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护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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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南丰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10007262
颗粒名称: 第一节 护林机构
分类号: S717
页数: 1
摘要: 历史上,山林权属归私人或房族所有,森林管理主要靠族规民约,但房族地主,仗势垄断山林,争山夺利,肆意滥伐。民国初年虽颁发过《森林法》,其上列有监督、保护诸条款,然未被当局重视,执行不力,收效甚微。1956年浙、闽、赣3省在毗邻地区成立护林联防委员会,在3省毗邻地区共划6个护林联防区,南丰属第五联防区范围。1977年重新成立县护林联防委员会,全县划分3个护林分会和8个护林小组,配备公社护林员15人,有山林的生产大队、生产队都普遍建立护林组织,制订护林公约和制度,选配专(兼)职护林员共902人。1980年贯彻《森林法》(试行)后,大力加强法制宣传,护林工作,得到进一步增强。
关键词: 南丰县 地方史志 护林机构

内容

历史上,山林权属归私人或房族所有,森林管理主要靠族规民约,但房族地主,仗势垄断山林,争山夺利,肆意滥伐。民国初年虽颁发过《森林法》,其上列有监督、保护诸条款,然未被当局重视,执行不力,收效甚微。
  建国后,根据国务院《森林保护条例》的精神,国有林由林场设护林小组,集体林由看林员巡山守护。1956年浙、闽、赣3省在毗邻地区成立护林联防委员会,在3省毗邻地区共划6个护林联防区,南丰属第五联防区范围。1958年“大炼钢铁”、“大办食堂”,出现空前的乱砍滥伐,护林机构,名存实亡,致使水土流失,生态失衡。1977年重新成立县护林联防委员会,全县划分3个护林分会和8个护林小组,配备公社护林员15人,有山林的生产大队、生产队都普遍建立护林组织,制订护林公约和制度,选配专(兼)职护林员共902人。随后,县革委会发布《关于加强森林保护、严禁破坏森林的通告》,先后在林区及水陆交通要道设置木竹检查站,防止以木竹从事商业投机倒把活动,各森林公安派出所,加强对盗伐木竹不法分子的查缉,使全县上下初步形成视听灵便、反应迅速的护林网络。1980年贯彻《森林法》(试行)后,大力加强法制宣传,护林工作,得到进一步增强。

知识出处

南丰县志

《南丰县志》

出版者: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

南丰县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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