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三 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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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南丰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10006853
颗粒名称: 卷三 人口
分类号: C924.2
页数: 17
摘要: 第一章人口变化第一节人口总量早在3000年前的商周时代,南丰境内就有人类居住。汉以后人口渐增,但总的发展趋势缓慢,其主要原因是战乱造成。《晋书·地理志》载:西晋太康元年,临川郡首次户口数为8500户,平均每县850户。两个朝代均户不满千,前后180多年每县只增加140余户。隋时南丰县废,因战争不断,世家豪族又大量隐占“部曲”(家仆)、“佃客”,造成户口统计数字大大下降,当时南丰境内户口骤减毫不例外。唐时复置南丰县,全县人口迅速增长。宋代人口持续上升。庆元时,南丰县有主客户23274户。开庆元年,主客户已达到49309户,60多年间增加1倍以上,在建昌军4县中居第一位。
关键词: 南丰县 地方史志 人口

内容

第一章人口变化第一节人口总量早在3000年前的商周时代,南丰境内就有人类居住。汉以后人口渐增,但总的发展趋势缓慢,其主要原因是战乱造成。唐以前历朝,史籍记载一般只有郡(州)人口数字。《晋书·地理志》载:西晋太康元年(280),临川郡(辖南丰等10县)首次户口数为8500户,平均每县850户。《宋书·州郡志》载:南朝宋大明八年(464),临川郡(辖南丰等9县)共有8983户、64804人,平均每县998户、7200人。两个朝代均户不满千,前后180多年每县只增加140余户。隋时南丰县废,因战争不断,世家豪族又大量隐占“部曲”(家仆)、“佃客”(依附农民),造成户口统计数字大大下降,当时南丰境内户口骤减毫不例外。唐时复置南丰县,全县人口迅速增长。《新唐书·地理志》载;天宝元年(742),临川郡(辖南丰等4县)有30605户、176394人,平均每县7651户、44098人,较辖前增加5~6倍。宋代人口持续上升。据《宋史·地理志》载:北宋崇宁元年(體102),建昌军(辖南丰等2县)有112887户、185036人,平均每县56443户、92518人。到南宋时,各县详细人口资料才有记载。庆元时(1195~1200),南丰县有主客户23274户。开庆元年(1259),主客户已达到49309户,60多年间增加1倍以上,在建昌军4县中居第一位。
  元至元十九年(1282),南丰县升格为直隶州,这年户口统计数字为25078户、128900人。至正二十七年(1367),增至48500余户,当时有少数蒙古族人在南丰州内寄居或定居。
  明洪武三年(1370),南丰复降为县,全县人口较元代有所减少。之后诸朝人口数字分别是:洪武二十四年32206户、176888人;永乐十年(1412)26880户、90738人;正统七年(1442)20271户、69824人;景泰三年(1452)19840户、71041人;成化十八年(1482)17382户、74799人;弘治五年(1492)17530户、78557人;十五年17687户、85076人;正德七年(1512)17687户、85066人;嘉靖元年(1522)17597户、85776人;十一年13593户、75762人;二十一年13698户、77581人;三十一年13000户、74851人;四十一年14000户、68566人;隆庆六年(1572)14371户、71220人;万历十年(1582)14703户、74783人;四十年14981户、76537人。从洪武到万历的221年间,户数减少53.5%,人口下降61.8%。
  清顺治元年(1644)人口数减为48348人;十一年又减为37356人;康熙二十年(1681)再减至33703人。康熙五十一年清廷规定以五十年的人丁数作为征收丁税的固定丁数,“嗣后滋生人丁,永不加赋”,人口才上升为38884人。雍正五年(1727)江西全省实施“摊丁入地”,刺激了人口增长。到乾隆三十六年(1771),南丰人口增至40142人。此后人口繁衍加速,四十七年竟猛增至112798户、385512人;嘉庆十七年(1812)116149户、411211人;道光元年(1821)117240户、421578人;七年112694户、417547人;咸丰元年(1851)115611户、454146人;同治八年(1869)115605户、453795人。
  民国时期,备受战争之苦,加之农田水利失修,自然灾害频仍,且又西乡大疫,百姓生活无着,逃亡他乡者甚多,自此人口屡减,至民国12年(1923)竟减至183180人。以后各年人口升降情况分别是:民国17年30769户、132392人(其中女64622人);21年25551户、101528人;23年31469户、116760人(其中女59467人);24年30413户、111340人;25年28196户、103025人;26年23935户、98783人(其中女50697人);27年20855户、93143人;29年21994户、95648人(其中女49378人);32年22241户、102324人(其中女52639人、外侨31人);36年22324户、88485人(其中女45309人);37年22748户、89351人。
  建国后,南丰县人口的发展变化趋势是:由缓慢增长变为迅速增长,在努力推行计划生育以后,逐渐朝着有计划方向发展。这一变化过程,大体可划分为5个阶段: 1949~1953年为第一阶段。历史上人口繁衍中的惯性延续因素还严重存在,“重男轻女”、“传宗接代”、“多子多福”等旧观念还较深刻,而妇幼保健和科普工作尚属草创期,加上社会逐渐安定,经济恢复,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医疗卫生条件有所改善,因而这几年出生率都很高,而死亡率则大大降低,每年净增人口都在1600人左右,总人口由101277人增加到103812人,超过民国时期的1936年人口数字。
  1954~1958年为建国后第一个高峰期。由于生产发展.生活安定,群众中“多子多福”的旧观念也在生活改善的条件下迅速抬头,每对夫妇在城市至少生三个、在农村生五个的风气相当普遍,致使人口大增,全县人口由1953年的103812人增加到111851人,6年间净增8172人,增长7.77%,其中1957年就比上一年净增3927人。
  1959~1961年为建国后一次“低谷”。由于“左”的错误以及经济压力等原因,国民经济遭受严重困难,人民生活水平和健康水平明显下降,全县人口由112441人下降至111978人。
  1962~1977年为建国后第二个生育高峰期。1966年前,由于贯彻“调整、巩固、充实、提高”方针,国民经济开始恢复与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改善,人口增加;之后,受“文化大革命”人口生育无政府状态的影响,人口逐年增加。全县人口由1961年的111978人增加到201980人,每年净增5621人,年平均递增3.7%,这是南丰建国以来人口增长最快、持续时间最长的高峰期。
  1978~1987年为全县人口逐步走向计划生育的阶段。这期间,城乡各地开展计划生育工作,人口增长幅度逐年下降,总人口由1977年201980人增至228323人,每年平均净增2634人,比1962~1977年年平均净增人数减少2991人,人口年平均递增率由高峰的3.7%下降至1.3%,但由于受第二次人口增长高峰影响,全县已进入建国后第三次生育高峰,人口形势依然严峻。
  表3—1 1949~1987年户口变化一览第二节人口变动自然变动建国前,南丰人口的出生、死亡无文献可考。建国后,全县统一进行户口登记和人口普查工作。从1954年开始逐年统计全县人口的出生、死亡数字。1954~1958年5年出生人数年平均3569人,出生率为32.9%。最高年为4808人,达44.7‰;死亡人数年平均1559人,死亡率为14.4‰,最高年为2218人,达20.6‰。1962~1970年9年出生人数年平均5234人,出生率40.07‰,最高年为5726人,达44.3‰;死亡人数年平均1198人,死亡率为9.3‰,最高年为1485人,达13.1‰。1971年~1987年推行计划生育以来的17年间,出生人数年平均4846人,出生率24.9‰,最高年为7166人,达39.5‰;死亡人数年平均1268人,死亡率为6.4‰,最高年为1567人,达8.2‰。
  表3—2 954~1987年人口自然变动一览机械变动迁入宋、元以来,有许多北方人迁来南丰定居,县(州)城还有蒙古族等少数民族人居住。民国时期,有浙江、福建贫苦农民200余人来南丰山区谋生,主要是做香菇和狩猎。抗日战争期间,流入不少南昌、抚州等地区难民,据1939年统计资料,一年时间就达1585人。1949年冬,有57名南下干部留县工作,其中有部分定居下来。1950年以后,浙江省庆元、缙云、永康和本省临川等地农民陆续迁来南丰务农。1958~1960年间,外省流入南丰856人,外县(市)流入1179人,共计2035人,已安置1113人。1968年,省、地下放干部321人来南丰插队劳动。1969~1970年,全县共接收和安置上海知识青年1249人、抚州知识青年415人和浙江淳安移民10220人在南丰农村落户。1982~1987年间,外地人因婚姻和干部职工工作调动、复员转业安置等迁入南丰的人口共16096人(含外省迁入1005人),其中迁入县城4726人(含外省迁入725人)。
  迁出明、清数百年间,县内不少农民迭遭兵燹天灾迁徙外流至江西玉山和浙江常山、江山等地,至今已有南丰裔3662户、16791人散居在这3个县(市)的148个自然村里。抗日战争胜利后,不少南昌、抚州等地的战争难民迁回原籍,迁出人数失考。建国前和建国后南丰裔迁往国外的侨民有泰国13人、奥地利4人、印度5人、印度尼西亚34人、法国13人、巴西10人、美国87人、新加坡76人、加拿大23人、西班牙2人、荷兰6人、马来西亚2人、瑞士4人,合计279人。还有南丰裔在港、澳人员123人,去台人员341人。1954年4月15日,县境西南洽村区苦竹等12村划归广昌县时,共迁出936户、3292人。1968年,县内干部、教师、知识青年共1045人和城镇居民6554人由城镇迁农村插队落户。1973年以后,大部分插队落户的上海、抚州知识青年迁回原籍;县内下放干部、教师、知识青年和城镇居民也陆续由农村迁回县城。1982~1987年间,县境内因婚姻、参军、干部外调、升学、招工等迁出人员共13347人(含迁往省外769人),其中县城迁出2302人(含迁往省外304人)。
  第三节人口分布自然区域分布全县土地总面积1909.28平方公里,1987年年末总人口数为228323人,人口密度每平方公里119.5人,比1949年每平方公里53.5人增加66人,增长123.3%。其中山区占全县面积75.47%,1987年末有60244人,人口密度每平方公里41.8人;丘陵与平原占全县总面积的19.49%,1987年末有168079人,人口密度每平方公里451.7人。
  行政区划分布 1987年,各乡、镇总人口和人口密度是:琴城镇33573人,每平方公里4823.7人;白舍镇12883人,每平方公里89.5人;太和镇19796人,每平方公里99.6人;东坪乡7161人,每平方公里74.9人;洽湾乡14836人,每平方公里138.5人;沙岗乡5427人,每平方公里61.9人;市山乡22109人,每平方公里171.8人;桥背乡18693人,每平方公里295.6人;莱溪乡14141人,每平方公里171.6人;太源乡9087人,每平方公里79.4人;三溪乡9175人,每平方公里72.5人;桑田乡13246人,每平方公里128.1人;西溪乡6927人,每平方公里62.2人;中和乡10900人,每平方公里103.3人;洽村乡7025人,每平方公里37.3人;波罗乡7902人,每平方公里95.2人;傅坊乡13986人,每平方公里83.6人。
  城乡分布 1987年,县城人口33573人,占全县总人口的14.1%;农村人口194750人,占总人口85.9%,农村人口分布在全县1235个自然村,平均每村157.7人。其中1000人以上村庄11个(市山村3773人,瑶浦村3103人,白舍村2456人,水南村2204人,梅溪、洽湾、西坪、古竹、上甘、官塘、康都等村均在1000~1200人之间),占全县村庄总数的0.89%;1000人以下、500人以上的村庄95个,占全县村庄总数的7.69%;500人以下、100人以上的村庄811个,占全县村庄总数65.67%;100人以下村庄318个,占全县村庄总数的25.75%。
  第二章人口构成第一节性别据旧县志记载,南丰历史上多数年份女性多于男性。清顺治元年(1644)共有48348人,其中女性27330人,占56.4%;康熙五十一年(1712)有38884人,女性20264人,占52%;乾隆三十六年(1771)有40142人,女性20630人,占51.3%;民国23年(1934)有116760人,女性59467人,占50.9%;民国26年共98783人,女性50697人,占51.3%;民国36年共88485人,女性45309人,占51.1%;1949~1963年,女性均多于男性。1964年以后,性别结构出现变化,男性开始多于女性。1982年第三次人口普查中,男性108867人,占50.74%,女性105695人,占49.26%,性别比(以女性为100)为103,与1953年第一次人口普查比较,男性增加58071人,女性增加52679人,性别比与1964年第二次人口普查比较:男性增加47721人,女性增加45868人,性别比提高1.61。1987年总人口228323人,男性115639人,占50.65%,女性112684人,占49.35%,与1982年比较,性别比变化不大。
  第二节民族南丰县历来汉族居多,少数民族甚少。1982年第三次人口普查,全县汉族人口214534人,占总人口的99.987%;少数民族人口共28人(其中回族1人、苗族3人、壮族8人、满族8人、畲族8人),占总人口的0.013%。同1964年第二次人口普查相比:汉族人口增加93577人,增长77.36%,占总人口的比例上升了0.0002%;各少数民族人口增加12人(1964年第二次人口普查时壮族6人、畲族1人、蒙古族9人),增长75%,占总人口的比例下降了0.0002%。
  第三节年龄从1964年第二次人口普查到1982年第三次人口普查19年间,南丰县人口年龄结构发生明显变化:少年儿童比例上升,成年人比例下降,老年人比例上升,人平均寿命延长。其中:0~14岁的少年儿童由47060人增加到91272人,占总人口的比例从38.9%上升到42.54%;15~64岁成年人由70543人增加到115447人,占总人口的比例从58.31%下降到53.8%;65岁以上老人由3370人增加到7843人,占总人口的比例从2.79%上升到3.669%。其中80岁以上老人473人,占总人口0.22%,调查时最高寿者王老排102岁(男,汉族,住市山吉坪村)。根据1982年第三次人口普查资料,全县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为67.64岁(男性为65.56岁,女性为69.37岁),比1949年的35岁增加32.64岁。
  表3—3 1982年7月1日全县人口年龄状况一览第四节文化程度民国33年(1944)全县共有小学生6418人,中学生211人。每万人中有小学生627人,中学生20.5人,有小学以上文化程度的人约占总人口十分之一。建国后,在校学生稳定增长,1953年在校学生6015人,1964年在校学生13688人,1982年在校学生59746人。据第三次人口普查资料,1982年全县6岁及6岁以上具有各种文化程度的人口113375人,占全县总人口的52.84%。其中:大学毕业的348人,占0.16%,大学肄业和在校的22人,占0.01%;高中文化程度的6478 ,占3.02%;初中文化程度的18205人。占8.49%;小学文化程度的88322人,占41.16%。与1964年第二次人口普查数字比较:大学文化程度的人下降0.08%,高中文化程度的人增长2.47%,初中文化程度的人增长3.09%,小学文化程度的人下降5.47%。
  1982年城乡人口的文化程度比较:县城6岁及6岁以上总人口26638人,具有各种文化程度的人口为21168人,占79.47%;农村6岁及6岁以上总人口155538人,具有各种文化程度的人口为92207人,占59.28%。县城比农村高20.19个百分点。
  1982年全县文盲和半文盲(即12周岁以上不识字和识字很少的人)为58000人,占12周岁以上人口142208人的40.79%,其中县城文盲率为20.53%,农村文盲率为44.40%,农村比县城高23.87个百分点。
  1982年男性和女性的文化程度比较:全县6岁及6岁以上有各种文化程度的人中,男性为71462人,占63.03%,女性为41913人,占36.97%,男性比女性高26.06个百分点;12周岁以上的文盲和半文盲人口中,男性16770人,占28.91%,女性为41230人,占71.09%,女性比男性高42.18个百分点。
  第五节职业南丰是个农业县,历史上绝大多数人口从事农业生产。建国后,全县在业人口中仍以农业人口最多。1957年,全县从事农业38263人,工业757人,建筑业216人,交通运输50人,城市公用9人,林业、水利258人,商业698人,文教卫生384人,金融150人,国家机关、党机关和社会团体536人,在业人口中农业占92.7%。
  1982年,全县在业人口为98302人,占总人口的45.82;非在业人口为24988人,占总人口的11.65%。在业人口及其比例为:农、林、牧、渔业79281人,占80.65%;制造业6964人,占7.08%;商业、饮食业2896人,占2.95%;教育、文化艺术事业2217人,占2.26%;建筑业1965人,占2%;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1497人,占1.52%;交通运输、邮电通信业1245人,占16.26%;卫生、体育、科研、金融、电力、自来水等行业2237人,占2.28%。全县15岁及15岁以上非在业人口及其比例为;家务劳动16787人,占67.18%;在校学生3731人,占14.93%;退休、退职1211人,占4.85%;城镇待业703人,占2.81%;待升学271人,占1.09%;待国家统一分配12人,占0.05%;其他2273人,占9.09%。非在业人口总数占在业人口总数的25.42%。
  各行业在业人口中,按职业的八大类,分布情况是:各类专业技术人员4171人,占4.24%;国家机关、党群组织、企事业单位负责人1042人,占1.06%;办事人员和有关人员885人,占0.90%;商业工作人员1755人,占1.79%;服务性工作人员1464人,占1.49%;农、林、牧、渔劳动者78460人,占79.82%;生产工人、运输工人和有关人员10524人,占10.70%;不便分类的其他劳动者1人,占0.001%。
  据1987年统计资料:全县社会劳动者总人数11.35万人,占总人口的49.7%,其中参加社会劳动的人口10.81万人,占96.9%。按照从事的产业结构分析:全民所有制单位职工1.06万人,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职工0.38万人,乡村劳动者8.76万人,城乡个体劳动者0.61万人;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析:农、林、牧、渔、水利业8.09万人,工业1.02万人,建筑业0.18万人,交通运输、邮电通信业0.22万人,商业、公共饮食业、物资供销和仓储业0.60万人,房地产管理、公用事业、居民服务和咨询服务业0.14万人,卫生、体育、社会福利事业0.08万人,教育、文化艺术和广播电影电视事业0.23万人,科学研究和综合艺术服务事业0.03万人,金融、保险业0.04万人,国家机关、党政机关和社会团体0.18万人,其中农、林、牧、渔、水利业人数最多,占74.8%。
  第六节姓氏民国《江西通志稿》在“各县著姓及代表人物统计表”中,记载南丰县从五代、宋、元、明、清和民国前期有著姓、较次姓和稀姓共165姓。
  当时的著姓有赵、刘、李、曾、吴、黄、汤、谭、胡、揭、周、江、张、陈、邱、朱、王、罗、邓、徐、谢、甘等22姓。
  较次姓有熊、封、危、余、符、瞿、苏、储、卢、黎、雷、孙、崔、韩、官、鄢、萧、姚、饶、毛、包、高、何、杨、章、唐、汪、梁、彭、程、丁、游、林、邹、谌、严、鲁、杜、陆、夏、蔡、傅、季、戴、聂等45姓。
  稀姓有元、文、闻、平、廖、侯、谈、过、管、威、幸、阮、邵、席、上官、冯、洪、钟、龚、龙、皮、舒、涂、於、虞、区、俞、喻、齐、倪、梅、柴、温、樊、潘、袁、颜、田、燕、全、钱、娄、焦、尧、陶、曹、戈、华、方、康、匡、姜、邢、宁、盛、应、裘、缪、沈、任、金、阎、詹、董、项、史、吕、许、伍、闵、简、卜、祝、马、蒋、冷、宋、易、魏、顾、路、赖、艾、万、贺、段、向、尚、郑、葛、乐、郭、石、白、翟、欧阳、叶、薛等98姓。
  经过50多年人口的变迁,县境内姓氏渐次增多。据1981年全县地名普查资料和近几年各乡、镇所撰志书记载,全县1987年全县共有292姓,与《江西通志稿》所载姓氏相比,增加127姓,这292姓按笔画顺序排列如下: 丁、卜、刁、万、马、于、卫、门、王、邓、毛、方、元、巴、孔、文、韦、车、支、戈、区、尹、尤、牛、仇、乌、丰、卞、平、卢、甘、叶、包、宁、艾、兰、白、帅、左、龙、石、田、史、乐、冯、皮、占、邝、业、冉、卯、礼、玄、刘、朱、江、汤、池、孙、危、许、过、庄、齐、全、吕、米、向、邢、纪、吉、阮、扬、华、乔、任、伍、邬、牟、关、尧、匡、毕、成、吴、李、杜、杨、张、陈、陆、邱、邹、邵、严、余、佘、何、佟、汪、沈、沙、应、连、迟、花、芦、苏、芮、谷、狄、闵、辛、宋、冷、岑、时、劳、投、周、罗、季、林、武、官、宗、郑、郁、范、苗、茅、岳、易、金、宠、孟、单、於、房、幸、屈、欧、尚、雨、赵、胡、封、饶、段、姚、姜、娄、美、柯、柳、柏、项、祝、郝、都、贺、费、候、俞、荀、威、钟、闻、施、骆、查、洪、胥、荣、徐、夏、唐、高、聂、耿、涂、郭、衷、席。秦、袁、敖、贾、陶、顾、桂、柴、晏、晁、莫、倪、凌、翁、党、谈、诸、殷、钱、奚、黄、崔、符、萧、谌、梁、梨、梅、章、龚、曹、屠、常、戚、盛、康、商、阎、银、曾、揭、谢、彭、韩、鲁、储、傅、游、温、程、嵇、蒋、董、葛、舒、喻、辜、童、焦、褚、戢、富、鄢、雷、楚、赖、楼、靳、蓝、蒲、简、裘、路、虞、詹、鲍、解、羡、谭、熊、廖、蔡、管、漆、裴、翟、缪、赛、阚、黎、樊、颜、潘、潭、滕、燕、薛、薄、霍、操、戴、魏、鞠、瞿、上官、司徒、申屠、欧阳。
  以上姓氏,有不少聚族而居;一村一姓(以姓名村者如吴家庄、黄家坊、周家堡、徐家边、胡家源、刘家山、汤家窠、王坊嵊、邓家坑、元家塅、何家坪、陈家屋等,全村一姓居多者石邮及九联吴姓、石谦及前山封姓、赓溪及白兔夏姓、西坪崔姓、后举平姓、苦竹刘姓、樟坊林姓、官塘胡姓、鄱阳瞿姓等),或一村数姓(三溪黄、吴、聂、曾、唐,水南朱、陈、丁、封,市山李、揭、吴,瑶浦曾、邹、彭,大堡封、黄等),或一姓散居于数村甚至繁衍于四乡;稀姓则多居住在城镇。
  南丰不少姓氏,是历史上从外地迁入的。这在宗谱、墓碑及志书上有载。曾姓始出于鄫国,后亡于莒国,子孙散亡,在其鲁国者去邑称曾氏;其一支后世迁入南昌,唐乾符(874~879)间曾洪立为南丰令,后卒于南丰,其子延铎自此定居南丰,北宋曾巩、曾布、曾肇即为延铎第四代后裔。曾氏于两宋间登进士者51人,为县内大姓望族。熊姓源自楚国,后国为秦所灭,子孙迁居江南。其一支十一世孙熊四八从宜黄六都磜下迁到南丰四都函溪大熊坊定居。李姓系出唐代滕王李元婴,世居洪州;传至六代湖北孝感知县李才,其长子李公积入赘南丰四十七都谢氏,始籍南丰。传至十七世李文盛徙居县城馆前,遂为馆前李氏。危姓原为唐末南城人李全讽之后。其弟仔倡战败奔吴越,钱镠改其姓为元。然全讽一支仍其本姓为危。至清康熙五十九年(1720)危楷乡试中举,进选于吏部,易其姓为元,可知南丰元氏为危姓改之。余姓的先祖是四川眉山唐谏议大夫余澄,澄子临安太守余庆居下邳(今江苏睢宁西北),其后再迁安徽新安。,至五代后梁开平(907~911)时又迁南丰沙溪(即今沙岗),是为南丰余氏。吴姓可上溯自五代四川阆中县人附马吴宣,宣为后蜀主孟知祥婿,知祥死时(194年)宣年63岁,宣偕妻携三子经、纶、绍由蜀徙家抚州之石井;后再迁南丰为南丰吴氏肇基之祖,惟吴经仍留居抚州。杜姓实乃杜甫之后,,湖南平江《杜甫族谱》明代旧谱序称杜甫晚年携家出蜀病死于平江县小田村;宋时有一支杜甫后裔迁居南丰,遂为南丰人氏。宋钦宗靖康之变,北宋覆亡,有外籍赵、杨、王、孟、陈、黄、章等姓氏随赵宋宗室南渡而来南丰定居,南宋著名词人赵长卿即为宋宗室迁入南丰的。嗣后,历经元、明、清及民国,南丰人口和姓氏逐渐增加,并出现一些大姓望族。抗日战争前后,有军人退伍或其他原由迁入南丰的四川渠县籍蒲姓和浙江诸暨籍骆姓,有日军侵入后逃难来南丰居住的南昌籍衷(本姓哀)、宗、柳、敖、凌、帅、花、漆、辜、童、狄、褚、翁、左、桂、晏、佘以及其他外籍迁入的秦、兰、庄、屠、车、支、莫、茅、柏、谷等姓,全县增加的姓氏当在40个以上。建国后,干部、教师、军人、职工及其家属迁入较多,增加的姓氏不下于50个。诸如50年代随军南下转业地方工作的薄、常、乔等姓,从学校毕业分配来南丰工作的湖北大冶籍商姓、柳州籍尹姓,因工作调入南丰的山东籍于姓、关姓,抚州籍戢姓,以及东北籍满族京剧演员来南丰串戏加入班底的佟姓等;60年代有大学毕业分配来丰工作的福建泉州籍柯姓、江苏南京籍司徒姓、江西靖安籍邬姓,有上海籍插队知青郁姓,有迁入傅坊公社杨家生产队务农的江苏籍阚姓等;70年代以后迁入南丰的有湖南武冈籍银姓、山东籍迟姓、江苏籍牛姓、浙江籍韦姓、丰姓、申屠姓等。
  第三章人口控制第一节计划生育机构建国后,南丰县人口稳定增长,1949~1960年净增12851人,年平均增长1168人;1961~1970年净增49286人,年平均增5476人;1971~1978年净增48450人,年平均增6921人;1979~1987年净增20098人,年平均增2512人。总人口不断增加,使人均耕地相应减少。1956年全县人均耕地3.24亩,到1987年只有1.3亩。控制人口,势在必行。
  1963年春,县成立计划生育指导委员会。1972年1月11日,县成立由5人组成的计划生育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但未设专职工作人员,工作由县卫生局兼管、妇幼保健站负责实施。尔后经过1972年3月、1977年4月两次领导班子成员调整,但下属办公室仍未配备专职工作人员。1979年3月,县计划生育办公室配备6名专职干部。1980年12月,各公社(镇)都配备专职计划生育助理员,全县共16人。1983年,县成立计划生育宣传技术指导站。1984年3月24日,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及计划生育办公室,接受县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的领导,成为政府的正式职能机构;接着在洽湾、三溪乡进行计划生育三级网点组建试点工作,乡设立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各村民委员会亦设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各村民委员会配备1名计划生育宣传员。1985年全县各乡、镇、场普遍建立计划生育三级网点组织,负责管理辖区的计划生育工作。
  第二节晚婚晚育南丰历来有早婚现象,1950年《婚姻法》颁布后,经过宣传教育,早婚现象有所减少。1963年提倡晚婚晚育,在婚龄上提出县城男为27周岁,女为25周岁;农村男为25周岁,女为23周岁。1974年贯彻执行计划生育“晚、少、稀”的原则,晚婚年龄提倡农村男25周岁,女23周岁,县城略高于农村;生育子女不少于1个,不多于2个;生育间隔期3~5年。通过宣传教育,晚婚晚育已成为部分男女青年的自觉行动。1979年全县初婚女青年619人,实行晚婚的239人,晚婚率38.6%。1980年规定按法定婚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推迟3年以上初婚为晚婚;婚后在24周岁以后生育第一胎的为晚育。对于这些规定,城镇中80%以上的青年执行较好,农村执行较差。1980年,全县初婚女青年600人,实行晚婚的309人,晚婚率51.5%;1981年初婚女青年1622人,实行晚婚的400人,晚婚率24.7%;1982年初婚女青年1310人,实行晚婚的311人,晚婚率24%;1983年初婚女青年1354人,实行晚婚的342人,晚婚率25.3%;1984年初婚女青年1400人,实行晚婚的437人,晚婚率31.2%;1985年初婚女青年1406人,实行晚婚的452人,晚婚率32.2%;1986年初婚女青年1522人,实行晚婚的402人,晚婚率26.4%;1987年初婚女青年1790人,实行晚婚的457人,晚婚率25.5%。
  第三节节育绝育 20世纪50年代后期,南丰计划生育工作,只是在群众中倡导自由采用避孕方法,调节生育密度,县医药部门开始出售避孕用具和药物,并支持多子女的国家干部做绝育手术。
  1963年6月,县计划生育指导委员会举办节制生育技术和宣传指导训练班,培训计划生育技术、宣传骨干121人;同时,从各单位抽调12名医务人员巡回到各公社(镇、场)作节育技术指导,开展节育手术。是年,全县出售避孕套1891只,避孕片618片,避孕软膏10支;避孕失败或计划外怀孕者采取人工流产补救19例;两胎以上女子绝育采取输卵管结扎手术19例。1964年以后,自觉采取节育措施的人渐多,至1966年,全县施行男女绝育手术和放节育环的夫妇2519对。1971年,广泛推行计划生育,开始控制多胎生育,措施上以女性输卵管结扎为主,全县采取节育、绝育措施的人数大量增多。到1973年,落实各种节育措施的夫妇有7793人,节育率为46.6%。1978年,贯彻和落实中共中央“一对夫妇生育子女,最好一个,最多两个”的号召,出生率和自然增长率得到下降,节育率有所提高。1974~1978年,全县施行男女结扎手术人数3878人,上节育环3692例,采取其他方法避孕的4760人,5年中平均每年节育率达48.4%。197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提出“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的号召,南丰制定了夫妇终身只生一个孩子的应给予表扬和鼓励的政策,更加鼓舞和增强了广大夫妇“只生一个”的信心。1979~1982年,平均每年落实节育措施人数19321人,占4年中年平均应落实节育措施人数24979人的77.3%;其间,1980年节育人数达20862人,节育率85.2%。1983年,在全国计划生育宣传月活动的推动下,城镇乡村均加强计划生育宣传和技术指导工作,全县落实节育措施人数22835人,节育率为95.1%,有效地控制了人口增长。1984~1987年,县、乡(镇、场)、村开展签订“计划生育合同书”活动,全县平均每年计划内出生1656人,其中一胎年平均1510人,一胎率91.2%,二胎年平均146人,二胎率8.8%;全县平均每年落实节育措施人数27044人,年平均节育率78.5%;累计领取独生子女证的有825对夫妇。
  第四节优生优育 1950年5月1日,《婚姻法》公布施行,自此,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均要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并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之前进行健康检查。1985年,全县有939对男女青年进行婚前健康检查,其中2例患先天性遗传病和8例不适宜结婚的内科病患者未给予登记结婚。1987年,全县接受婚前健康检查的男女青年共1194对。
  1951年起推行新法接生,消灭新生儿破伤风(脐带风)与产褥热,保护产妇和新生儿的健康。1980年开始,全县建立围产期保健卡制度,由单纯的新法接生发展到母子系统一条龙保健管理,凡孕、产妇围产期间,须将孕、产妇健康、产前检查、分娩、新生儿访视等情况,及时记录入卡。若发现异常情况者,便及时给予诊治或手术处理。据1986年统计资料,全县孕妇产前检查达10450人次;产后访视达9505人次。这项制度的实施,为优生创造了良好条件。
  在做好优生工作的同时,做好优育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儿童健康检查。1987年,全县接受健康检查的儿童7735人,查出3岁以内佝偻病患者126人,并已进行矫治;查出缺铁性贫血720人(其中3岁以内232人),已矫治666人。幼托组织自1955年创办以来,至1987年已发展到54个,共有3~7岁儿童2688人(其中3岁以内2536人)。对领有《独生子女证》的;从70年代开始由县计划生育部门每年拨出专项经费,委托县人民医院、妇幼保健院为独生子女作免费体检。同时指导家长科学育儿、保证独生子女健康成长。
  第五节政策措施免费节育绝育 1964年起,属于实行计划生育就诊的挂号费、四项手术费、医药费、住院费全部免费。
  1972年起,对实行计划生育所有避孕药具,一律免费供应。
  晚婚、晚育奖励规定 1981年起实行晚婚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增加婚假15天(1983年1月18日以后为18天);实行晚育的,分娩时按规定的产假增加34天。
  独生子女奖励规定 1981年起,对只有一个孩子不再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夫妇,经双方申请,单位核定,发给《独生子女证》和奖金100元;从领证之日起至独生子女14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4元。以上支出由家长单位福利费或乡、镇、街道统筹解决。在同等条件下,给予独生子女入托、就医、招生、招工、招干、农村宅基地分配和城镇住房分配等方面优先照顾。农民的独生子女本人的自留地按2个孩子分给。
  享受上述优待后,又生育第二个孩子的(不含符合再生育一个孩子条件的),除收回《独生子女证》、追回已享受的一切物质待遇外,并按强生第二胎处理。
  对再生育一胎的规定 1981年起,有下列情况之一,在孩子年满4周岁以上,可有计划地安排再生育一胎:(一)只有一个孩子,该孩子经县级以上医院会诊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二)再婚夫妇一方只生育一个孩子,另一方为初婚或未生育过的;(三)多年不生育,于1979年8月以前抱养一个孩子的(1983年改为“五年婚后未育,抱养一个孩子后,又怀孕的”);(四)农村男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的。
  1983年规定:农村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在孩子年满4周岁以上,也可有计划地安排再生育一胎;(一)居住在经县人民政府划定、报省人民政府备案的地多人少、人口长期没有发展的边远山区,只有一个孩子的(该项规定于1985年11月28日取消);(二)居住在人口稀少地区的少数民族,只有一个孩子的(该项规定于1985年11月28日取消);(三)一家兄弟二个以上,只有一对夫妇有生育能力的;(四)两代单传只生育一个孩子的;(五)夫妇双方都是独生子女,只生育一个孩子的。
  1985年规定:(一)以下6种情况,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胎:1.夫妇一方为革命烈士的子女,只生育一个孩子的;2.夫妇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的残疾军人,只生育一个孩子的;3.一方因公丧偶的再婚夫妇,再婚前子女数双方合计不超过3个的;4.一方丧偶的再婚夫妇,再婚前子女数双方合计不超过2个的;5.非丧偶的再婚夫妇,再婚前双方没有或合计只有一个孩子的,或一方已有2个孩子,再婚时另一方为30周岁以上的初婚者;6.男方是少数民族(壮族除外),只生育一个孩子的。(二)农村人口(包括男方吃商品粮、女方吃农业粮的)中再增加:只生育一个女孩的,经过批准,可以生育第二胎。(三)城镇人口中,下列2种情况经过批准也可以再生育一胎:1.夫妇一方连续从事煤矿井下作业5年以上,并继续从事井下作业,只生育一个女孩的;2.独生子与独生女结婚,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四)归侨、侨眷的计划生育政策,按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的规定执行。(五)对再生一胎的时间间隔的审批,规定如下:1.对农村只生育一个女孩的育龄夫妇:①自本补充规定开始执行至1990年底,须在孩子年满5周岁后,方可安排生育指标(即第6年出生);②自1991年1月1日至1995年底,须在孩子年满4周岁后,方可安排生育指标;③自1996年1月1日以后,须在孩子年满3周岁后,方可安排生育指标。2.准予再生育一胎的夫妇,凡属于晚育的,在孩子年满3周岁后,即可安排生育指标;凡属于早婚早育者,则须在夫妇双方均满27周岁后,方可安排生育指标。
  对接受节育手术者的休假待遇 1983年1月18日起,对自愿接受节育手术者的休假按公假处理,不扣奖金和工资。其照顾假期为:上环3天;取环1天;输精管结扎15天;输卵管结扎30天;人工流产15天;引产孕期5~7月者30天;7月以上56天。以上假期均从动手术之日起计算。
  凡违反计划生育的不得享受上述假期。
  对计划外生育的处罚与限制 1979年起,对计划外生育的处罚:(一)处罚无计划多子女生育:从1974年实行“晚、少、稀”以来,到1979年7月实行“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以前生3个或3个以上孩子者和实行“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以后生2个或2个以上孩子者,给予严肃批评教育。对强生第二胎的,一切生育费用自理,不发产假工资,不给困难补助,不增加自留地;从小孩出生之日起一年内夫妇双方不能参加评奖(超产奖除外)、评模和调资;每月按夫妇双方工资各10%征收计划外生育费;从怀孕时起至二胎子女3周岁止,属于共产党员、共青团员、国家干部的,视其情节与态度,建议党、团组织和行政单位给予严肃批评,个别的给予纪律处分。对强生第三胎的,除一切生育费用自理、不发产假工资、不给困难补助、不增加自留地外,城镇不增加住房,农村不增加住宅基地;从小孩出生之日起3年内夫妇双方不能参加评奖(超产奖除外)和评模,并取消一次调资晋级;每月按夫妇双方工资各10%征收多胎子女费,生育3胎以上者每生育一个则多征收夫妇双方各10%工资,从怀孕时起至多胎子女14周岁止;是党、团员和国家干部的,除批评教育外,有的建议给予纪律处分。(二)处罚非婚怀孕生育:非婚怀孕生育是违法行为,要严肃批评教育,劝其分居。对不听劝阻的,夫妇双方口粮农业人口按超购价、非农业人口按议价供应到晚婚年龄,并写出检讨,再办理结婚手续。产妇的接生、住院、医疗等一节费用自理,并不给产假。
  1983年1月18日起,对经过多次教育仍不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应给予经济制裁和必要的行政纪律处分:1.凡计划外二胎以及多胎怀孕必须采取补救措施,不听劝阻者,按不同情况给予经济制裁,并限期终止妊娠;终止妊娠后,即免予处分并退还罚款。2.凡干部、职工强生第二胎的,夫妇双方各降低一级工资;一年内不能参加评模、评奖(超产奖除外)、提职、晋升。强生三胎及三胎以上者,夫妇双方各降低两级工资。3.年内不能参加评模、评奖(超产奖除外)、提职、晋升。凡临时工、合同工强生第二胎的,应予酌情罚款;强生第三胎的,一律辞退。不实行计划生育,不能作为招工招干对象。3.强生二胎、三胎的,与孕产有关的一切费用自理,不发产假工资及补贴,不给困难补助。4.农村社员强生第二胎或第三胎及三胎以上的,除了超生子女不得划给责任田、自留地外,并给予如下处理:强生第二胎的,酌情提高承包产量,增加上交集体提留;或一次、分次征收一定数量的超生费。强生第三胎的,按以上办法之一加倍处理。强生三胎以上的从重处理。5.对城乡从事手工业、商业等个体经营者,凡不执行计划生育的,应由所在公社、街道根据情节,比照上述规定酌情处理。6.非婚生育是违法行为,除批评教育外,对干部、职工应停发产假工资,一切生育费用自理,并从小孩出生之日起,在一年内处以男女双方基本工资10%罚金,农村社员和其他人员可比照处以适当罚款。
  1985年起,对超生子女户办理农转非时,应具有处理证明,否则不予办转。
  1986年起,凡小孩出生上报户口与粮油关系的,必须具有《独生子女证》、《准生证》和上环或结扎证明三证俱全方予办理。对违犯计划生育者,要有单位处罚和结扎证明,并由县计划生育委员会核实,方可上报户口和粮油关系。凡机动车辆驾驶员办理领取行车驾驶执照的,必须持有当地人民政府颁发的《计划生育情况证明》方可办理。
  表3—4 1972~1987年落实节育措施情况一览

知识出处

南丰县志

《南丰县志》

出版者: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

南丰县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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