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治安机构解放前的警政机构自北宋始,县衙设县尉1员,掌管全县治安。宋神宗熙宁年间(1068~1077)设保甲,保内每户两丁以上者选1人为保丁,授以弓弩,教以战阵,夜以巡逻防盗。
元代,由州达鲁花赤掌管全州治安与司法工作,在城乡各地遍设巡防弓手,维护治安。
明代,县设典史1员,辅佐知县掌理缉捕、狱囚事务,负责治安事宜。
清袭明制,至光绪三十二年(1906),县设立警察局,并编组保甲以成团练,以强化地方治安。
民国1年(1912),县署设警察署,县知事兼任署长,负责社会治安。次年署长改称警务长。民国4年,警察署改称城区警察所,所长仍由县知事兼任。民国15年起,先后建立县靖卫队、警察队、警察中队、警察大队等武装机构,其队长由公安机关首脑兼任。民国16年,县政府设公安科,下半年改为公安局,县靖卫队改为警察队,并增设白舍、康都、西坪3个公安分局和石咀公安派出所。民国19年,县警察队扩编为警察中队,下设2个分队。民国20年7月,撤销县公安局,并归县党政委员会第二科。次年1月恢复公安局。民国23年10月,改公安局为警察巡官办公处。
民国24年改革警制,裁并公安机关,改由县长兼任县保安队长,于县政府内增设警佐,督办公安事务。各区署内均以区员1人兼任巡官,行使警察职责。第二年,县政府设警佐室,警佐秉承县长之命,受县政府第一科科长指导。不久又复改为警察局,增设县警察队,区一级加设军事指导员,乡(镇)一级及保办公处加设警卫干事,并分别兼任区、乡(镇)、保壮丁队的队附。民国26年,各区署保卫团改编为区督察队;县城增设特务队,队员22人,由公安局长兼队长。民国31年9月,警察队改为警察所。民国33年7月1日,撤销警佐室,警察所改称县警察局,设总务、行政、司法3科和督察、会计2室。民国36年,县警察局增设便衣队。
抗日战争开始,南丰县实施战时警察方案,县警察队直属县政府;各区署设军事指导员,乡(镇)保设警卫干事,以执行战时警察任务。民国38年7月,县警察局改为警察队,下设2个分队,同时,各乡均设警察队,推行警保合一,实施保联连坐法。
解放后的公安机构公安局 1949年8月,县人民政府设立公安局,下设看守所和第一区公安派出所,次年8月又增设劳改队。
“文化大革命”期间,县公安机关一度被冲击瘫痪。1968年3月1日,成立中国人民解放军南丰县公安机关军事管制小组,4月归属南丰县革命委员会保卫部。1973年2月,恢复县公安局。
基层公安机构 1950年起,县以下除设有公安派出所的区外,其余各区均设公安助理员。1952年,第一区公安派出所改为城关派出所。1954年各区公安助理员改称区、乡(镇)公安特派员。1955年11月1日,劳改队对外改称江西省地方国营农场,1958年11月撤销;同时各公社(镇、场)改设政法书记。1964年,复设公安特派员,城镇中较大的工厂和企事业单位设立保卫科或保卫股,增设长陂派出所。1966年,长陂派出所改称长红派出所。
1968年4月,城关、长红派出所分别改为城关镇革命委员会保卫组、长红革命委员会保卫小组。1971年7月,恢复城关派出所。1973年10月,恢复长红派出所。1981年7月,增设长红林业派出所。1982年9月,增设白舍、太和2个派出所。1983年,设立城郊派出所;城关派出所改称琴城派出所。1985年,城郊派出所改为市山派出所。
第二节社会治安民国时期,南丰的社会治安,混乱多于安宁,屡遭逃军、溃军骚扰;盗匪横行,卖淫宿娼、吸毒贩毒、赌博盛行。据民国《南丰县志》载;“民国五、六年,烟馆林立,多至四、五十家”;“赌风甚炽,赌场遍布全县城乡”;“匪乱层出不穷,抢劫杀夺,掳赎拐带,屡见不鲜”。又据民国21年至22年《南丰县社会调查报告》云:“为保甲(长)者实多乡曲无赖。彼辈目的,专以敲榨剥削为事……社会将无安定希望矣。”抗日战争开始,南丰县政府以实施战时警察方案为由,大搞警保合一,扩充特务组织,加强对全县民众的控制;公然增设赌税、烟捐、花捐,“以弥补警察机关经费之不足”。解放前夕,南丰全境以县城官吏为轴心,分别为李彬、邹富成、李怀民、章复鸿等人自立山头,各霸一方,为所欲为;县城内外,兵匪不分,百姓惶恐不安。
建国后,南丰县公安机关,配合中国人民解放军驻南丰部队和县武装部队,在全县开展剿匪反霸斗争。据1952年3月《南丰县土改工作基本总结》统计:剿灭豫章山区游击第七总队及其所属各支队、中队、独立营、特务连和赣北游击总队军官训练大队等股匪及其他散匪共1500多人,活捉匪首李花白、李彬等,击毙军官训练大队队长陈天斌;缴获机枪13挺、土炮2门、六〇炮3门、火箭炮1门、长短枪1100多支,取得了肃清县境内武装股匪的胜利。其余漏网逃匿的残匪黄众家、陈保生、邹细躺,都分别于1955、1957、1958年捕获归案。
1950年10月开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和县委的统一部署,分3个阶段(每一阶段以一年为期),在全县开展清查与镇压反革命的斗争,集中力量打击土匪、恶霸、特务、反动党团和反动会道门等几个方面的反革命分子。镇压了一批罪大恶极的恶霸地主,粉碎了暗藏的特务组织所进行的反革命阴谋活动,查处了同善社(化名柴门)、一贯道、青帮、大刀会等反动会道门及其坚持反动立场的骨干分子。1955年,开展第二次镇压反革命的斗争,清查与深挖一些隐藏较深的反革命分子和新的各种犯罪分子,破获了以吴梅山、葛信国为首的27人反革命分子组成的逃亡集团,严厉地打击了有现行破坏活动的地富反坏分子。1956年3月至1959年5月,在全县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及企事业单位内部,分期分批开展肃清一切暗藏反革命分子的斗争,对被清查出的反革命分子、坏分子,按政策分别给予处理。
在惩治反革命的同时,公安机关按照有关法令,条取一系列果断措施,查抄销毁鸦片、烟具,惩办继续种植、贩卖、私藏、销售鸦片者;彻底关闭妓院,严惩强迫、引诱、留宿、拐骗妇女卖淫者;禁查制造、复制、贩卖各种宣传封建迷信、淫秽色情的书刊、图片;禁止一切形式的赌博活动,对为首聚赌而又屡教不改者,从严打击;强化对地、富、反、坏分子的监督改造,同时对他们贯彻“给出路”的政策,以转变其反动立场,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
1958年开始整顿城镇户籍,重点清查混杂在盲流来县人口中的奸宄歹徒,消除隐患。
1977年以后,遵照中央有关规定,协同有关部门,落实各项政策,纠正冤假错案;对确已改造好的四类分子,给予摘帽和恢复公民权,至1983年时,全县四类分子帽子全部摘除。
1981年,开始实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1983年8月以来,贯彻中央《关于从重从快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实现社会治安根本好转的决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决定,县公安机关配合有关部门,对各种刑事犯罪活动给予了坚决的打击,从重从快惩处了各种刑事犯罪分子。以1983年的8~10月与1984年的同期比较为例,全县各种刑事犯罪案件的发案率下降了47.8%,破案率达100%,获得地区公安部门嘉奖。1983年9月中旬,县公安机关全体干警,在追捕全国通缉的重大持枪杀人犯王宗〓、王宗玮的战斗中,获省公安厅记集体三等功1次;1984年12月,又获省委、省人民政府授予的“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先进集体”的称号。
1985年1月8日,南丰县成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以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领导。21日组成以公安机关为主的琴城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小组,抓住预防、打击、改造3个环节,通过思想的、政治的、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等多种方法,对城镇社会治安实施综合治理,为全面铺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提供经验。经过近两年来的努力,全县城乡社会治安有了明显的好转。
第三节户籍管理古代户政由县或州(元代时南丰县曾升格为州)主簿主管,每年定期例行查验户口、编造户籍一次。县内按城乡划治,分理户口:县城设坊,郊外设乡。宋熙宁年间(1068~1077)设保甲。元代编50户为一社。明代按区域划编为区、乡、都、里。清代,县城乡按户立牌、10牌立甲、10甲立保,各设保甲长;每户各给印牌,上写户丁姓名,凡入出境者皆标注何来或何往;对旅客来往设登记簿。宣统元年(1909),颁行填造户口格式,先报户、后报口,限于次年十月报齐。
民国时期,实行保甲制,凡户口异动,须向保甲长报告。民国3年(1914)开始,户籍管理由县署内务科和团练局职掌;民国17年后,改由县政府第一科和公安局管理。民国20年3月,县政府会同驻县国民党军第八师、二十四师清查全县户口,委派乡、闾、邻长办理保卫团,推行保甲法;各乡、闾、邻长及同一乡或同一甲户口的,均须分别取具保联切结。民国21年,又按《剿匪区内各县编查保甲户口条例》和《剿匪区户口异动法》,对红军、游击队活动地区施行保甲规约及保联连坐,强令各户间互相监督和互相告发,严格控制迁出迁入等“异动”行为。民国24年,全县户籍改由县政府第二科警佐管理;30年,分县城和乡村按正户、附户、主户、余门等类别编订门牌。31年7月县政府设户政室掌管户籍;32年7月,撤销户政室,改由公安局管理;35年1月,复设户政室管理户籍。民国36年冬,进行户口调查和户籍登记,事后发放“国民身份证”。之后,经常清查户口,骚扰居民。
建国后,户籍管理工作由县公安局治安股具体负责,公安派出所设户籍民警,未设公安派出所的乡镇(公社)、村(大队),由文书或会计兼管,记录所辖区域内各居民户成员的姓名、年龄、性别、籍贯、职业等项统计有关人口的资料。1950年,一区派出所按照《条例》,首先完成县城户口的登记工作,并核发了门牌。1955年,户籍改由县民政部门主管,公安派出所和各乡人民委员会具体办理全县常住人口登记工作,建立户口簿以记载出生、死亡、迁出、迁入等几项登记,并随时登记常住人口的填入或注销。1958年1月户口管理复由公安局主管,城镇以公安派出所辖区、乡镇以本辖区为户口管理区。1962年,城关派出所整顿县城户口,核发新门牌。1965年3月,县人民委员会成立清理外流人口办公室,4月2日发布《关于清理外流人口的命令》;7月,重新核发城镇住户门牌和路巷牌1500块,换发新户口簿6000余户册。1975年,按照公安部《关于统一户口专用章和迁移证式样的通知》,办理户口迁移工作。1980年以后,实行全国统一规定的户口准迁证,保障人民群众因工作调动、毕业分配、离休、退休、退职、亲人残疾护理等原因的正当迁移;分别在城镇实行常住、暂住、出生、死亡、迁出、迁入、变更、更正等8项登记和在农村实行常住、出生、死亡、迁出、迁入等5项登记的户口登记制度。
1987年12月,成立县颁发居民身份证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开始全县居民身份证的颁发工作。
第四节消防工作民国初,县城仅有民间的消防组织——水龙会,消防器具,极其简陋。至民国23年(1934)县政府始令警察部门指派城厢各保壮丁,组成消防队,添置设备器材,一遇火警,所有队丁概须驰赴火场灭火。26年6月,县府向省行政会议报告中称:“县警察消防器具,仅有大号、二号压水水龙各1架,水枪13枝。旋即从县财政非常经费项目中拨出经费,添置消防设备。……”但消防人员缺乏训练,素质不高,仍难以对付较大的火灾事故。
建国后,于1954年10月成立县公安消防队,担负县镇消防,并协助社会治安工作。城镇各工厂和较大的企事业单位均先后建立群众性义务消防组织。1965年5月1日,实行消防队员义务兵役制。1969年5月,县公安消防队撤销。1976年10月,重建县公安消防中队,受县公安局和上一级公安部门的双重领导。1978年,县成立防火安全委员会,各工厂、物资仓库、国营商店和机关学校成立防火安全小组,并建立起义务消防队30多支,队员275人。1983年1月,县公安消防中队改编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南丰县消防中队,隶属抚州地区武警支队,同时受县公安局领导。1987年,县公安局消防科由5名现役消防军人组成,公安消防中队有消防指战员22人;消防设备与城镇消防设施得到更新与充实,配有大型东风牌水罐车和解放牌水罐车各1辆及其它配套的消防器具,城镇各处还设有消防栓18只。
与此同时,县公安消防科按照“预防为主,消防结合”的方针和有关条例,实施监督职能;经常检查督促,加强义务消防组织的建设;消除隐患,及时制止有可能引起火灾或爆炸危险的因素;组织与指导各消防组织进行防火检查,制订重点部位的灭火方案;建立专职消防队伍的教育制度和执勤备战的训练制度;督促城建公用等部门,重视建设、改善、维护公共消防设施;会同有关部门,对现行规划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制定出包括消防通道、消防用水等公共消防设施在内的建筑整体规划与施工,以保证消防的需要;健全机关单位、街道、厂、场及乡镇集市的防火责任制,开展群众性的有关消防知识的宣传教育,制订防火公约;一旦发生火警,即行组织指挥扑灭,并保护现场与调查失火原因。1987年,全县计有义务消防队伍32支,共500余人。各机关单位都配有一定数量的泡沫、干粉灭火机,凡重点单位都备有太平桶或水池和沙包,为义务消防队员配置了手压或机动消防水泵、水枪及其他轻便的灭火工具。
1977~1987年,全县发生火灾年均6起,共造成10人伤亡,经济损失44万多元。
表8—1 1977~1978年火灾情况一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