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县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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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南丰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10006962
颗粒名称: 第三章 县人大常委会
分类号: D624
页数: 3
摘要: 1980年12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关于设置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规定,设立南丰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为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常务委员会通过县八届人大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由主任1人、副主任与委员若干人组成,在人大闭会期间执行权力机关的职权,处理日常工作,对县人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要职权有决定权、任免权、监督权等。县人大常务委员会,在县第八、九、十届人民代表大会期间共召开常委会议59次。
关键词: 南丰县 人大常委会 常务会议

内容

第一节机构 1980年12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关于设置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规定,设立南丰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为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常务委员会通过县八届人大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由主任1人、副主任与委员若干人组成,在人大闭会期间执行权力机关的职权,处理日常工作,对县人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县人大常委会下设的机构:1980年12月设立人大办公室,配有主任、副主任各1人。1985年1月增设人大常委会政法科、财政经济科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科3科,设科长各1人。1987 年9月又分别改称人大常委会政法办公室、财政经济办公室和教科文卫办公室,分别设正、副主任各1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要职权有决定权、任免权、监督权等。
  第二节常务会议 1980年12月,县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常务委员会。
  县人大常务委员会,在县第八、九、十届人民代表大会期间共召开常委会议59次。会议先后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全国农村工作会议纪要》、《中国共产党十三次全国代表大会文件》、《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政法工作的指示》等文件,研究人大常委会机关建设,制订《南丰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南丰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活动办法》、《南丰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暂行办法》等。并定期听取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和政府所属委、办、局的工作汇报,认真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开展各项工作,定期召开会议,讨论、审定全县有关政治、人事、经济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1980年12月,县八届人大选举产生常务委员会后,始设主任会议。根据《地方组织法》三章四十三条规定,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组成主任会议。主任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第八、九、十届人大常务委员会共召开主任会议69次。
  第三节职能活动决定重大问题县人大代表大会一般每年召开1次,由县人民政府向大会提出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报告、财政预决算草案报告,经到会代表审议,作出决议,由县人民政府执行。县人大常务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也分别向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工作报告,经审议后作出决定,由县人大常务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分别执行。
  县人大常委会一般2个月举行1次,听取县人民政府所属各局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汇报,就县内政治、经济、文化等重大问题进行讨论,作出决定。县人大常委会先后作出的决定有:《关于认真组织全县人民学习讨论〈宪法〉(草案)的决定》、《关于学习、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制教育维护安定团结的决定》、《关于开展依法治县活动的决定》等。
  选举、任免国家工作人员每届人大常委会正副主任、委员及县人民政府正副县长、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均由人民代表大会投票选举产生。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副县长的个别任免则由人大常委会决定。县人民政府各局、室、委、办的局长、主任、县人民法院的副院长、正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县人民检察院的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则由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任免。先由县长、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分别提出任免名单,介绍任免干部的情况,经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从县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南丰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后,干部任免办法更为完善。请有关人员到会接受询问,了解拟任人员的施政目标、组织能力和法律知识程度等,经讨论后,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决定任免。县十届人大常委会任命国家工作人员39名。
  监督“一府两院”工作县人大常委会召开会议时,有计划地听取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汇报。县八届人大成立常委会后,每年至少有一次组织人大代表实地视察,采取看现场、听汇报、开座谈会、个别访问等方法了解情况,提出建议,写成材料,交县人民政府转有关部门处理。县人大常委会正、副主任还经常下基层视察和指导工作。
  1986年5月,县人大常委会组织全体委员对全县饮食业、服务业和个体户贯彻执行《食品卫生法》进行检查,表扬先进,教育后进,并由卫生行政部门处罚违法者。同年底,常委会主持召开各乡(镇)县人民代表联系组长座谈会,邀请县委、县人民政府、县政协、县纪委的领导同志和县委有关部门及县直委、办、局的负责人参加,共商振兴南丰经济大计。
  建立代表联系制度县人大常委会为发挥人民代表的作用,密切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受理人民群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曾先后制订《南丰县人民代表联系选民制度的决定)、《关于县人民代表持证视察制度的决定》。并编印《情况反映》。1987年,以乡(镇)为单位,建立17个县人民代表联系小组,每组从代表中推选出正副组长各1人;先后进行32次活动。从1981~1987年,县人大常委会的领导和工作人员,共参加各代表联系小组座谈会32次;还先后召开96次县人民代表组长会议,汇报小组活动情况和总结交流联系代表的经验等。
  督办议案各次县人民代表大会均设立议案审查委员会,收集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县第八、九、十届人大会议共收到代表建议和意见1080件。这些建议和意见,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后,由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转交“一府两院”或有关部门办理,并限期作出处理答复。对其中处理不妥当或答复不合要求的,均退回承办部门重新办理和答复。县人大常委会还派员走访人民代表,征询对议案办理和答复的意见,督促各有关单位及时处理好议案。
  来信来访对人民群众来信来访,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处理”的原则,建立登记、送审、催报办理结果等制度。对于上访户和重要的来信,人大常委会正、副主任亲自接待和认真处理,做到事事有答复,件件有着落。1980~1987年,县人大常委会共收到群众来信42件,接待来访45人次。

知识出处

南丰县志

《南丰县志》

出版者: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

南丰县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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