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农村集体所有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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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黎川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10005675
颗粒名称: 三、农村集体所有制
分类号: F321.32
页数: 3
页码: 95
摘要: 12月17日,转社工作组深入试点地区,建立建社筹委会,在农民“口愿、心愿、全家愿”的基础上,串连申请入社。在自愿互利的原则下,进行“三评一议”,即评土地入股,评劳动力,评耕牛农具,议定社章。这两个首批建立起来的初级社的特征是:土地入股,统一经营,耕牛和农具作价入股,保持土地和主要生产资料为私有的半社会主义性质。1954年秋,在全县七个区内又进行了七个初级农业社的试点工作。到1955年10月,全县已有87个初级农业社,还出现了一个基本合作化乡。据84个农业社统计,有71个社获得增产,增产幅度最高的达30%以上;保产和增产不多的有9个社,仅有4个社减产。1955年底,已建成207个初级农业社。社员集体劳动,实行按劳分配。
关键词: 集体所有制 黎川县

内容

(一)农业合作化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 1953年冬,根据中央和省有关指示精神,本县开展了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建社试点工作,并确定以县内最早开展互助合作的潭溪乡席厚皮互助组、团围乡吴寿孙互助组为试办重点,以树立典型。12月17日,转社工作组深入试点地区,建立建社筹委会,在农民“口愿、心愿、全家愿”的基础上,串连申请入社。在自愿互利的原则下,进行“三评一议”,即评土地入股,评劳动力,评耕牛农具,议定社章。这两个首批建立起来的初级社的特征是:土地入股,统一经营,耕牛和农具作价入股,保持土地和主要生产资料为私有的半社会主义性质。1954年秋,在全县七个区内又进行了七个初级农业社的试点工作。到1955年10月,全县已有87个初级农业社,还出现了一个基本合作化乡。据84个农业社统计,有71个社获得增产,增产幅度最高的达30%以上;保产和增产不多的有9个社,仅有4个社减产。1955年底,已建成207个初级农业社。1956年春,初级社发展到700多个,入社农户占农户总数的90%以上,实现了全县农业初级合作化。
  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 1956年春,本县在基础较好的初级农业社中,建立了19个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同年夏,全县385个初级社先后主动组成74个联社,初步搭好了转高级社的架子。随后,高级农业合作化运动在县内全面铺开。据1957年初统计,全县建立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116个(其中农业社112个,林农社2个、林业社1个、蔬菜社1个),参加高级社的农户,占总农户数的百分之百。高级农业合作社的集体化程度高于初级农业社。农民入高级社,社员土地无代价转为合作社集体所有,不计算土地报酬。耕畜、大型农具等主要生产资料折价入社,由社分期付给价款的办法逐步转为集体所有。社员集体劳动,实行按劳分配。
  (二)人民公社化 1958年8月28日,本县开始分别在潭溪、宏村两地进行人民公社试点工作。经过思想发动,组织申请,处理并社中有关经济政策和具体问题,搞好组织建设及制度建设等一系列建社工作后,潭溪人民公社和宏村人民公社分别在9月15日和9月17日正式成立。9月20日,本县全面实现了人民公社化。全县由原来的116个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联合组成为潭溪、城关镇、熊村、湖坊、龙安、中田、茶亭、资福、上际、德胜、社苹、宏村、西城等13个人民公社。随后,又合并成潭溪、城关镇、熊村、宏村、茶亭、龙安、德胜7个人民公社。入社群众达28083户,社员共105142人。公社下辖104个大队,652个生产队。
  公社化后,土地归公社集体所有,生产资料和劳力由集体统一调配使用;在劳动产品分配上,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贯彻“公社、大队、生产队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方针。全县公社还办起了敬老院26个,幼儿园64个,托儿所634个,公共食堂702个。根据国家规定,生产队还分配给社员部分自留地,供社员家庭经营,产品和收入归社员支配,国家不征收农业税,不计统购。分给社员的自留地总面积,一般只占生产队全部耕地面积的5%到7%。在有需要、有条件的地方,根据本队土地情况,拨给社员适当的饲料地,但尽可能利用闲散或零星荒地、旱地。自留地与饲料地总和,一般只占本队耕地总面积的5%到10%。(“文化大革命”期间,自留地曾当作“资本主义尾巴”被“割”掉。) (三)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草案)和《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试行草案)精神,本县农村建立了各种形式的生产责任制,将土地按人口、劳力平均承包到户、到人,联产计酬,土地所有权仍归集体所有。本县农业生产责任制经历了建立——发展——完善的过程,不少地方由不联产到联产,由联产到组发展到联产到劳、联产到户;由“小而全”发展到“小而专”。1979年全县有830个生产队划分了固定作业组,实行了“四定三包一奖赔”;有66个生产队划分了临时作业组,实行农活小包工,从而克服了以前“出工一条龙,做事一窝蜂,分配一拉平”的现象,提高了劳动效率和农活质量。到1981年9月,全县1291个生产队中,包干到户的有1152个,联产到组的有98个队,小段包工的有37个队,包产到户的有4个队。
  本县农业生产责任制曾经出现的几种主要形式及其特点是: 1.包干到户责任制:是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一种带有个体经营性质的责任制形式。其特点是土地仍归生产队所有,分户使用,产量和征购任务由责任户包干,不进行以队分配,但必须提交一定比例的公共积累。
  2.包产到户责任制:是以户为单位的联产计酬责任制,其特点是在坚持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前提下,实行生产队统一领导、统一生产、统一分配,将集体土地分包到户经营,包产户交给定产部分,由队分配,超产部分归包产户。
  3.统一经营,联产到劳责任制:是介于专业承包和包产到户之间的一种管理形式,它是以生产队统一经营为前提,按照确定的生产项目和生产任务,由生产队或组直接落实到每个劳动力,超产者给予奖励,减产照赔。
  4.包产到组定额计酬责任制:是在生产队“五统一”前提下,根据生产需要,按自然条件、居住状况,划分若干常年作业组,生产队对作业组实行“四定”(定劳力、土地、耕牛、农具)、“三包”(包工、包产、包成本)、“一奖赔”(超产减产全奖全赔)。
  5.专业承包、联产计酬责任制:是在生产队统一经营下,根据需要设立专业组、专业户、专业人,承包生产任务,分别联系产量(产值)计算报酬。
  1982年,本县全部实行了包干到户的生产责任制,即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1981年到1982年间,全县进行了两次林业“三定”工作(即在农村定山权、定林权、定砍伐),将20%—30%的稀疏林地和残次林地分配给农民作自留山。自留山由农民分户经营,谁造林归谁所有,长期不变,并发给了山林权证。农民在自留山上所营造的林木,归农民个人所有。原集体所造林木,一次作价,分期归还;新造林(包括更新)归农民个人。另外,将有林山包给个人作责任山,分户管理,实行产值分成,或承包上交产值,期限视情况而定。
  1983年,按照中共中央《当前农村政策的若干问题》的通知,黎川县在原实行的土地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了承包项目,对各地适宜承包的部分山林和水面,也承包到户或联户。1984年,向全县农民签发了土地长期使用合同书,使已经建立的联产承包责任制更加稳定和完善。
  实行了农业生产责任制后,克服了分配上的平均主义,有利于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简化了生产队(现改称村民小组)的财务管理,减轻了农民的负担;促使农民主动地调整农业内部结构,促进了农牧副渔各业的发展;适应手工劳动和分散作业的生产水平和管理水平。
  农业生产责任制的建立,加速了全县农业生产商品化、专业化的进程,各类专业户和经济联合体不断出现。1987年,全县农村有专业户415个,其中种植业205户,林业24户,畜牧业12户,渔业17户,工业21户,建筑业11户,运输业84户,商业、饮食服务业33户,其他行业8户,总收入为248.4万元。1987年全县农村新经济联合体15个,其中工业(含饲料工业、食品加工、砖瓦等)12个,运输业2个,饮食业1个,从业人员244人,总收入33.9万元。

知识出处

黎川县志

《黎川县志》

出版者:黄山书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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