚藩定契价1两,共收税6分5厘,次年又定官契加征2分5厘,典契征银6分,即“买九典六”;当税,乾隆年间,定银25两,道光年间定5两,同治年间(1862~1874)15两;牛税,定4两;牙行税,46两;茶课税,4.2两;纸价税,0.93两;商税,40两;鱼课税,5钱;濠租,20两;乡军租,9两。所有税课,均维持皇室和各级官署的耗费。
民国时期,工商税统作“国税”征收,由县经征处办理,南丰县主要开征:印花税、契税、屠宰税、营业税、牌照税、牙当税。印花税:凡是发票、银钱货物收据、帐单等,在银元3元以上者都必须贴印花1分,印花税率表35级类,其税种延续至1949年。契税:典、买田宅按契价征收的捐税,税率因时而变动,买契税率为9~15%,典契税率为2~10%;正税之外,还有附加税,征收多少由地方官吏拟定。屠宰税:民国4年开征,无固定税率,地方附加往往超过正税。屠猪每头征收3角升至7角。民国31年始,屠宰税率及征收额随猪、牛、羊肉单价征5%。当年猪肉每斤单价10元,翌年涨到30元,民国33年涨至50元,34年又涨到130元,35年猛涨到每斤1920元,均按5%计征。烟酒牌照税:民国3年7月,烟酒批发商年纳20至40元,零售商分甲、乙、丙等分别纳税16、8、4元。民国17年改为四季换照,烟类批发商全年纳税分等定级为80~400元,零售商2~48元。酒类批发商年纳税64~128元,零售商2~32元。民国20年烟酒牌照税十分之九为地方收入,十分之一上缴中央。自民国23年起,完全划为地方收入。牙当税:分甲,乙,两三等,在领帖或换照时一次缴纳。营业税:资本额按2%征,营业额按1%征。后升为3%和4%,并按资本额和营业额大小分级累进课税。营业税大部分归地方留用。据民国《江西统计》载,民国29年实收营业税、屠宰税、烟酒牌照税、契税、牙当税合计为4.20万元。到35年,仅6年时间,就增加到106.95万元,增长25.5倍。除此以外,民国期间,捐重于税,地方政府巧立名目,横征暴敛。如房铺捐,民国21年开征;食盐附捐,民国20年开征,除国税每担征收3.46元之外,省附加4.5元及筑路费1.5元,民国32年,又按每人月盐斤两带征附捐;米谷捐,民国20年后开征。37年,除交纳田赋地租外,米谷捐有10多种:军粮、壮丁谷、民工运粮费、祝寿谷、富米捐、乡丁食米折谷、壮丁安家费、戡乱费等。是年还开征挨户捐(即人口捐);殷富捐,家有谷30石以上,每石抽0.12元;土货出口捐,谷每石抽0.2元,牛0.8元,猪0.57元,油每百斤抽1元;屠宰税附捐每头抽0.15元、烟赌捐、花捐、壮丁捐、特产捐、灶头捐、防冬捐、桥捐、路捐、纪念捐等。甚至担柴、卖菜者,进城通过城门时,均需交些柴菜,才准放行。
建国后主要开征屠宰税、货物税。1950年,统一全国税收,建立新税制。1953年,税制修订,全国定为13种,南丰开征货物税、商品流通税、工商业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印花税、车船使用牌照税、文化娱乐税等。1958年,又一次改革工商税制,到1966年,工商税只剩下9种,南丰只有工商统一税、工商所得税、屠宰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牲畜交易税5种。当时,地方国营、供销社以及公社、大队,生产队购买牲畜免税,所以征收范围不大。197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税条例(草案)》颁布后,进一步改革工商税制,合并一些税种。1985年全国工商税种有工商税、工商所得税、牲畜交易税、集市贸易税、车辆使用牌照税、屠宰税、房地产税、关税、盐税、中外合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外资企业所得税。后3种税种南丰未开征。随着企业全面利改税,新开征增值税、奖金税等。
1987年,工商税收完成672.1万元。(建国后各年税收完成情况见表22—1《1950~1987年县财政收入一览》工商各税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