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农业劳动者个体所有制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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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黎川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10005671
颗粒名称: 二、农业劳动者个体所有制
分类号: F321.33
页数: 3
页码: 92
摘要: 封建的生产关系,束缚了农村生产力的发展,使农业生产受到极大破坏,农业收获量在本来就很低的情况下,不断下降。1949年全县粮食总产量,比1934年减少了18750000斤。新中国成立后,人民政府为了发展农业生产力,促进农业生产,改善农民生活,采取了一系列改革措施。以县人民政府成立之日为界限,划分解放前和解放后两种计算减租减息的办法,凡解放前佃农欠下地主及一切公田、学田、祠堂、庙宇、教会的旧租,一律废除;凡解放后所欠的地租,按“二五”减租计算交纳。试点工作结束后,全县分两批全面实行土改。一般是分别包干耕田耙田,有的也支援插秧和收割,其他农活,则由这些家属自行解决。
关键词: 个体所有制 黎川县

内容

封建的生产关系,束缚了农村生产力的发展,使农业生产受到极大破坏,农业收获量在本来就很低的情况下,不断下降。1949年全县粮食总产量,比1934年减少了18750000斤。
  新中国成立后,人民政府为了发展农业生产力,促进农业生产,改善农民生活,采取了一系列改革措施。
  (一)减租减息 1949年12月,在北京举行的全国农业生产会议上提出了“1950年农业以恢复生产为主”的方针和计划。1950年4月初,中南军政委员会发布了关于推广全面减租和加紧生产救灾工作的决定。当时,农村的土地所有权仍维持原状,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减租减息的条例实施细则》,本县作出规定:在全县范围内,按照“二五”进行减租(即交租时减去原租额的25%)。以县人民政府成立之日为界限,划分解放前和解放后两种计算减租减息的办法,凡解放前佃农欠下地主及一切公田、学田、祠堂、庙宇、教会的旧租,一律废除;凡解放后所欠的地租,按“二五”减租计算交纳。在县人民政府成立以后,农民过去所欠地主的陈租被地主强迫索去的,可以向地主退回。对于农民在解放以前所欠地主、富农的旧债,一律以每月5厘的利息计算,超过5厘部分应退还给农民;解放后借债的利息双方面议。运动开展后,全县35个乡头两个月初步统计,即得到稻谷8000余担、黄金10两、白银24两、银洋429元、人民币(旧币)1620万元,帮助农民群众解决了生产、生活上的部分困难,胜利地渡过了夏荒。减租政策,一直维持到土地改革的实行。
  (二)土地改革本县于1950年冬开始在第一区的篁竹、潭溪、大芸3地进行土地改革试点工作,从中吸取经验,教育和训练干部。试点工作结束后,全县分两批全面实行土改。第一批于1951年7月开始,至同年10月底结束,在第二区、第四区的21个乡,3万人口的地区进行;第二批于1951年11月中旬开始,到1952年3月底结束,在一区、三区、五区、六区、七区内的64个乡,7万多人口的地区进行。至此,在全县范围内废除了封建土地所有制,建立了劳动农民土地所有制。据统计,通过土改,全县共没收1189户地主及祠堂庙会所占土地240536亩,富农多余的土地也于以没收。这些土地,以原有耕者为基础,抽肥补瘦,远近搭配,将土地按人口平均分配给无地或少地的农民,并发给了土地使用证。分到土地的农户共10032户,占总农户数的86%;得地农民达71674人,占全县农业人口总数的85.5%。此外,他们还分到了房屋10932间、耕畜1201头、农具7320件、稻谷39880石、黄金264两、白银201斤、银元20510块、人民币(旧币)50304万余元、衣物35061件、布200匹、家具52400件,退废旧债稻谷1248石。为了解决土改中的遗留问题,进一步消灭“夹生”现象,全县于1952年11月15日到12月25日,和1953年1月到2月底,分两期进行了土改复查工作。在复查中慎重解决土改遗留问题,调整了错划的阶级,对农民内部分配不合理的土地、房屋进行了个别调整。并查清了山林,将山林分配到户。在复查中,据26个乡的统计,又分配了没收和征收的土地330亩、房屋631间、耕牛14头、家具607件、黄金9两、白银11两、银洋224块、人民币(旧币)2673万元、衣物409件、粮食33253斤和土改中遗留未分的机动田2612亩、杉木山972片、茶山280片、竹山2173片。土改复查中,果实得益户达1845户。通过土地改革运动,全县农村封建势力被摧毁,劳动农民成了土地的主人,解决了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上的主要困难,为解放农村生产力,发展农业生产创造了有利条件。
  (三)互助合作土地改革后,农民虽然分得了土地,实行了“耕者有其田”,但由于是分户独立经营,土地块面小,较分散,劳力和生产资料不足,生产上一些较大的困难不便解决,特别是无力抗御天灾人祸,无法进行较大规模的农田基本建设,于是产生了互助合作的要求。1953年开始出现了几户农民联合组织的小型互助组。互助组采取以人工换人工、以牛工换牛工,或人工、牛工互换的形式从事生产,土地、生产资料及劳动所得仍属各户所有。到1953年底,全县农村已组成了互助组687个,参加农户共2967户,占全县总农户的14.9%,参组劳力3500个,占农业总劳力的15.9%。在这些互助组中,大部分为临时互助组和季节性互助组,常年互助组较为少数。随后,互助组形式在全县农村广泛推行,农民看到了组织起来的力量。到1955年,参加互助组的农户已达13608户,占总农户数的62.5%。其中参加季节性互助组的5668户,参加常年互助组的6050户。
  (四)代军、烈、干属包耕为了解决在农村分有土地的革命军人家属、烈士家属和脱产干部家属家中缺乏劳动力的问题,本县农村各级政府,组织农民为他们代耕。一般是分别包干耕田耙田,有的也支援插秧和收割,其他农活,则由这些家属自行解决。

知识出处

黎川县志

《黎川县志》

出版者:黄山书社

本志收录的地名包括黎川县行政区划与居民点名称、行政企事业单位名称、人工建筑物名称、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名胜古迹名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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