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集体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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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南丰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10007255
颗粒名称: 第二节 集体林
分类号: S717
页数: 1
摘要: 生产队(组)的山林确定以后,因其在全县山林面积占有91.3%的比例,对全县林业的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在1981年林业“三定”工作中,对其经营方面也作了明文规定。规定生产队的山林,除风景林、坟山自留山外,可全部以大包干责任制形式包到户,签订林业生产责任制合同书。实行“四定”和“三不变”。通过上述规定,使社队林场在林业生产上有显著的变化,如傅坊乡梅林村营造的520亩杉木林,由于经营得当,从1982年即已开始间伐。
关键词: 南丰县 地方史志 集体林

内容

生产队(组)的山林确定以后,因其在全县山林面积占有91.3%的比例,对全县林业的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在1981年林业“三定”工作中,对其经营方面也作了明文规定。规定生产队的山林,除风景林(后龙、水口)、坟山自留山外,可全部以大包干责任制形式包到户,签订林业生产责任制合同书。实行“四定”(定绿化年限、定采伐数量、定交售任务、定分成比例)和“三不变”(权属不变;承包时间除国家需要征用土地外,至少50年不变;采伐量和交售量一定几年不变)。
  通过上述规定,使社队林场在林业生产上有显著的变化,如傅坊乡梅林村营造的520亩杉木林,由于经营得当,从1982年即已开始间伐。

知识出处

南丰县志

《南丰县志》

出版者: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

南丰县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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