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黎川县志》 图书 |
唯一号: | 140220020210006227 |
颗粒名称: | 二、审判 |
分类号: | D916.2 |
页数: | 14 |
页码: | 378 |
摘要: | 机构设置清代,地方司法由地方行政长官执掌。中华民国初期,县长兼理司法事务,设承审员1人,办理刑事、民事诉讼案件,受命于县长。民国25年,黎川成立司法处,独立行使审判事宜。司法处设审判官、书记官、检验员、执达员、录事、民丁、司法警察共10余人。解放后,在县人民法院成立前,全县刑事、民事案件由县人民政府民教科审判小组承办,重大案犯由县公安局处理。1950年9月21日,黎川县人民法院正式成立,配有院长1人,干部3人,法警2人。1968年县人民法院被撤销,干部被下放到农村锻炼,刑事、民事案件由县保卫部处理。1990年,黎川县人民法院有工作人员30余人。黎川县人民法院建立以来,认真对待人民群众来信来访。 |
关键词: | 黎川县 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