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黎川县志》 图书 |
唯一号: | 140220020210005662 |
颗粒名称: | (三)剥削形式 |
分类号: | F014.39 |
页数: | 1 |
页码: | 93 |
摘要: | 封建土地所有制产生的剥削形式,除雇工、租佃外还有以下几种: 1.土地买卖、典当贫苦农民往往因天灾人祸或抓兵派款无法维持生活,只得将仅有的少量土地出卖或典当给富豪之家。民国26年,本县农地价格为:水田:上等田每亩50元,中等田每亩20元,下等田每亩10元;旱地:上等地每亩20元,中等10元,下等3元。民国34年以后,农田价格多以稻谷折算。典当土地者,须由出典人与承典人议定典期、典价,并共请中证人签立典当字据(契约),当场或约期付清典金。承典人在典期内有权出租或使用所典土地。出典人在典期届满时,须付还典当费并按典期每月加20%利息赎回典地,否则即为自动放弃该地产权,典地转归承典人所有。 |
关键词: | 剥削 临川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