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管理机构清以前,南丰县地方财政,田房契税由县令亲自掌管,衙内设有钱谷与征收属员征管地方财税,下设粮长、都长(全县共55都)、里长(管百户),从事征收各种赋税、徭(劳)役的具体事项。
清初,县设户房管理财政,仓房管存粮储谷,库房管银钱,公推地方士绅协助户房具体办理。其他征收,则由兵房、茶房分别收解。光绪二十六年(1900),增设钱谷师爷,管理全县田赋、地丁各种税收事宜。三十年县设经征局以征收田粮契税、肉税、油捐等。
民国初期,县公署设财政科(第二科),或称钱谷科,专门办理财粮收支。民国16年(1927),县公署改为县政府,财政科改称财政局,掌握省、县正杂各税收支解缴。18年,复为财政科。21年财政科成为县一级预算单位,但积弊多端,徒具形式。
民国23年,成立县财务委员会,稽核预决算事项,后由县参议会核算。此时,县财政局(科)编制,一般五六人,局(科)员2人,办事(事务)员2人。31年,因抗日军粮需要,田赋改征粮食,另设田赋粮食管理处掌管征收,并在琴台、白舍、太和、洽村设征收处收储。此后,县财政科仅管理地方捐税收支及公产学产收解。
苏维埃政区财政概况:1930年4月,南丰县苏维埃政府内设财政部。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起初是向大、中商人筹款,后来没收官僚、地主的浮产归县苏财政。打土豪,向富农和资本家派款以及收取农业税、屠宰税及少量工商税,成为苏维埃政区财政的主要来源。
县苏维埃政区财政在“支前”的前提下,厉行增产节约,发展生产,保障供给。除党政机关必要的经费以及经济建设、文卫、优抚、社会救济等项支出外,主要用于武装斗争的军需费用。
建国初,县人民政府设财政科,配干部3人,各区设财粮助理员。1956年财政科改称财政局,配干部8人。1959年12月财政、税务合并为财政税务局。1962年2月恢复财政局、税务局。1969年7月财政局、税务局复合并为财政税务局,并成立财税局革命委员会。1970年县人民银行并入财税局并改名为财政金融局,同时成立财金局革命委员会。房管所由财金局领导。1973年3月撤销财金局复设财政局、税务局、县人民银行。1982年县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国库券推销办公室同时成立,同财政局合署办公。1984年并入财政局。至1987年底,财政局有干部职工23人;并正式成立乡级财政所,每所配备2~3人。
财政管理体制清以前县财政体制为统收统支,尽收尽解。清末,除中央主管的关税、盐税、矿税、机织税、田赋税外,还有茶、酒、烟、牙(帖)、当(典)、契税等名目的地方税。
民国初,县地方财政实行由省统收统支的体制。民国15年开始实行省、县两级地方财政制度。民国23年后,实行统收统支、通盘筹划、构成四权分立的体制:财政科主管征收,县金库主管保管和经费发放,会计室主管地方收支预决算,县财委主管预、决算的审核。28年,实行普通岁入岁出和非常时期的财政收支两种体制。非常岁入岁出除普通岁入岁出的各项收支外,岁入增加殷富捐、田赋附加、特产捐;岁出增加武装自卫、难民救济和壮丁伙食。到35年,财政逐渐失控,无法平衡,苛捐杂税也随之增多,已无法实行预决算制度。
建国后,多次改革财政管理体制。经济恢复时期,由中央或省统收统支的高度集中体制,改为县财政向地区报帐。1953年,正式建立完整的县一级财政体制,实行预决算制。划归县收入的有屠宰税、牲畜交易税、契税、土地证分成、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6种;后又增加工商税、农业税、企事业收入比例分成。实行“以收定支,量入为出,自求平衡”体制。1959年开始实行“总额分成,一年一变”体制。十年动乱时期,财政体制变动频繁,造成1968年被迫实行“收归收,支归支,收支两条线”的办法。1971年,企业下放,实行“收支大包干,差额定补贴,上缴按规定,结余可留用”的办法。1974年改为“收支按固定比例留成,超收部分另订分成比例,支出按指标包干”的体制。1976年,又试行“定收定支,收支挂钩,总额分成,一年一定”的办法。1980年,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即“分灶吃饭”的体制。包干基数以1979年的实际数为依据,南丰属支大于收的地区,除特大自然灾害外,基本补助50万元;包干原则是财政多收可以多支,自求财政平衡。1985年,财政管理体制是“按照税种,划分收入,核定收支,分级包干”。全县17个乡(镇)建立财政所后,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县对乡镇实行“核定收支,两年一定,收入上交,支出下拨,超收分成,短收抵支,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管理体制。1987年按此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