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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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黎川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10006227
颗粒名称: 二、审判
分类号: D916.2
页数: 14
页码: 378
摘要: 机构设置清代,地方司法由地方行政长官执掌。中华民国初期,县长兼理司法事务,设承审员1人,办理刑事、民事诉讼案件,受命于县长。民国25年,黎川成立司法处,独立行使审判事宜。司法处设审判官、书记官、检验员、执达员、录事、民丁、司法警察共10余人。解放后,在县人民法院成立前,全县刑事、民事案件由县人民政府民教科审判小组承办,重大案犯由县公安局处理。1950年9月21日,黎川县人民法院正式成立,配有院长1人,干部3人,法警2人。1968年县人民法院被撤销,干部被下放到农村锻炼,刑事、民事案件由县保卫部处理。1990年,黎川县人民法院有工作人员30余人。黎川县人民法院建立以来,认真对待人民群众来信来访。
关键词: 黎川县 法院

内容

(一)机构设置清代,地方司法由地方行政长官执掌。中华民国初期,县长兼理司法事务,设承审员1人,办理刑事、民事诉讼案件,受命于县长。民国25年(1936年),黎川成立司法处,独立行使审判事宜。司法处设审判官、书记官、检验员、执达员、录事、民丁、司法警察共10余人。民国29年(1940年)元月,黎川县地方法院成立,隶辖于高等法院第四分院,法院设院长、书记官各1人,推事3人,录事5人,庭丁2人,勤杂2人,法警10余人,主要审判刑事、民事案件。
  解放后,在县人民法院成立前,全县刑事、民事案件由县人民政府民教科审判小组承办,重大案犯由县公安局处理。1950年9月21日,黎川县人民法院正式成立,配有院长1人,干部3人,法警2人。1951年为了配合农村土地改革,在三、五、六三个区设立分庭,专门处理土改中本地区的案件。1968年县人民法院被撤销,干部被下放到农村锻炼,刑事、民事案件由县保卫部处理。1972年,恢复县人民法院,设立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和办公室,1982年增设经济审判庭,并在宏村、熊村、洵口三地设了审判分庭。1990年,黎川县人民法院有工作人员30余人。
  (二)审判案件中华民国时期成立的黎川县地方法院,主要负责对民事、刑事案件的审判。下面,是黎川地方法院1940-1946年民事、刑事案收件和已决、未决情况。
  表4-13 黎川县地方法院1940-1946年民刑事案件情况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黎川县人民法院依法办案,加强了社会主义法制,运用审判武器,同各种破坏安定团结,危害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犯罪活动进行了不懈的斗争,保护了人民,巩固了社会主义制度。
  50年代初期,县人民法院认真贯彻中央《关于镇压反革命活动的指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依照法律和政策惩办了一些严重刑事犯罪分子,巩固了人民民主专政,使国民经济恢复工作顺利进行。
  60年代初期,根据中央指示精神,黎川县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依靠群众,走群众路线,查清案情发动群众说理斗争,对大部分刑事犯罪分子,基本上实行一个不杀,大部不抓的方针,全县社会治安情况良好。
  “文化大革命”期间,法律遭到践踏,公安局、检察院、法院三家被“砸烂”,不能依法行使职权,造成了大量冤假错案。粉碎“四人帮”后,县人民法院根据中共中央指示精神,从1979年起,本着“有错必纠”的方针和“全错全纠,部分错部分纠,不错不纠”的原则,对“文化大革命”期间判决的案件,通过深入群众,反复调查核实,纠正冤假错案59件,涉及当事人64名。1981年、1982年两年中,县人民法院组织人员对原已审结案件,特别是要求申诉复查的案件,逐一进行认真的查核。两年中,共复查62件65人,撤销原判宣告无罪11件11人,改判减刑2件2人,维持原判49件52人。此外,根据上级指示精神,认真开展了对起义人员案件的复查工作,审结44件44人,撤销原判予以纠正40件40人,维持原判4件4人。1984年至1987年,法院进一步复查了208件涉及221人的案件,属起义投诚42件42人,对其中33件33人撤销原判予以纠正,6件6人维持原判,转办3件3人;属知识分子的15件15人,其中1件1人撤销原判,14件14人维持原判;属台胞台属17件17人,其中5件5人撤销原判,予以纠正,12件12人,维持原判;属少数民族的1件1人,维持原判;属侨属的2件10人,其中1件1人撤销原判,1件9人维持原判;因反革命罪被判刑的35件38人,其中3件3人被撤销原判,32件35人维持原判;因政治问题被判刑的86件88人,其中22件22人撤销原判,予以纠正,64件66人维持原判。
  1983年开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分子的活动中,县人民法院贯彻执行“从重从快、一网打尽”的方针和集中打击、统一行动、统一部署决策,依法从重从快打击杀人、强奸、抢动、流氓集团等犯罪分子,共审理各类刑事案件131起188人,打击了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促进了社会治安的好转。
  从黎川县人民法院成立至1990年12月,共审理刑事案件3317件,其中反革命案件1453件,严重刑事案件289件,其他刑事案件1378件,经济犯罪案件197件。
  在民事审判工作中,县人民法院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遵照国家制定的有关民事法律条文,特别是《民事诉讼法(试行)》和《民法通则》的规定进行,调整了人际关系,保护了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加强了人民内部的团结。从1950年至1990年,县人民法院共审结各类民事案件3873件,其中离婚案件2720件,损害赔偿案件248件,“四养”案件105件,房屋案件140件,继承案件68件,债务案件157件,山林水利土地纠纷案件55件,劳资案件17件,其他案件363件。
  黎川县人民法院建立以来,认真对待人民群众来信来访。1981年至1984年6月,县人民法院受理人民群众来信1475件,自行处理1236件转有关部门处理239件;接待人民群众来访2053人(次),及时调解了大量的简易民事纠纷。从1984年7月至1987年7月,县人民法院受理人民群众来信1008件,其中自办880件,转其他单位128件;接待人民群众来访1649人(次),自办1077(次),转办572人(次);与有关部门配合,调解简易民事纠纷774件,经对起诉人进行教育,当事人撤诉70件。

知识出处

黎川县志

《黎川县志》

出版者:黄山书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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