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私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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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南丰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10007251
颗粒名称: 第一节 私有林
分类号: S717
页数: 2
摘要: 建国前,全县山林权属均归私人所有,但大多数由地主、恶霸、土豪劣绅和族长把持。多数农民只有少量山林,一般以山水流向、道路、河溪等固定物为划定山林的界址,刻石立碑以为标志,极少立有契约为据。解放后,通过土地改革,绝大部分山林分给农民。分到自留山的农户计30634户,占全县农户总数的94%;农民171136人,占全县农业人口总数的93.3%。个人经营的自留山,第一、有继承权、种植自由权和林木处理权,但不准转让、买卖、出租和毁林开荒。由于私人自留山林的稳定,大大调动了社员营林造林的积极性。
关键词: 南丰县 地方史志 山林权属

内容

建国前,全县山林权属均归私人所有,但大多数由地主、恶霸、土豪劣绅和族长把持。多数农民只有少量山林,一般以山水流向、道路、河溪等固定物为划定山林的界址,刻石立碑以为标志,极少立有契约为据。解放后,通过土地改革,绝大部分山林分给农民。
  在稳定山权同时,对全县个人经营的自留山林进行调查、划分。1982年总计为61.97万亩,其中荒山30.98万亩,稀疏林24.78万亩,有林地6.19万亩。分到自留山的农户计30634户,占全县农户总数的94%;农民171136人,占全县农业人口总数的93.3%。
  个人经营的自留山,第一、有继承权、种植自由权和林木处理权,但不准转让、买卖、出租和毁林开荒。第二、采伐林木时需凭林业部门的采伐证件,并由林业部门代为购销。第三、限期植树造林,抚育幼林,不准荒芜。由于私人自留山林的稳定,大大调动了社员营林造林的积极性。

知识出处

南丰县志

《南丰县志》

出版者: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

南丰县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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