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黎川县的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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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黎川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10006226
颗粒名称: 一、黎川县的检察
分类号: D916.3
页数: 8
页码: 371
摘要: 检察处设首席检察官1人,检察官2人,主任书记官1人,书记官2人,检验员1人,录事4人,警长1人,法警8人,公丁1人。检察处的主要任务是受理一般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拘传人犯,提起诉讼,对于县法院判处的案件如认为过轻或过重,可向第二审法院提出抗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国家设立最高人民检察署,1951年9月始设地方人民检察署,1954月9月检察署改为检察院。黎川县人民检察院始建于1955年5月,县检察院的检察长、检察员均由省人民检察院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任免。1966年“文化大革命”,县检察院被“砸烂”,停止工作,检察院干部被下放到农村劳动。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主要有刑事检察、经济检察、法纪检察和监所检察。
关键词: 检察院 黎川县

内容

黎川县于1939年始设检察机构,即黎川县检察处,办公地址在县城黄氏家庙。检察处设首席检察官1人,检察官2人,主任书记官1人,书记官2人,检验员1人,录事4人,警长1人,法警8人,公丁1人。检察处的主要任务是受理一般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拘传人犯,提起诉讼,对于县法院判处的案件如认为过轻或过重,可向第二审法院提出抗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国家设立最高人民检察署,1951年9月始设地方人民检察署,1954月9月检察署改为检察院。黎川县人民检察院始建于1955年5月,县检察院的检察长、检察员均由省人民检察院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任免。1966年“文化大革命”,县检察院被“砸烂”,停止工作,检察院干部被下放到农村劳动。1978年9月重新建立黎川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县检察院设立办公室、法纪检查科、刑事检察科、经济检察科、监所检察科。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主要有刑事检察、经济检察、法纪检察和监所检察。
  黎川县人民检察院自成立至1964年的十年中,办案情况如下: 1955年审查批准逮捕罪犯78名,不批准逮捕54名,退回县公安局补充侦查22名,审查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反革命案6件,自行侦查重大刑事案6件,有重点地抽查了21个已判刑的案件,纠正轻罪重判1名、重罪轻判2名。
  1956年,批准逮捕16名,不批准逮捕7名,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名;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239名,经审查,决定起诉216名,不起诉21名,退补2名;与公安、法院联合处理积案16件;根据中央6条处理原则,对已决案件检查了389件,发现错捕46件,轻罪重判47件,事实不清13件,全部予以纠正。
  1957年,审查批准逮捕人犯62名,不批准逮捕21名,退补9名;在侦查工作中受理案件40件,经审查起诉23件,不起诉17件。
  1958年,审查案件42起,批准逮捕44人;受理自行侦查案20件,不起诉7件,未结2件;受理公安、县委肃反办公室交办的案件59件,1957年积案2件,退补的5件,共66件70人,经审查决定起诉59件63人,免于起诉1件1人,退补3件3人,未结3件3人。
  1959年,审查批准逮捕27名犯人,不批准逮捕11名,退补33名,上报分院待批3名,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33件,经起诉33名;自行侦查的案件11起,当年全结案。
  1960年,审查批准逮捕24名罪犯,不批准逮捕16名,报分院批准逮捕5名;自行侦查案件7件8人,全部结案;逮捕5人,劳改1人,上报分院待批2人。
  1961年,受理公安局报捕案79件83人,经审查,不批准逮捕2件2人,退补1件1人,报分院审批76件80人(分院批准逮捕45件47人,不批准逮捕13件15人,撤回6件6人,待批12件12人),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40件,经审查,全部起诉;自行受理案件17件,全部结案,其中法办14名,建议其他部门处理4名。
  1962年,受理公安机关报捕案57件64人,经审查不批准逮捕11件11人,退补1件1人,公安局撤回7件7人,报地区分院批准38件45人(分院批准逮捕26件30名罪犯,不批准逮捕8件11人,退补1件1人,待批3件3人),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案件36件41人,经审查决定全部起诉;自行侦查案件2件2人,全部结案。
  1963年,受理公安报捕案36件49人,经审查,不批准逮捕8人,公安局撤回5人,报地区分院批捕36人(分院批准逮捕32人,不批准逮捕4人)。
  1964年,受理公安机关报捕案11件13人,经审查不批准逮捕2人,退补2件3人,报分院批捕7件8人(分院全部批准逮捕);自行侦查案3件,全部结案。
  “文化大革命”初期,检察机关不能正当行使权力。1968年10月县人民检察院被撤销。从1966年至1978年9月期间,全县共判处反革命案件65件76人,其中错案34件40人;判处刑事案件112件130人,其中错案4件4人。在12年中,一个县出现如此多的错案,充分证明了没有刑事诉讼的检察机关,没有人民检察院对法律实行有效的监督,国家的法律、法令就不能得到很好的执行,办案中会出现偏差,从而造成一些冤假错案。
  1978年3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改草案,确定中央和地方设立人民检察院,9月,黎川县人民检察重新建立。
  黎川县人民检察院重新建立后,加强了刑事、法纪、经济、监所的检察工作,维护了社会主义法制,保证了四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在办案过程中,他们本着法制原则,依靠群众原则,实事求是调查研究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对于一切公民在运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认真工作,避免了一些冤假错案的发生,维护了法律的尊严。

知识出处

黎川县志

《黎川县志》

出版者:黄山书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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