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拥军优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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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南丰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10007023
颗粒名称: 第一章 拥军优属
分类号: D632
页数: 3
摘要: 1932年8月21日红十二军攻克南丰县城。在攻城战斗中,长陂区苏维埃政府组织担架队、运输队、向导队、救护队、洗衣队、慰劳队共600余人,对支援前线起了很大作用。在完成这一任务中,白舍群众表现得尤其积极。同月,长陂区苏维埃政府上缴南广县苏维埃政府土地税1137元。解放战争时期 1949年8月17日南丰解放后,全县人民积极响应中国共产党的号召,支援前线,解放全中国,开展轰轰烈烈的支前运动,参军参干的爱国青年达550余名。农民积极缴交以及大户摊派公粮共654万公斤。
关键词: 南丰县 地方史志 拥军优属

内容

第一节支援前线土地革命时期 1932年8月21日红十二军攻克南丰县城。在攻城战斗中,长陂区苏维埃政府组织担架队、运输队、向导队、救护队、洗衣队、慰劳队共600余人,对支援前线起了很大作用。同年12月,为积极配合红军作战,白舍区苏维埃政府组织担架队89人、运输队88人、长夫(长途脚夫)62人;长陂区苏维埃政府组织担架队34人、运输队43人、长夫83人、短夫44人;还接受拆除南丰至宁都大道边敌军全部工事的任务。在完成这一任务中,白舍群众表现得尤其积极。同月,长陂区苏维埃政府上缴南广县苏维埃政府土地税1137元。
  解放战争时期 1949年8月17日南丰解放后,全县人民积极响应中国共产党的号召,支援前线,解放全中国,开展轰轰烈烈的支前运动,参军参干的爱国青年达550余名。农民积极缴交以及大户摊派公粮共654万公斤。工人抢修南丰至南城和南丰至广昌的桥梁、溷管共78座(孔)。
  抗美援朝战争时期 1951年,南丰县积极响应中国人民抗美援朝总会的号召,成立南丰县抗美援朝分会和各区乡、机关团体等80余个支会,并召开代表会,掀起了和平签名、增产节约和捐献飞机大炮运动的高潮。参加拥护中、苏、美、英、法5大国缔结和平公约签名人数达86103名。1951年底全县人民捐款10.61万元(人民币),其中工人9884元、农民57733元、妇女1657元、学生188元、机关团体3958元、文教界387元、工商界32048元、其他人士306元。至次年5月止捐款增至11.95万元。1950~1952年爱国青年参军150名。1954年,全县动员民工650人,参加抢修鹰(潭)厦(门)铁路和恒丰农场。
  第二节优待抚恤优待对优待优抚对象主要是扶持生产和对困难者生活予以照顾,发放抚恤金和实物,贯彻群众优待与国家抚恤相结合的原则。1950年县人民政府即成立民政优抚委员会,对缺乏劳动力的烈、军属及二等以上革命残废军人,实行代耕。对特别困难的优抚对象,人民政府还另给适当的谷物补助。1953年,全县享受代耕的烈、军属、革命残废军人土地7164亩。1955年农业合作化以后,改为优待劳动日(工分)制。1965年,优待烈、军属294户,1238人,计32248个劳动日(10工分)。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优待工分又改为优待工分金,其方法是春季评定,夏季复查,秋季落实,冬季兑现。
  此外,对农村义务兵,全县各乡、镇都在兑现优待金前向部队发出优待通知单,1987年对281名义务兵兑现11.19万元;对102户烈属共优待10680元;对带病回乡的31名复、退军人每人优待343元。
  抚恤 1949年,经调查全县有军属140户、586人。1959年,全县对革命烈士、烈属、革命军人、残废军人及其家属进行普查、核实、登记。计有革命烈士195名,其中包括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牺牲的烈士189名,解放战争和抗美援朝战争中牺牲的烈士6名,烈属128户,488人。1985年又普查优抚对象计烈士89名,烈属89户,477人;有军属285户,4479人;病故军人4人,家属4户,19人;现役军人261户,1479人;革命残疾军人14人;复员退伍转业军人1871人。以上均按规定等级发放抚恤金。随着工农业生产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曾先后提高标准,使优抚对象得以安居乐业。
  1955年和1957年两次进行烈士追恤工作,发放追恤费共8005元。1960年,经查实,有8名同志被国民党杀害,定为烈士,补发了追恤金。
  1984年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烈、军属143人,补助金额188150元,至1986年在增至280人的基础上,又增加了新增人员的补助。
  褒扬为使革命先烈的丰功伟绩流传千古,教育后代,1952年,县人民政府在县城西郊南丰至广昌公路线左侧建造革命烈士纪念亭,将杨维翰、张化臣2烈士坟墓迁葬立碑于此。1955年拨款兴建革命烈士纪念塔1座。1959年将纪念塔改建、扩建为座基100平方米、高15米的革命烈士纪念碑。1967年,再次拨款翻新改造革命烈士纪念碑,同时将革命烈士纪念亭修葺一新,并添设标语牌,开辟进出通道,绿化四周环境,修整林间小径。翻修后的革命烈士纪念碑,更加雄伟壮丽,周围松柏掩映,花草丛生,小径清幽,成为风景秀美的烈士陵园,占地达2.1万平方米。1981年,又在陵园四周加筑围墙,整修园内景色,现纪念塔及陵园内桔树和风景树均已成林。清明时节,机关干部、职工、青少年、学生前往纪念碑前献花、扫墓、植树,缅怀革命烈士的光辉业绩。革命烈士纪念碑由南丰县民政局归口管理。
  1987年曾举办革命老干部建党训练班,有73名革命老干部重新回到党的怀抱。对缺乏劳动力、生活还困难的同志,进行一次性生活补助,计77人,金额1000元。对4名老荣誉军人,每人补发残疾抚恤金80元,同时选拔6名过去对革命有较大贡献的革命老同志赴省学习。
  1981年,县人民政府编撰《南丰县革命烈士英名录)(收录烈士456名)。
  每年元旦、“八一”建军节、春节期间,全县城乡均开展拥军优属活动。除举行座谈会、联欢会外,县委、县人民政府和各乡镇各级领导率慰问团到驻军营房、医院及烈军属家庭慰问和征询对拥军优属工作意见。县每年还定期召开一次全县烈属、军属、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先进个人代表大会,奖励先进,总结优抚工作。
  表9—1 1974~1987年优抚补助及群众受益一览第三节退伍安置 1951年开始办理中国人民解放军中的志愿兵复员工作。由县民政局、县人民武装部和有关部门抽调干部,先后组成县转业建设委员会及复员退伍军人安置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办理全县转业、复员、退伍军人的接待、安置等事务。
  1955年,实行义务兵役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规定,应征入伍的兵员,按不同兵种,分别服役3年、4年、5年。服役期满,退役返乡。在1957年以前,退役人员是由县安置部门本着“行业归口”、“妥善安置,各得其所”、“从哪里来,到哪里去”的原则,根据本人意愿,结合地方的实际需要,统一安排落实。1958年5月《关于处理义务兵退伍的暂行规定》正式颁布,规定安置重点应放在农村。县安置部门在复退军人回乡之前,对其家庭情况有计划、有准备、有重点地细致了解,以达到妥善安置的目的。
  1949~1987年,全县从部队回地方工作和直接参加建设的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共3378人,安置工作的1892人,回乡的1486人。安置的部分安排在党政机关、粮食、商业、财政金融、交通邮电等部门,其余均回乡参加农业生产。对回农村生产的复退军人,生产、生活上尚有困难者,以村、乡扶持为主,人民政府辅以必要的补助。年老体弱、长期患病、生活困难者,除给予及时治疗、在工分上给予照顾外,人民政府还给予适当的定期定量补助,住房有困难的,发给木材等建材指标,使生活不低于一般水平。
  表9—2 1949~1987年复员退伍军人安置一览单位:人

知识出处

南丰县志

《南丰县志》

出版者: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

南丰县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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