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晚婚晚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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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南丰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10006869
颗粒名称: 第二节 晚婚晚育
分类号: C924.2
页数: 1
摘要: 南丰历来有早婚现象,1950年《婚姻法》颁布后,经过宣传教育,早婚现象有所减少。1963年提倡晚婚晚育,在婚龄上提出县城男为27周岁,女为25周岁;农村男为25周岁,女为23周岁。1974年贯彻执行计划生育“晚、少、稀”的原则,晚婚年龄提倡农村男25周岁,女23周岁,县城略高于农村;生育子女不少于1个,不多于2个;生育间隔期3~5年。通过宣传教育,晚婚晚育已成为部分男女青年的自觉行动。1979年全县初婚女青年619人,实行晚婚的239人,晚婚率38.6%。1980年规定按法定婚龄推迟3年以上初婚为晚婚;婚后在24周岁以后生育第一胎的为晚育。对于这些规定,城镇中80%以上的青年执行较好,农村执行较差。
关键词: 南丰县 晚婚 晚育

内容

南丰历来有早婚现象,1950年《婚姻法》颁布后,经过宣传教育,早婚现象有所减少。1963年提倡晚婚晚育,在婚龄上提出县城男为27周岁,女为25周岁;农村男为25周岁,女为23周岁。1974年贯彻执行计划生育“晚、少、稀”的原则,晚婚年龄提倡农村男25周岁,女23周岁,县城略高于农村;生育子女不少于1个,不多于2个;生育间隔期3~5年。通过宣传教育,晚婚晚育已成为部分男女青年的自觉行动。1979年全县初婚女青年619人,实行晚婚的239人,晚婚率38.6%。1980年规定按法定婚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推迟3年以上初婚为晚婚;婚后在24周岁以后生育第一胎的为晚育。对于这些规定,城镇中80%以上的青年执行较好,农村执行较差。1980年,全县初婚女青年600人,实行晚婚的309人,晚婚率51.5%;1981年初婚女青年1622人,实行晚婚的400人,晚婚率24.7%;1982年初婚女青年1310人,实行晚婚的311人,晚婚率24%;1983年初婚女青年1354人,实行晚婚的342人,晚婚率25.3%;1984年初婚女青年1400人,实行晚婚的437人,晚婚率31.2%;1985年初婚女青年1406人,实行晚婚的452人,晚婚率32.2%;1986年初婚女青年1522人,实行晚婚的402人,晚婚率26.4%;1987年初婚女青年1790人,实行晚婚的457人,晚婚率25.5%。

知识出处

南丰县志

《南丰县志》

出版者: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

南丰县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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