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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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南丰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10007579
颗粒名称: 第一章 财政
分类号: F810.7
页数: 7
摘要: 清以前,南丰县地方财政,田房契税由县令亲自掌管,衙内设有钱谷与征收属员征管地方财税,下设粮长、都长、里长(管百户),从事征收各种赋税、徭(劳)役的具体事项。清初,县设户房管理财政,仓房管存粮储谷,库房管银钱,公推地方士绅协助户房具体办理。其他征收,则由兵房、茶房分别收解。光绪二十六年,增设钱谷师爷,管理全县田赋、地丁各种税收事宜。三十年县设经征局以征收田粮契税、肉税、油捐等。民国初期,县公署设财政科(第二科),或称钱谷科,专门办理财粮收支。21年财政科成为县一级预算单位,但积弊多端,徒具形式。民国23年,成立县财务委员会,稽核预决算事项,后由县参议会核算。
关键词: 南丰县 地方史志 财政管理机构

内容

第一节机构与体制财政管理机构清以前,南丰县地方财政,田房契税由县令亲自掌管,衙内设有钱谷与征收属员征管地方财税,下设粮长、都长(全县共55都)、里长(管百户),从事征收各种赋税、徭(劳)役的具体事项。
  清初,县设户房管理财政,仓房管存粮储谷,库房管银钱,公推地方士绅协助户房具体办理。其他征收,则由兵房、茶房分别收解。光绪二十六年(1900),增设钱谷师爷,管理全县田赋、地丁各种税收事宜。三十年县设经征局以征收田粮契税、肉税、油捐等。
  民国初期,县公署设财政科(第二科),或称钱谷科,专门办理财粮收支。民国16年(1927),县公署改为县政府,财政科改称财政局,掌握省、县正杂各税收支解缴。18年,复为财政科。21年财政科成为县一级预算单位,但积弊多端,徒具形式。
  民国23年,成立县财务委员会,稽核预决算事项,后由县参议会核算。此时,县财政局(科)编制,一般五六人,局(科)员2人,办事(事务)员2人。31年,因抗日军粮需要,田赋改征粮食,另设田赋粮食管理处掌管征收,并在琴台、白舍、太和、洽村设征收处收储。此后,县财政科仅管理地方捐税收支及公产学产收解。
  苏维埃政区财政概况:1930年4月,南丰县苏维埃政府内设财政部。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起初是向大、中商人筹款,后来没收官僚、地主的浮产归县苏财政。打土豪,向富农和资本家派款以及收取农业税、屠宰税及少量工商税,成为苏维埃政区财政的主要来源。
  县苏维埃政区财政在“支前”的前提下,厉行增产节约,发展生产,保障供给。除党政机关必要的经费以及经济建设、文卫、优抚、社会救济等项支出外,主要用于武装斗争的军需费用。
  建国初,县人民政府设财政科,配干部3人,各区设财粮助理员。1956年财政科改称财政局,配干部8人。1959年12月财政、税务合并为财政税务局。1962年2月恢复财政局、税务局。1969年7月财政局、税务局复合并为财政税务局,并成立财税局革命委员会。1970年县人民银行并入财税局并改名为财政金融局,同时成立财金局革命委员会。房管所由财金局领导。1973年3月撤销财金局复设财政局、税务局、县人民银行。1982年县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国库券推销办公室同时成立,同财政局合署办公。1984年并入财政局。至1987年底,财政局有干部职工23人;并正式成立乡级财政所,每所配备2~3人。
  财政管理体制清以前县财政体制为统收统支,尽收尽解。清末,除中央主管的关税、盐税、矿税、机织税、田赋税外,还有茶、酒、烟、牙(帖)、当(典)、契税等名目的地方税。
  民国初,县地方财政实行由省统收统支的体制。民国15年开始实行省、县两级地方财政制度。民国23年后,实行统收统支、通盘筹划、构成四权分立的体制:财政科主管征收,县金库主管保管和经费发放,会计室主管地方收支预决算,县财委主管预、决算的审核。28年,实行普通岁入岁出和非常时期的财政收支两种体制。非常岁入岁出除普通岁入岁出的各项收支外,岁入增加殷富捐、田赋附加、特产捐;岁出增加武装自卫、难民救济和壮丁伙食。到35年,财政逐渐失控,无法平衡,苛捐杂税也随之增多,已无法实行预决算制度。
  建国后,多次改革财政管理体制。经济恢复时期,由中央或省统收统支的高度集中体制,改为县财政向地区报帐。1953年,正式建立完整的县一级财政体制,实行预决算制。划归县收入的有屠宰税、牲畜交易税、契税、土地证分成、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6种;后又增加工商税、农业税、企事业收入比例分成。实行“以收定支,量入为出,自求平衡”体制。1959年开始实行“总额分成,一年一变”体制。十年动乱时期,财政体制变动频繁,造成1968年被迫实行“收归收,支归支,收支两条线”的办法。1971年,企业下放,实行“收支大包干,差额定补贴,上缴按规定,结余可留用”的办法。1974年改为“收支按固定比例留成,超收部分另订分成比例,支出按指标包干”的体制。1976年,又试行“定收定支,收支挂钩,总额分成,一年一定”的办法。1980年,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即“分灶吃饭”的体制。包干基数以1979年的实际数为依据,南丰属支大于收的地区,除特大自然灾害外,基本补助50万元;包干原则是财政多收可以多支,自求财政平衡。1985年,财政管理体制是“按照税种,划分收入,核定收支,分级包干”。全县17个乡(镇)建立财政所后,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县对乡镇实行“核定收支,两年一定,收入上交,支出下拨,超收分成,短收抵支,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管理体制。1987年按此实行。
  第二节财政收支收入明万历年间,南丰共征田赋银19620两,赋米12295石。另外,征收兵丁折银143两,差役银1073两;还有夏税农桑丝地折纳绢布122匹。清沿袭明制,到康熙五十年(1711)征田赋银19620两,另加山地山塘征银485两,丁口银3814两。雍正五年(1727)将丁口归田赋并纳,常年征银23420两,闰年额征银23633两。嘉庆五年(1800),因南丰遭水灾,减征百分之十左右。光绪七年(1881),地丁总额23491两,兵丁加征银288两,工商各税征银120两。十四年,兵折征增至898两。自咸丰十一年(1861)以后,已是水陆皆设卡,无货不征厘。
  民国初期,财政收入无甚变化。南丰额定征赋的田亩为40万亩,征银在2万两、征米在1.3万石之内。民国21年(1932)丁、田赋额征银增到折合银元2.56万元。24年、25年,年征收额5.1万元。每年除征收巨额的正税外还征收田赋附加、契税附加、屠宰税附加和名目繁多的苛捐杂税等达1万元。28年,为了抗日需要,县增加“非常时期临时收入”。31年以后,县财政收入项目虽无多大变动,但由于物价飞涨,财政收入也相应增加。地方巧立名目,榨取民脂民膏。22~37年,南丰财政概算总收是(以法币计算):民国22年4.89万元,23年3.42万元,24年6.87万元,25年7.16万元,26年6.12万元,27年3.06万元,28年6.06万元,29年17.4万元,30年34.3万元,31年88.5万元,32年197.5万元,33年619.9万元,34年2523.55万元,35年10674.6万元,36年13590.2万元,37年778698万元。
  建国后,南丰历年财政收入总趋势是随生产的发展不断增加。从1949~1987年,财政收入是逐年上升,其中以各项税收为大宗,约占县财政总收入的71%。其各个时期的年增长率是:1951年比1950年增长47.8%,1955年比1952年又增长10.2%,说明建国初期,国民经济恢复发展较快,财政收入也增长较多。1953~1957年年平均递增17.8%,1958~1962年年平均递增23.2%,1971~1975年年平均递增5.5%,1976~1980年年平均递增7.8%。1981~1985年年平均递增10.6%。各年度增长速度以1952年为100,1957年为226.3,1975年为1071.4,1980年为1562.4。1983年起,县地方财政收入每年都在500万元以上,1987年突破1000万元,达1005万元。
  1953~1957年平均年增长0.2%;1958~1962年平均年增长7%;1971~1975年平均年增长4.6%;1976~1980年平均年增长6.4%;1981~1985年平均年增长11.8%。其增长速度为以1952年为100,1957年为100.8;1975年为215.8;1980年为299.3。1983年起,县地方财政收入每年都在500万元以上。1984年为543万元,1985年为688.6万元,1986年为730.86万元,到1987年县财政收入突破千万元大关,为1005万元。
  表22—1 1950~1987年县财政收人一览单位:万元支出古代财政支出,主要用于县署官员俸禄、军备、教育、赈恤等项。据清同治《南丰县志》载,南丰县财政支付中县署包括知县等的俸银及其下属人员的工食银和置办器械银等。军备项下包括下属兵丁的工食银。教育项下包括学生廪粮银;文庙、城隍等祭银;乡饮、岁贡酒礼用银及迎贺考中进士、举人、贡生等支钱等。赈恤项下主要用于救济孤贫用银。另外,还支给县属驿站银,上解司库银等。
  民国时的财政支出包括行政、文教、卫生、立法、建设、抚恤、预备金、其他支出等。民国30年后,地方非常岁出往往大于经常岁出,其原因主要是增加自卫队、动员会、难民救济、担架、药品、防护团、国防工事材料、防空等经费。36~38年初,县地方支出增加巨额自卫经费开支。预决算制度一直未真正执行。
  建国后的财政支出,1950~1987年,支出总额在1亿2千万元左右。其中用于经济建设方面3649.3万元,占总支出的30.7%;用于行政管理费2620.4万元,占总支出的22.04%;用于文教卫生事业经费4129.2万元,占总支出的34.7%;其他方面支出经费862万元,占总支出的7.25%;用以抚恤与社会救济费626万元,占总支出的5.27%。
  1987年,南丰财政总支出为1216.5(不包括上解支出数),比1986年支出数1024万元增长18.8%。各分项支出基本上也是逐年增长,保证各项事业发展的资金需要,有力地促进了南丰经济建设的发展。
  表22—2 1950~1987年县财政支出一览单位:万元第三节财政管理与监督财政管理民国时的财政管理,实际是预算管理。划分国家、地方收支方案虽然早在辛亥革命后成立,省县也开始试办预算,但地方军阀各自为政,因而财务仍很混乱。
  民国26年(1937)国民党政府主计局颁布的《预算法》分7章89条,其中规定县政府每年拟编下年度总概算书,于7月1日前报省政府审定,9月1日前批还。经审后,县政府拟定预算送县议会审议,然后由县政府在11月1日前公布施行,省政府则汇总送中央审计机关及财政部备查。
  民国27年又公布《决算法》,分“通则”、“编造”、“审核”、“附则”4章,内容与预算相适应。由县会计室负责编造、签发,县财委负责审核、监督。
  民国后期,政局动荡,其预决算管理制度,形如一纸空文,一直未能执行。
  建国后的财政财务管理,主要包括行政文教卫生事业、企业、农业资金3部分的管理,还有预算外资金的管理。
  行政单位及文教卫生事业的财务管理1949~1953年,实行报帐制度,所有报销单据,交由财政部门统一审核,统一保管。1954~1979年,实行“总额控制,单位掌握”办法,对单位需要的基本建设资金、大宗的修缮费、设备购置必须另行上报批准拨款。从1980年起,对单位实行大包干,即把国家核定预算,年终结余收回改为“预算包干一年一定,结余留用,超支不补”。
  企业财务管理1953~1957年,私营企业由个体经营逐步转到公私合营,企业所创造的利润,除留小部分奖励基金外,全部上交财政。企业扩大再生产所需要的流动资金、基建投资等,由财政拨款解决。1958~1961年,由全额上交改为利润留成,其比例由主管部门核定。1962年起,对企业的财务管理,又恢复了全额管理,但在具体办法上各年略有不同。1978年,开始对企业实行基金制度,即企业在完成国家规定的产值、产量、利润和供货合同四项计划指标的条件下,可按职工全年工资总额的5%提取企业基金,用于职工集体福利和奖励;此外企业还可从当年比上年增长的利润中提取15%以内的企业基金。1979年起,对企业实行利润留成制度。对企业承包上交利润基数签定经济承包合同,使企业责、权、利紧密结合起来。由于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加强,1977~1981年,县属8个预算内工业企业连续5年无亏损,上交利润一年比一年增多,从1977年上交47.3万元增加到1981年的77.87万元。县财政局获得抚州地区“企业连年无亏损”先进单位称号,出席省财贸“双学”(学大庆,学大寨)先进会,并在湖口召开的全省财政系统先进工作会议上介绍南丰企业财务管理经验。1984年,遵照中央和省、地有关规定,县作出了从财务上给企业扩权、放权的办法,企业试行奖金“上不封顶,下不保底”。对全面完成国家计划与税利比上年增加的,可以相应增发奖金;否则减发和停发,直至扣发工资。所发奖金超过规定限额,国家向企业征收奖金税。
  农业资金的管理从1979年开始,首先,把过去支援社队的农业资金,按承包情况,分别支援到户、到组、到队。第二,调整支农资金的分配结构,提高用于林、牧、副、渔资金的比例。第三,把部分无偿支农资金改为财政支农周转金。从1984年起,贯彻中共中央1号文件精神,从资金上支持农民搞活农村经济,发展商品生产,积极发展种植业、养殖业。
  财政监督 1953年初,县财政监督机构正式成立。在财政科内设1名会计兼任或专任审计,配合“三反”、“五反”运动,对企、事业单位进行财政检查,在8个单位中,共查出贪污案1件、挪用公款与私设小钱柜案3件。
  1965年,在财贸系统开展财务大检查,历时半年,共查处违反财经纪律金额5.36万元。
  1981年,县成立财经纪律检查委员会办公室,对全县国营企业进行财务大检查,共查出违纪金额78.49万元。其中,截留利润7960元,乱摊成本3.9万元,私设小钱柜1047元,滥发奖金津贴10.4万元,挪用专用基金2.05万元,擅自购买控购商品计1.98万元,请客送礼2.19万元,计划外与超计划基建57.45万元。
  1983年以后,财政监督交由审计部门办理。
  第四节债券民国《南丰县志》载,民国初期南丰发行的公债有: 民国3年(1914)国内公债募解1120元,12年还清,年息6厘。
  民国4年,国内公债募解5745元,8年还清,年息6厘。
  民国5年,国内公债募解510元,4年还清,年息6厘。同年至9年,5年中江西公债募解16530元,短期,半年还清。
  民国26~30年,陆续发行过救国公债、建设公债、整理金融短期公债等,以解决当时的财政困难。
  民国31年,发行同盟胜利公债,南丰派购151万元,实际募解115万元。
  民国32年,发行同盟胜利公债152万元。南丰如数募解上交。
  1932年7月,苏维埃政区发行过支前公债,数目不详。
  建国后,1950年人民胜利折实公债在南丰发行2.51万元,5年还清,年息5厘。
  1954~1958年发行国家经济建设公债。其中:1954年为人民币9.53万元,8年还清,年息4厘。1955年为6.8万元,10年还清,年息4厘。1957年为8.8万元,10年还清,年息4厘。
  1960年江西地方建设公债13.12万元,10年还清,年息4厘。
  1981~l987年,南丰的国库券发行情况是:1981年为27.35万元,10年还清,年息4厘。1982年52.7万元,10年还清,年息8厘。1983年为55.4万元,10年还清,年息8厘。1984年为63万元,10年还清,年息8厘。1985年发行103.2万元,5年还清,年息9厘。1986年发行84.3万元,5年还清,年息1分。1987年发行国库券任务84万,完成84.1万元,年息1分,5年还清。
  从1982年起,企事业单位认购的国库券,均规定年息为4厘。另外,1987年由建设银行开始发行国家重点建设债券,个人认购的计16.97万元(超过任务数8万元的1倍多)。3年还清,年息10.5%。

知识出处

南丰县志

《南丰县志》

出版者: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

南丰县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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