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温县境内年平均气温18.2摄氏度,变化幅度在14.6至23.3摄氏度之间。最冷月为1月,平均气温6.2摄氏度;最热月为7月,平均气温为29.3摄氏度。极端最高气温39.8摄氏度,出现在1967年8月28日;极端最低气温零下7摄氏度,出现在1967年1月17日(本志下限后的1991年12月26日,县内出现摄氏零下10.8度极端最低气温)。
表2—4 各月平均气温及其最高最低极端值(摄氏)一览县境内≥5摄氏度活动积温6262摄氏度,可满足越冬作物安全生长的热量要求;≥10摄氏度的活动积温5806摄氏度,可适应各种作物全生育期热量供应的需要;10~20摄氏度的活动积温高达4980摄氏度,完全可以达到双季稻全生育期所需的热量指标。
地域气温差异较大,山区气温随海拔升高而降低。一般海拔每升高100米,年平均气温降低0.6摄氏度,月平均气温在冬半年降低004~0.5摄氏度,夏半年降低0.6~0.7摄氏度,界限温度初日推迟1~3天,终日提前1~3天,持续日数相应减少3~5天,积温减少150~200摄氏度不等。
地温地温的年变化规律只是量不同。县境内年平均地面(0厘米)温度21.2摄氏度,比气温约高3摄氏度。极端最高地面温度70.4摄氏度(1978年7月15日),地面最高温度50摄氏度以上的月份为4~11月。极端最低地面温度—12摄氏度(1972年2月9目),10月至次年4月均可出现地面温度1.1摄氏度以下,对有的作物会造成冻害。各地土壤不同深度(5、10、15、20厘米)的地温年平均值都在20.1至20.2摄氏度之间,各层温度差异很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