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黎川县贯彻《决定》和《新六十条》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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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黎川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10005687
颗粒名称: (四)黎川县贯彻《决定》和《新六十条》
分类号: F320
页数: 2
摘要: 1979年2月25日到27日,县委召开了全县四级干部大会,学习和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草案)》和《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贯彻这两个文件,中心是解决以下问题: 尊重自主权问题。生产队在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在国家计划指导下,有权决定经营方法,有权分配自己的产品和现金,有权抵制任何领导机关和领导人的瞎指挥。分给社员的自留地、饲料地以及饲料粮,要按规定留足。鼓励农民发展家庭副业,增加个人收入。宣传征购指标长期不变,适当提高农副产品的收购价格,降低农用工业品销售价格的政策,取信于民,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贯彻两个文件的当年,社员分配水平比上年提高了33%。
关键词: 黎川县 贯彻

内容

1979年2月25日到27日,县委召开了全县四级干部大会,学习和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草案)》和《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试行草案)》(即新六十条)。
  贯彻这两个文件,中心是解决以下问题: (1)尊重自主权问题。生产队在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在国家计划指导下,有权决定经营方法,有权分配自己的产品和现金,有权抵制任何领导机关和领导人的瞎指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背党的政策,把社员集体所有制的生产队当作自己的家产随便摆弄,不得无偿平调生产队的物资、资金和劳力,不得搞瞎指挥、一刀切,要按客观规律和群众利益办事,充分调动农村干部和社员的积极性。
  (2)进一步贯彻按劳分配政策,建立和健全明确的生产责任制,使干部和群众从物质利益上关心生产成果,凡能搞定额的,尽可能推行劳动定额,生产队可根据群众自愿,划分季节性或长年作业组。为了克服分配上的平均主义,要联系产量计算报酬,有奖有赔,不能搞包产到户,不搞分田单干。
  (3)落实党的各种农副产品奖售政策,活跃农村经济,多方面给予农民物质利益。分给社员的自留地、饲料地以及饲料粮,要按规定留足。鼓励农民发展家庭副业,增加个人收入。在完成国家统购和收购计划后,农村社队或社员个人可以在集市上出售各种农副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更不准当作所谓“资本主义倾向”来批判。宣传贯彻提高粮食征购价格以及超购再加价的政策(销价一律不动),同时不购过头粮。宣传征购指标长期不变,适当提高农副产品的收购价格,降低农用工业品销售价格的政策,取信于民,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
  贯彻两个文件的当年(1979年),社员分配水平比上年(1978年)提高了33%。

知识出处

黎川县志

《黎川县志》

出版者:黄山书社

本志收录的地名包括黎川县行政区划与居民点名称、行政企事业单位名称、人工建筑物名称、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名胜古迹名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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