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人口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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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南丰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10006867
颗粒名称: 第三章 人口控制
分类号: C924.2
页数: 5
摘要: 建国后,南丰县人口稳定增长,1949~1960年净增12851人,年平均增长1168人;1961~1970年净增49286人,年平均增5476人;1971~1978年净增48450人,年平均增6921人;1979~1987年净增20098人,年平均增2512人。总人口不断增加,使人均耕地相应减少。1956年全县人均耕地3.24亩,到1987年只有1.3亩。控制人口,势在必行。1972年1月11日,县成立由5人组成的计划生育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但未设专职工作人员,工作由县卫生局兼管、妇幼保健站负责实施。通过宣传教育,晚婚晚育已成为部分男女青年的自觉行动。
关键词: 南丰县 地方史志 人口控制

内容

第一节计划生育机构建国后,南丰县人口稳定增长,1949~1960年净增12851人,年平均增长1168人;1961~1970年净增49286人,年平均增5476人;1971~1978年净增48450人,年平均增6921人;1979~1987年净增20098人,年平均增2512人。总人口不断增加,使人均耕地相应减少。1956年全县人均耕地3.24亩,到1987年只有1.3亩。控制人口,势在必行。
  1963年春,县成立计划生育指导委员会。1972年1月11日,县成立由5人组成的计划生育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但未设专职工作人员,工作由县卫生局兼管、妇幼保健站负责实施。尔后经过1972年3月、1977年4月两次领导班子成员调整,但下属办公室仍未配备专职工作人员。1979年3月,县计划生育办公室配备6名专职干部。1980年12月,各公社(镇)都配备专职计划生育助理员,全县共16人。1983年,县成立计划生育宣传技术指导站。1984年3月24日,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及计划生育办公室,接受县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的领导,成为政府的正式职能机构;接着在洽湾、三溪乡进行计划生育三级网点组建试点工作,乡设立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各村民委员会亦设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各村民委员会配备1名计划生育宣传员。1985年全县各乡、镇、场普遍建立计划生育三级网点组织,负责管理辖区的计划生育工作。
  第二节晚婚晚育南丰历来有早婚现象,1950年《婚姻法》颁布后,经过宣传教育,早婚现象有所减少。1963年提倡晚婚晚育,在婚龄上提出县城男为27周岁,女为25周岁;农村男为25周岁,女为23周岁。1974年贯彻执行计划生育“晚、少、稀”的原则,晚婚年龄提倡农村男25周岁,女23周岁,县城略高于农村;生育子女不少于1个,不多于2个;生育间隔期3~5年。通过宣传教育,晚婚晚育已成为部分男女青年的自觉行动。1979年全县初婚女青年619人,实行晚婚的239人,晚婚率38.6%。1980年规定按法定婚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推迟3年以上初婚为晚婚;婚后在24周岁以后生育第一胎的为晚育。对于这些规定,城镇中80%以上的青年执行较好,农村执行较差。1980年,全县初婚女青年600人,实行晚婚的309人,晚婚率51.5%;1981年初婚女青年1622人,实行晚婚的400人,晚婚率24.7%;1982年初婚女青年1310人,实行晚婚的311人,晚婚率24%;1983年初婚女青年1354人,实行晚婚的342人,晚婚率25.3%;1984年初婚女青年1400人,实行晚婚的437人,晚婚率31.2%;1985年初婚女青年1406人,实行晚婚的452人,晚婚率32.2%;1986年初婚女青年1522人,实行晚婚的402人,晚婚率26.4%;1987年初婚女青年1790人,实行晚婚的457人,晚婚率25.5%。
  第三节节育绝育 20世纪50年代后期,南丰计划生育工作,只是在群众中倡导自由采用避孕方法,调节生育密度,县医药部门开始出售避孕用具和药物,并支持多子女的国家干部做绝育手术。
  1963年6月,县计划生育指导委员会举办节制生育技术和宣传指导训练班,培训计划生育技术、宣传骨干121人;同时,从各单位抽调12名医务人员巡回到各公社(镇、场)作节育技术指导,开展节育手术。是年,全县出售避孕套1891只,避孕片618片,避孕软膏10支;避孕失败或计划外怀孕者采取人工流产补救19例;两胎以上女子绝育采取输卵管结扎手术19例。1964年以后,自觉采取节育措施的人渐多,至1966年,全县施行男女绝育手术和放节育环的夫妇2519对。1971年,广泛推行计划生育,开始控制多胎生育,措施上以女性输卵管结扎为主,全县采取节育、绝育措施的人数大量增多。到1973年,落实各种节育措施的夫妇有7793人,节育率为46.6%。1978年,贯彻和落实中共中央“一对夫妇生育子女,最好一个,最多两个”的号召,出生率和自然增长率得到下降,节育率有所提高。1974~1978年,全县施行男女结扎手术人数3878人,上节育环3692例,采取其他方法避孕的4760人,5年中平均每年节育率达48.4%。197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提出“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的号召,南丰制定了夫妇终身只生一个孩子的应给予表扬和鼓励的政策,更加鼓舞和增强了广大夫妇“只生一个”的信心。1979~1982年,平均每年落实节育措施人数19321人,占4年中年平均应落实节育措施人数24979人的77.3%;其间,1980年节育人数达20862人,节育率85.2%。1983年,在全国计划生育宣传月活动的推动下,城镇乡村均加强计划生育宣传和技术指导工作,全县落实节育措施人数22835人,节育率为95.1%,有效地控制了人口增长。1984~1987年,县、乡(镇、场)、村开展签订“计划生育合同书”活动,全县平均每年计划内出生1656人,其中一胎年平均1510人,一胎率91.2%,二胎年平均146人,二胎率8.8%;全县平均每年落实节育措施人数27044人,年平均节育率78.5%;累计领取独生子女证的有825对夫妇。
  第四节优生优育 1950年5月1日,《婚姻法》公布施行,自此,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均要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并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之前进行健康检查。1985年,全县有939对男女青年进行婚前健康检查,其中2例患先天性遗传病和8例不适宜结婚的内科病患者未给予登记结婚。1987年,全县接受婚前健康检查的男女青年共1194对。
  1951年起推行新法接生,消灭新生儿破伤风(脐带风)与产褥热,保护产妇和新生儿的健康。1980年开始,全县建立围产期保健卡制度,由单纯的新法接生发展到母子系统一条龙保健管理,凡孕、产妇围产期间,须将孕、产妇健康、产前检查、分娩、新生儿访视等情况,及时记录入卡。若发现异常情况者,便及时给予诊治或手术处理。据1986年统计资料,全县孕妇产前检查达10450人次;产后访视达9505人次。这项制度的实施,为优生创造了良好条件。
  在做好优生工作的同时,做好优育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儿童健康检查。1987年,全县接受健康检查的儿童7735人,查出3岁以内佝偻病患者126人,并已进行矫治;查出缺铁性贫血720人(其中3岁以内232人),已矫治666人。幼托组织自1955年创办以来,至1987年已发展到54个,共有3~7岁儿童2688人(其中3岁以内2536人)。对领有《独生子女证》的;从70年代开始由县计划生育部门每年拨出专项经费,委托县人民医院、妇幼保健院为独生子女作免费体检。同时指导家长科学育儿、保证独生子女健康成长。
  第五节政策措施免费节育绝育 1964年起,属于实行计划生育就诊的挂号费、四项手术费、医药费、住院费全部免费。
  1972年起,对实行计划生育所有避孕药具,一律免费供应。
  晚婚、晚育奖励规定 1981年起实行晚婚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增加婚假15天(1983年1月18日以后为18天);实行晚育的,分娩时按规定的产假增加34天。
  独生子女奖励规定 1981年起,对只有一个孩子不再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夫妇,经双方申请,单位核定,发给《独生子女证》和奖金100元;从领证之日起至独生子女14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4元。以上支出由家长单位福利费或乡、镇、街道统筹解决。在同等条件下,给予独生子女入托、就医、招生、招工、招干、农村宅基地分配和城镇住房分配等方面优先照顾。农民的独生子女本人的自留地按2个孩子分给。
  享受上述优待后,又生育第二个孩子的(不含符合再生育一个孩子条件的),除收回《独生子女证》、追回已享受的一切物质待遇外,并按强生第二胎处理。
  对再生育一胎的规定 1981年起,有下列情况之一,在孩子年满4周岁以上,可有计划地安排再生育一胎:(一)只有一个孩子,该孩子经县级以上医院会诊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二)再婚夫妇一方只生育一个孩子,另一方为初婚或未生育过的;(三)多年不生育,于1979年8月以前抱养一个孩子的(1983年改为“五年婚后未育,抱养一个孩子后,又怀孕的”);(四)农村男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的。
  1983年规定:农村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在孩子年满4周岁以上,也可有计划地安排再生育一胎;(一)居住在经县人民政府划定、报省人民政府备案的地多人少、人口长期没有发展的边远山区,只有一个孩子的(该项规定于1985年11月28日取消);(二)居住在人口稀少地区的少数民族,只有一个孩子的(该项规定于1985年11月28日取消);(三)一家兄弟二个以上,只有一对夫妇有生育能力的;(四)两代单传只生育一个孩子的;(五)夫妇双方都是独生子女,只生育一个孩子的。
  1985年规定:(一)以下6种情况,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胎:1.夫妇一方为革命烈士的子女,只生育一个孩子的;2.夫妇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的残疾军人,只生育一个孩子的;3.一方因公丧偶的再婚夫妇,再婚前子女数双方合计不超过3个的;4.一方丧偶的再婚夫妇,再婚前子女数双方合计不超过2个的;5.非丧偶的再婚夫妇,再婚前双方没有或合计只有一个孩子的,或一方已有2个孩子,再婚时另一方为30周岁以上的初婚者;6.男方是少数民族(壮族除外),只生育一个孩子的。(二)农村人口(包括男方吃商品粮、女方吃农业粮的)中再增加:只生育一个女孩的,经过批准,可以生育第二胎。(三)城镇人口中,下列2种情况经过批准也可以再生育一胎:1.夫妇一方连续从事煤矿井下作业5年以上,并继续从事井下作业,只生育一个女孩的;2.独生子与独生女结婚,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四)归侨、侨眷的计划生育政策,按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的规定执行。(五)对再生一胎的时间间隔的审批,规定如下:1.对农村只生育一个女孩的育龄夫妇:①自本补充规定开始执行至1990年底,须在孩子年满5周岁后,方可安排生育指标(即第6年出生);②自1991年1月1日至1995年底,须在孩子年满4周岁后,方可安排生育指标;③自1996年1月1日以后,须在孩子年满3周岁后,方可安排生育指标。2.准予再生育一胎的夫妇,凡属于晚育的,在孩子年满3周岁后,即可安排生育指标;凡属于早婚早育者,则须在夫妇双方均满27周岁后,方可安排生育指标。
  对接受节育手术者的休假待遇 1983年1月18日起,对自愿接受节育手术者的休假按公假处理,不扣奖金和工资。其照顾假期为:上环3天;取环1天;输精管结扎15天;输卵管结扎30天;人工流产15天;引产孕期5~7月者30天;7月以上56天。以上假期均从动手术之日起计算。
  凡违反计划生育的不得享受上述假期。
  对计划外生育的处罚与限制 1979年起,对计划外生育的处罚:(一)处罚无计划多子女生育:从1974年实行“晚、少、稀”以来,到1979年7月实行“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以前生3个或3个以上孩子者和实行“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以后生2个或2个以上孩子者,给予严肃批评教育。对强生第二胎的,一切生育费用自理,不发产假工资,不给困难补助,不增加自留地;从小孩出生之日起一年内夫妇双方不能参加评奖(超产奖除外)、评模和调资;每月按夫妇双方工资各10%征收计划外生育费;从怀孕时起至二胎子女3周岁止,属于共产党员、共青团员、国家干部的,视其情节与态度,建议党、团组织和行政单位给予严肃批评,个别的给予纪律处分。对强生第三胎的,除一切生育费用自理、不发产假工资、不给困难补助、不增加自留地外,城镇不增加住房,农村不增加住宅基地;从小孩出生之日起3年内夫妇双方不能参加评奖(超产奖除外)和评模,并取消一次调资晋级;每月按夫妇双方工资各10%征收多胎子女费,生育3胎以上者每生育一个则多征收夫妇双方各10%工资,从怀孕时起至多胎子女14周岁止;是党、团员和国家干部的,除批评教育外,有的建议给予纪律处分。(二)处罚非婚怀孕生育:非婚怀孕生育是违法行为,要严肃批评教育,劝其分居。对不听劝阻的,夫妇双方口粮农业人口按超购价、非农业人口按议价供应到晚婚年龄,并写出检讨,再办理结婚手续。产妇的接生、住院、医疗等一节费用自理,并不给产假。
  1983年1月18日起,对经过多次教育仍不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应给予经济制裁和必要的行政纪律处分:1.凡计划外二胎以及多胎怀孕必须采取补救措施,不听劝阻者,按不同情况给予经济制裁,并限期终止妊娠;终止妊娠后,即免予处分并退还罚款。2.凡干部、职工强生第二胎的,夫妇双方各降低一级工资;一年内不能参加评模、评奖(超产奖除外)、提职、晋升。强生三胎及三胎以上者,夫妇双方各降低两级工资。3.年内不能参加评模、评奖(超产奖除外)、提职、晋升。凡临时工、合同工强生第二胎的,应予酌情罚款;强生第三胎的,一律辞退。不实行计划生育,不能作为招工招干对象。3.强生二胎、三胎的,与孕产有关的一切费用自理,不发产假工资及补贴,不给困难补助。4.农村社员强生第二胎或第三胎及三胎以上的,除了超生子女不得划给责任田、自留地外,并给予如下处理:强生第二胎的,酌情提高承包产量,增加上交集体提留;或一次、分次征收一定数量的超生费。强生第三胎的,按以上办法之一加倍处理。强生三胎以上的从重处理。5.对城乡从事手工业、商业等个体经营者,凡不执行计划生育的,应由所在公社、街道根据情节,比照上述规定酌情处理。6.非婚生育是违法行为,除批评教育外,对干部、职工应停发产假工资,一切生育费用自理,并从小孩出生之日起,在一年内处以男女双方基本工资10%罚金,农村社员和其他人员可比照处以适当罚款。
  1985年起,对超生子女户办理农转非时,应具有处理证明,否则不予办转。
  1986年起,凡小孩出生上报户口与粮油关系的,必须具有《独生子女证》、《准生证》和上环或结扎证明三证俱全方予办理。对违犯计划生育者,要有单位处罚和结扎证明,并由县计划生育委员会核实,方可上报户口和粮油关系。凡机动车辆驾驶员办理领取行车驾驶执照的,必须持有当地人民政府颁发的《计划生育情况证明》方可办理。
  表3—4 1972~1987年落实节育措施情况一览

知识出处

南丰县志

《南丰县志》

出版者: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

南丰县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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