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木竹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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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南丰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10007278
颗粒名称: 第三节 木竹管理
分类号: S717
页数: 1
摘要: 1952年,省木材公司南丰采购组在罗家堡设立采伐站,派员到林区收购木竹,水运到县城销售或按国家计划调拨分配。1979年后,木竹销售由县计划委员会下达计划指标。1985年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活跃农村经济的十项政策》后,取消木竹统购,开放木竹市场,允许林区农民和集体的木竹上市,实行议价议销。在木竹由林业主管部门统一收购销售时,为制止乱砍滥伐山林,私运出境,县农林垦殖局于1984年设立木竹柴炭检查站办公室。凡林区木竹成品、半成品出境,必须在检查站办理放行手续,对过境的木竹及成品,亦需查验。无计划和不符手续的木竹,分别采取收购、罚款、补缴育林费等处理。
关键词: 南丰县 地方史志 木竹管理

内容

1952年,省木材公司南丰采购组在罗家堡设立采伐站,派员到林区收购木竹,水运到县城销售或按国家计划调拨分配。1979年后,木竹销售由县计划委员会下达计划指标。收购站按计划上调县木材公司,再按计划指标销售。1985年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活跃农村经济的十项政策》后,取消木竹统购,开放木竹市场,允许林区农民和集体的木竹上市,实行议价议销。
  在木竹由林业主管部门统一收购销售时,为制止乱砍滥伐山林,私运出境,县农林垦殖局于1984年设立木竹柴炭检查站办公室。分设中心检查站,站址设石子山,并在全县林区出入运输线上的欧龙、石邮、大坪嵊、西坪、三溪、长陂水上分设检查分站。凡林区木竹成品、半成品出境,必须在检查站办理放行手续,对过境的木竹及成品,亦需查验。无计划和不符手续的木竹,分别采取收购、罚款、补缴育林费等处理。
  表14—4 1951~1985年林业系统木材调拨内销一览单位:立方米表14—5 1958年以来林业系统竹材调拨内销一览单位:万根注:①1957年以前竹材系由供销社系統经营。
  ②1973年数据缺。

知识出处

南丰县志

《南丰县志》

出版者: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

南丰县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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