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九 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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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南丰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10007022
颗粒名称: 卷九 民政
分类号: D632
页数: 13
摘要: 土地革命时期 1932年8月21日红十二军攻克南丰县城。在攻城战斗中,长陂区苏维埃政府组织担架队、运输队、向导队、救护队、洗衣队、慰劳队共600余人,对支援前线起了很大作用。在完成这一任务中,白舍群众表现得尤其积极。同月,长陂区苏维埃政府上缴南广县苏维埃政府土地税1137元。解放战争时期 1949年8月17日南丰解放后,全县人民积极响应中国共产党的号召,支援前线,解放全中国,开展轰轰烈烈的支前运动,参军参干的爱国青年达550余名。农民积极缴交以及大户摊派公粮共654万公斤。
关键词: 南丰县 地方史志 拥军优属

内容

第一章拥军优属第一节支援前线土地革命时期 1932年8月21日红十二军攻克南丰县城。在攻城战斗中,长陂区苏维埃政府组织担架队、运输队、向导队、救护队、洗衣队、慰劳队共600余人,对支援前线起了很大作用。同年12月,为积极配合红军作战,白舍区苏维埃政府组织担架队89人、运输队88人、长夫(长途脚夫)62人;长陂区苏维埃政府组织担架队34人、运输队43人、长夫83人、短夫44人;还接受拆除南丰至宁都大道边敌军全部工事的任务。在完成这一任务中,白舍群众表现得尤其积极。同月,长陂区苏维埃政府上缴南广县苏维埃政府土地税1137元。
  解放战争时期 1949年8月17日南丰解放后,全县人民积极响应中国共产党的号召,支援前线,解放全中国,开展轰轰烈烈的支前运动,参军参干的爱国青年达550余名。农民积极缴交以及大户摊派公粮共654万公斤。工人抢修南丰至南城和南丰至广昌的桥梁、溷管共78座(孔)。
  抗美援朝战争时期 1951年,南丰县积极响应中国人民抗美援朝总会的号召,成立南丰县抗美援朝分会和各区乡、机关团体等80余个支会,并召开代表会,掀起了和平签名、增产节约和捐献飞机大炮运动的高潮。参加拥护中、苏、美、英、法5大国缔结和平公约签名人数达86103名。1951年底全县人民捐款10.61万元(人民币),其中工人9884元、农民57733元、妇女1657元、学生188元、机关团体3958元、文教界387元、工商界32048元、其他人士306元。至次年5月止捐款增至11.95万元。1950~1952年爱国青年参军150名。1954年,全县动员民工650人,参加抢修鹰(潭)厦(门)铁路和恒丰农场。
  第二节优待抚恤优待对优待优抚对象主要是扶持生产和对困难者生活予以照顾,发放抚恤金和实物,贯彻群众优待与国家抚恤相结合的原则。1950年县人民政府即成立民政优抚委员会,对缺乏劳动力的烈、军属及二等以上革命残废军人,实行代耕。对特别困难的优抚对象,人民政府还另给适当的谷物补助。1953年,全县享受代耕的烈、军属、革命残废军人土地7164亩。1955年农业合作化以后,改为优待劳动日(工分)制。1965年,优待烈、军属294户,1238人,计32248个劳动日(10工分)。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优待工分又改为优待工分金,其方法是春季评定,夏季复查,秋季落实,冬季兑现。
  此外,对农村义务兵,全县各乡、镇都在兑现优待金前向部队发出优待通知单,1987年对281名义务兵兑现11.19万元;对102户烈属共优待10680元;对带病回乡的31名复、退军人每人优待343元。
  抚恤 1949年,经调查全县有军属140户、586人。1959年,全县对革命烈士、烈属、革命军人、残废军人及其家属进行普查、核实、登记。计有革命烈士195名,其中包括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牺牲的烈士189名,解放战争和抗美援朝战争中牺牲的烈士6名,烈属128户,488人。1985年又普查优抚对象计烈士89名,烈属89户,477人;有军属285户,4479人;病故军人4人,家属4户,19人;现役军人261户,1479人;革命残疾军人14人;复员退伍转业军人1871人。以上均按规定等级发放抚恤金。随着工农业生产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曾先后提高标准,使优抚对象得以安居乐业。
  1955年和1957年两次进行烈士追恤工作,发放追恤费共8005元。1960年,经查实,有8名同志被国民党杀害,定为烈士,补发了追恤金。
  1984年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烈、军属143人,补助金额188150元,至1986年在增至280人的基础上,又增加了新增人员的补助。
  褒扬为使革命先烈的丰功伟绩流传千古,教育后代,1952年,县人民政府在县城西郊南丰至广昌公路线左侧建造革命烈士纪念亭,将杨维翰、张化臣2烈士坟墓迁葬立碑于此。1955年拨款兴建革命烈士纪念塔1座。1959年将纪念塔改建、扩建为座基100平方米、高15米的革命烈士纪念碑。1967年,再次拨款翻新改造革命烈士纪念碑,同时将革命烈士纪念亭修葺一新,并添设标语牌,开辟进出通道,绿化四周环境,修整林间小径。翻修后的革命烈士纪念碑,更加雄伟壮丽,周围松柏掩映,花草丛生,小径清幽,成为风景秀美的烈士陵园,占地达2.1万平方米。1981年,又在陵园四周加筑围墙,整修园内景色,现纪念塔及陵园内桔树和风景树均已成林。清明时节,机关干部、职工、青少年、学生前往纪念碑前献花、扫墓、植树,缅怀革命烈士的光辉业绩。革命烈士纪念碑由南丰县民政局归口管理。
  1987年曾举办革命老干部建党训练班,有73名革命老干部重新回到党的怀抱。对缺乏劳动力、生活还困难的同志,进行一次性生活补助,计77人,金额1000元。对4名老荣誉军人,每人补发残疾抚恤金80元,同时选拔6名过去对革命有较大贡献的革命老同志赴省学习。
  1981年,县人民政府编撰《南丰县革命烈士英名录)(收录烈士456名)。
  每年元旦、“八一”建军节、春节期间,全县城乡均开展拥军优属活动。除举行座谈会、联欢会外,县委、县人民政府和各乡镇各级领导率慰问团到驻军营房、医院及烈军属家庭慰问和征询对拥军优属工作意见。县每年还定期召开一次全县烈属、军属、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先进个人代表大会,奖励先进,总结优抚工作。
  表9—1 1974~1987年优抚补助及群众受益一览第三节退伍安置 1951年开始办理中国人民解放军中的志愿兵复员工作。由县民政局、县人民武装部和有关部门抽调干部,先后组成县转业建设委员会及复员退伍军人安置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办理全县转业、复员、退伍军人的接待、安置等事务。
  1955年,实行义务兵役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规定,应征入伍的兵员,按不同兵种,分别服役3年、4年、5年。服役期满,退役返乡。在1957年以前,退役人员是由县安置部门本着“行业归口”、“妥善安置,各得其所”、“从哪里来,到哪里去”的原则,根据本人意愿,结合地方的实际需要,统一安排落实。1958年5月《关于处理义务兵退伍的暂行规定》正式颁布,规定安置重点应放在农村。县安置部门在复退军人回乡之前,对其家庭情况有计划、有准备、有重点地细致了解,以达到妥善安置的目的。
  1949~1987年,全县从部队回地方工作和直接参加建设的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共3378人,安置工作的1892人,回乡的1486人。安置的部分安排在党政机关、粮食、商业、财政金融、交通邮电等部门,其余均回乡参加农业生产。对回农村生产的复退军人,生产、生活上尚有困难者,以村、乡扶持为主,人民政府辅以必要的补助。年老体弱、长期患病、生活困难者,除给予及时治疗、在工分上给予照顾外,人民政府还给予适当的定期定量补助,住房有困难的,发给木材等建材指标,使生活不低于一般水平。
  表9—2 1949~1987年复员退伍军人安置一览单位:人第二章老区建设第一节机构设置南丰县是上级批准的江西省33个“全红县”之一,全县17个乡(镇)中有95%以上范围内都建立过苏维埃政权。1980年,南丰又被列为省扶助革命老根据地重点县。在土地革命时期,南丰属战略要地。国民党在几次“围剿”中派重兵盘踞南丰,把南丰作为进攻中央苏维埃政区的前沿阵地。而红军则把南丰视为中央苏维埃政区的北大门,不惜流血牺牲进行争夺。南丰人民在长期的革命斗争中,作出了重大的牺牲和贡献。
  1976年,南丰县革命委员会民政局成立老区建设委员办公室,配备3名干部,具体安排老区人民的生活和老区建设事务。
  1985年9月5日,中共南丰县委召开专门会议,研究贯彻中央有关规定和江西省第六次老区工作会议精神,对老区建设委员会及办公室工作人员进行充实、调整。并从县直机关抽调32名机关干部,深入到全县3个老区特困乡(三溪、西溪、沙岗)和3个待批准的贫困乡(波罗、东坪、太源)的总共16个村民委员会担任实职,时间1~2年。于10月全部下去到职。县委、县人大、县人民政府、县政协、县纪委、县人民武装部六套班子的领导成员,对老区特贫困乡实行分片包干负责,建立联系点。以后,每年又陆续下派一批机关干部下村担任实职,带领和帮助老区人民脱贫致富。
  第二节困难扶助生活救济 1951年县人民政府发给老区救济粮1250公斤。1952年上级拨给全县老区补助金额7000元。发放原则:30%救济生活困难,70%用于购买生产资料和农具。获享受救济的共1416户,3688人,平均每户最高4元,最低2.6元。鄱阳公社(今波罗乡)是老区,又是全县易涝易旱、优抚救济的重点公社之一。据1962年统计,全公社军属19户83人,老革命13户23人,复退军人24户24人。1962年该地遭受百年罕见的洪水侵袭后,上级曾拨救济款1万余元人民币,棉被20床,棉衣80件,单衣40套,帮助老区人民恢复生产,重建家园。与此同时,全县人民积极响应上级支援老区号召,共捐献衣物10058件,人民币27440元,粮票11500公斤。
  生产扶助党和人民政府除了对老区人民的生活大力扶助外,还从资金、技术、物资上重点加以扶持,效果非常明显,特别是种养业及其基础设施。如三溪乡坳里电站1987年完工后,半年中发电30万千瓦小时,解决了8个村范围内的804户照明、机米和乡办、村办、户办41个企业的用电问题。沙岗胶囊厂建成后,安排特困户女青年40名劳动就业。通过户办、联户办等形式开发荒山荒地,使园艺场、林场迅速增多,3个特困乡种植的桔树每人平均达6棵;西瓜、花生、烟叶、白莲等经济作物的种植面积也不断增加;生猪、鹅、鸭等都有较大发展,仅生猪一项,3个特困乡每人平均0.8头。
  此外,还为3个特困乡新建和修建中小学22所,总共面积7000平方米,基本消灭了特困乡村中小学危房。
  政策优惠 1985年,中共南丰县委、县人民政府按照中央和省关于支援老区政策规定的精神,对3个老区特困乡实行优惠政策,共免粮45500公斤,免购国库券34300元,免纳乡镇企业税34397元,屠宰税减半征收。还通过各种渠道为老区提供钢材7.3吨、化肥176.5吨、柴油3.75吨的供应指标,为老区发展生产、振兴经济起了推动作用。
  三溪特困乡,历年减免农业税收19090元,受益421户;并在全乡实行减收部份医疗费制度,减轻了全乡8600人就医负担。
  1986~1987年,按照同等分数线优先和定向招生的政策优惠,老区共考进大、中专学校70余人。同时投资科技培训费14000元,建立科技培训学校,专为特困乡举办代培实用技术培训班49期,共培训特困户劳力、在乡退伍军人、初高中毕业生共359人次。
  经过几年来对老区的困难扶助,在全县2073户特困户中,到1987年,有1960户解决温饱问题,占特困户的94.5%,人均收入367元。
  第三节基本建设 1981年经上级批准的老区建设项目共78个,先后共投资148万元(其中:1981年15万元、1982年15万元、1983年20万元、1984年25万元、1985年25万元、1986年26万元、1987年27万元)。
  为了发挥资金整体效益,集中财力物力对重点乡、重点项目分期分批逐项解决,曾以较多的资金用于通电、通路、通水的建设,解决老区群众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7年间共办乡镇企业10个,投资22.2万元;种养业19个,投资27.29万元;基础设施建设46个,投资97.11万元;科技培训投资1.4万元。各职能部门也按本部门特点安排支援老区建设资金13.35万元。其中无偿资金7.15万元,有偿资金6.2万元。还兴建水坝2座,电站3座,装机容量112千瓦,架设输电线路4条,长21公里;桥涵6座,44.5米。
  第三章救济福利第一节社会救济解放前的社会救济多系有名无实。清乾隆二十九年(1764),设社会救济机构义仓、兑仓等以积谷防饥、储粮备荒;同治年间(1862——874),在县城设丰储仓、便民仓、社仓、常平仓贮粮以普济贫民,在乡村设有预备仓以救灾度荒。但由于利息苛重,如遇灾荒,群众获益少,效果甚微。后又在北门外清修观前设养济院放赈,城内上街(后移建南门城下)办育婴堂收养弃婴。
  民国18年(1929),国民党南丰县党部成立社会服务处,下设文化、救济等组织。民国19年南丰县救灾赈务分会成立,设委员6人。民国25年,曾在第二、第五、六等区散发寒衣538件。民国26年成立县救济院,设养老、育婴、孤儿、残废、施药5所;收容老人50名,残民35名,婴儿30名,孤儿30名。民国28年,收容抗战期间逃难难民1585人。并投资3万元,兴办难民工厂,吸收难民651人入厂做工,产品有毛巾、袜、毯、肥皂、香烟等。民国29年,分别在县城东门、南门难民收容所收容难民2480人,发放救济款728.86元(法币)。救济院收容难民188人,全年总经费支出2371.50元。自民国30~37年除救济院继续办理各项赈济外,还有民间组织的慈善会下设施医、施棺、代葬等社会救济机构。
  晚清至民国时期,虽偶施贫赈、灾赈,但赈济款项,多被当权者中饱私囊,群众获益聊聊无几。
  解放后的社会救济南丰解放后,县人民政府接管救济院,收容无依无靠的孤寡老人54名,孤儿38名。1951年收容老幼56名入院并发给56名失业工人救济米3760公斤。1952年,救济失业工人66户145人,发救济粮5000公斤;城镇贫民226户,共229人,发放救济粮2000公斤、城镇社会救济款1305元;在农村,救济困难户175户,485人,发救济粮8250公斤、农村社会救济款35000元。1954年,县救济院经过清理充实后,收容21人,每人每月伙食标准4元。到1956年,救济院改由民政局主管,改称“南丰县社会福利院”,收容残老、盲哑、弃婴等100人。1957年发放农村社会救济款18413元,城镇社会救济费(包括定期定量和临时补助)78765元。1958年,兴办敬老院22个,其中县办1个,公社办6个,大队办3个,联办12个,供养老人218人。鄱阳光荣敬老院收容的17人都是孤老烈属和参加革命多年的老同志。各敬老院的开支,均由所在社队负担,国家给予适当补助。1959年县人民政府为敬老院发放棉被82床、棉衣42件。1960年,补助公社敬老院3750元,补助救济城镇困难户4577元,农村困难户14128元。1963年,农村敬老院调整后,仅保留3个,收容86人,补助4793元。全县享受定期定量救济的困难户、“五保户”扩大为246户,589人,享受救济款37460元;还发放临时救济费8509元、衣服425套,棉衣594件,棉被100床。1964年,供养老人增为649户,688人,救济困难户446户,1096人,共发放补助款73400元。
  在外流人员资遣工作中,对1960年盲目流入南丰的2044名省内外人员,资遣动员回家的931人,其余1113人俱临时安排工作。同时对南丰外流的321人,组织工作组到外地处理。1961年遣送61人,其中41人资助356元。1962年遣送159人,资助675元。1964年遣送316人,资助580元。1965年遣送138人,资助371元。1973年遣送48人,资助84元。尔后,资遣工作与收容由公安部门归口管理。
  第二节灾害救济民国1~37年(1912~1948),自然灾害频繁,共发生水、旱、虫、风等灾害35次。其中水灾12次、风雹4次、虫灾4次,另有旱、地震等自然灾害15次。特别是民国20年的大水灾,为以往60年所罕见。灾害虽多,却少见救灾记载。
  建国后,党和人民政府非常重视抗灾救灾工作,每遇灾害,均立即组织人员视察灾情,慰问灾民,组织灾民抗灾自救,并发放钱物,帮助灾民度过灾荒,重建家园。
  1950年2月25日,县成立生产救灾委员会,拨出救济粮22.5万公斤,发放农贷款26715元。
  1954、1955年均遭水害,淹稻田2万余亩,冲毁水利工程118处,国家共拨救济款56700元。
  1957、1958年,又均遭水患,人民政府共发救济款95000元,受济者27600余人。1959年,晚稻遭旱,受害农田62441亩。县委、县人委组织13个工作组赴各灾区调查灾情组织群众生产自救,并发救济款35000元,受救济2279户,6792人,并发棉被290床,棉衣90套。
  1962年5月27日发生了历史上罕见的大水灾,最高水位超过警戒线2.88米。灾情发生时,县委、县人委命令各级防洪指挥机构及时组织干部首先转移近河地区的居民和国家财产,并及时提出“先救人,后救物”的口号,组织2万余人和大批船运工具营救,使3500多人安全转移,被水困的2万多人全部脱险。这次大水灾,使城镇、村庄、稻田、桔园、公路、桥梁及水利电力设施等均遭到巨大破坏,损失很重。据统计:被洪水淹没的村庄309个,倒塌房屋613间,受灾户18889户,占全县总户数的64%;受灾67901人,占总人口61.4%;全县淹没作物总面积113788亩,成灾面积88272亩,损失稻谷387万公斤,浸坏大米16万多公斤。灾后,县委、县人委及时组织救灾工作队、慰问团、医疗队到灾区,组织灾民抗洪救灾,重建家园。当即发放救济款14万元,棉布56620尺,棉衣900余件,棉被70余床。抽水机贷款10万元,农业生产资料贷款36万元,各种生产救灾款2.5万元,化肥13万斤,木材9000立方米,毛竹10万根,免费医疗经费20万元。修复灾区房屋1456间。对农村743户“五保户”发放定期定量救济款7.2万元。省拨南丰水灾救济款6.7万元,棉布证4.58万尺,修堤阻缺口经费3.7万元。
  1964年受旱、虫侵害,全县受灾生产队604个,成灾面积102750亩,减产388.96万公斤,人民政府发救济款27000元,同年7月24日全县6、7个乡遭受台风和大雨、冰雹的侵害,受灾225个生产队,受灾的早、中、晚稻面积16145亩,减产172.15吨,人民政府发放救济款47.96万元。
  1982年5月南丰又一次遭受洪水侵害。自6月14起大雨又持续5天,县城最高水位达81.01米,超过警戒线时间持续95小时,比1962年还多68小时。全县17个公社(镇、场)的132个大队、1250个生产队都不同程度受灾。据统计:全县倒塌房屋288栋,冲毁陂坝98座,圩堤455处,小水库、山塘137座,水电站8座,桥梁139孔,水毁县社公路163.2公里,社队公路200公里,淹没早稻96650亩,占总早稻面积46%;一晚21500亩,占一晚总面积50%;桔林2000亩;经济作物23500亩,二晚秧田1万多亩,损失稻谷种55万多公斤。农业损失合计1515万元,按全县18万农业人口计算,人平减收84元。在抗洪救灾中,县防洪抗旱指挥部成立290人的防洪抢险队伍及110人护桥队和物资抢护队,组织居民转移,保护重点水库和抢救物资脱险。6月,县直各部门组成6个工作组,深入灾区,组织领导生产救灾;并下拨330吨柴油、100立方米木材、1万根毛竹,用于修复水利设施;7月,地区追加自然灾害救济费4万元;8月省拨救济款8万元;10月又分配一次性自然灾害款8万元,用于灾民尽快恢复生产,安全过冬。
  此外,1963年和1965年,先后发生2起火灾,都曾拨给救济款项、稻谷、棉衣等救灾。
  第三节社会福利建国后,县民政部门和城关镇,集中部分有一定劳动能力但缺乏劳动条件的社会困难户和福利院中有一定专业技能的孤寡老人,成立县社会福利厂,让他们自食其力,为社会创造财富。1958~1959年,发展与巩固后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7个,有复员军人组织的八一机械厂、盲哑人组织的竹器厂、肥皂厂、被服厂、属于自产自销的制鞋厂、纤维厂等;生产人员最高达608人;总产值351350元,为当年全县社会优抚支出的6倍,纯利润12440元。后除八一机械厂由县办外,其余均归并工业、二轻等各局管理。
  表9—3 1974~1987年社会救济、生产救灾一览单位:元第四章外事信访第一节侨务工作建国后,侨务工作由民政部门兼办。1977年,县人民政府在民政部门设置侨务工作办公室,具体管理与开展侨务工作,不定期召开侨务工作会议,听取侨眷的建议和意见。“文化大革命”时期,侨务工作遭到破坏,工作停顿。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侨务工作重新得到重视和发展。1978年对全县城乡定居国外和居住港、澳地区的同胞作全面的调查,计有定居泰国的13人、奥地利4人、印度5人、印度尼西亚34人、法国的13人、巴西10人、美国87人、新加坡76人、加拿大23人、西班牙2人、荷兰6人、马来西亚2人、瑞士4人。这些华侨在南丰的眷属共45户,252人;居住在港、澳的有22户,123人,其在南丰的眷属计16户,109人。
  1984年,侨务工作直接归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管,设立外事侨务办公室,配备专职干部负责,协同县政协与县委统战部等有关部门,开展与加强侨务工作,采取在传统节日举行茶话会和春节期间走访慰问等形式,同侨眷和港、澳眷属进行对话与谈心活动,鼓励他们与自己的亲人沟通信息。同时对他们的政治、工作、生活给予关心和帮助,把他们中德才兼备的人才选拔到领导岗位上工作。1985年,侨眷和港、澳眷属中,已有1人当选为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7人当选为县政协委员。
  第二节外事工作接待来访的外国友人或回国观光的外藉华人,并受理他们捐赠,是外事工作一项重要内容。建国以来,1958年波兰友人和罗斯基等4人经南丰赴瑞金在县稍作停留参观。1962年非洲南罗得西亚人民联盟地方负责人、访华团团长西瓦等5人,法车共产党派遣在华专家以及其他国家外宾等41人来南丰参观。1963年,英国、日本、委内瑞拉等国外宾52人来南丰参观。1978年4月,中共中央对外联络部二局局长林丽韫陪同日共(马列)全国委员会安斋库治及夫人来南丰参观。
  1986年11月30日,南丰县被国务院定为对外国人开放地区后,县内外事活动较为频繁。1987年3月3日,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教授鲁德华·托马斯、克利·麦克哈尔及讲师爱尔兰·何、麦克马洪一行4人来到南丰参观游览。4月8日南斯拉夫马其顿社会主义共和国对外文化联络委员会副主席斯维坦·斯坦诺耶夫斯基来南丰考察。10月17日接待日本东京中央大学学术部教授田姬光义与硕士研究生土石子等一行来丰考察。11月9日以石川士郎为团长的“中国人民革命战争”学习访华团一行来丰参观考察;同年,接受华侨曾建中为振兴家乡经济而捐赠的一台港产全新的打包机(约值1万港元)。美籍华僧法亮(原寿昌寺住持)、捐献修建寿昌寺美金6000元,大正藏经1套,小型镀金舍利塔1座,金箔500张;外籍华人刘美良,为重新修建南丰宝岩塔赞助300元。
  第三节信访工作 1952年,县人民政府设立来信来访接待室,负责办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文化大革命’?期间一度中断。1969年恢复信访接待室。1980年,成立县信访办公室,配有专职干部。1981年成立县信访领导小组,订立每月16日党政领导亲自接待人民群众来访的制度,把信访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对来信来访者提出的问题,按政策规定,能解决的当场拍板解决,对牵涉面广、政策性强的信访,召开领导小组会议研究,暂时不能或不能解决的,做好耐心解释,宣传教育工作。信访办公室,对人民来信都做到及时拆封,认真登记,准确交办;对来访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处理”的原则。认真执行保密制度,不任意扩散处理信访问题的组织意见,保障人民群众行使正当的公民权利。对于信访的处理结果,及时地向有关方面汇报,向访者作出交代,并经常综合分析信访情况,每季度汇总1次,写出简报。
  信访办公室成立后,年均收到来信360余件,接待来访160多人次,使信访中所提出的问题,均件件有着落,事事有答复。
  表9—4 1982~1987年信访办受理信访情况一览第五章婚丧管理第一节婚姻法宣传民国初期,曾提倡过文明结婚,实行一夫一妻,但并未得到推广。男女婚姻,均凭“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早婚、童婚、近亲结婚、买卖婚姻、一夫多妻却依然如故。部分农村还有带童养媳、望郎媳、指腹为婚的习俗。
  1932年,南丰县苏维埃政区为贯彻《中华苏维埃婚姻条例》,大张旗鼓地宣传普遍实行一夫一妻和自由结婚与实行婚姻登记制度。强迫结婚的不予登记,不准结婚。
  1950年5月1日,中央人民政府公布施行我国第一部婚姻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当年,县人民教育馆在街头举办新婚姻法图片展览,历时3天,观众达1.9万人次。1953年2月1日县贯彻婚姻法运动委员会成立。按上级规定3月为宣传贯彻《婚姻法》运动月,县人民政府召开各种会议,组织干部职工学习,广泛宣传“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妇女利益的封建婚姻制度,实行婚姻自主、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的婚姻制度等,保护妇女和儿童合法权益。”“结婚须男女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禁止重婚纳妾,禁止童养媳,禁止干涉他人婚姻自由或借婚姻关系索取财物”等,并规定男20岁、女18岁方可结婚。通过广泛深入的宣传教育,包办、买卖婚姻大为减少。此外,县文化馆为配合新婚姻法的贯彻、宣传,购置《小二黑结婚》幻灯片l套,在城区及近郊农村放映,甚得观众好评。
  1980年9月10日全国人大五届三次会议通过建国后第二部《婚姻法》后,1981~1985年,每年在“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五·四”青年节前后,全县均开展以婚姻法为主要内容的法制宣传。并不定期组织集体婚礼。通过这些宣传教育,使广大群众遵法、守法精神大大加强,包办、强制婚姻相对减少。
  第二节婚姻登记婚姻登记分结婚登记、离婚登记、复婚登记3种。结婚登记由自愿结合的男女双方,在结婚前到区公所或县民政科办理登记手续。1952年在土改运动中,有自由结婚的616对,离婚的245对,废除童养媳关系的214人,寡妇改嫁的163人。1953年自由结婚的907对,废除包办婚姻23对,离婚439对。1956年撤区并乡后,改由乡(镇)人民政府办理。1958年建立人民公社后,由人民公社办理。登记发放结婚证后才具备法律效力。因夫妻感情破裂,调解无效,要求离异,在查明确系自愿,无法共同生活的,准予办理离婚登记,发给离婚证书。夫妻离婚后,重新愿意恢复夫妻关系,应缴销原发离婚证书,办理复婚登记。
  建国后第二部《婚姻法》颁布后,把婚龄由原来男20岁、女18岁提高到男22岁以上、女20岁以上,方可结婚,提倡晚婚晚育。并规定推迟3年以上的初婚为晚婚,24周岁以上生第一胎的为晚育。
  自1979年起各年结婚登记的情况如下:1979年619对,1980年600对,1981年1622对,1982年1310对,1983年1354对,1984年1400对,1985年1406对,1986年1522对,1987年1790对。自1979~1987年在上述结婚登记的初婚青年11623人中,实行晚婚的有3348人,晚婚率为28.8%。
  第三节丧葬改革解放前丧葬礼仪非常繁杂。丧葬活动带有封建迷信色彩,有钱有势人家,极尽排场能事。
  解放后,人民政府提倡移风易俗,丧事简办,殡葬习俗逐步改革,一般以开追悼会的形式,寄托对死者的哀思;并提倡改木棺土葬为火葬。特别是1985年2月8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殡葬改革的暂行规定》后,全县开展广泛的宣传教育,使人们对丧葬过程中的迷信活动有所收敛。但由于南丰尚未建成火化场所,遗体大部分仍然实行棺葬,在丧葬活动中伴随着封建迷信和陈规陋习的现象,时有所见。

知识出处

南丰县志

《南丰县志》

出版者: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

南丰县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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