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南丰县志》 图书 |
唯一号: | 140220020210007255 |
颗粒名称: | 第二节 集体林 |
分类号: | S717 |
页数: | 1 |
摘要: | 生产队(组)的山林确定以后,因其在全县山林面积占有91.3%的比例,对全县林业的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在1981年林业“三定”工作中,对其经营方面也作了明文规定。规定生产队的山林,除风景林、坟山自留山外,可全部以大包干责任制形式包到户,签订林业生产责任制合同书。实行“四定”和“三不变”。通过上述规定,使社队林场在林业生产上有显著的变化,如傅坊乡梅林村营造的520亩杉木林,由于经营得当,从1982年即已开始间伐。 |
关键词: | 南丰县 地方史志 集体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