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剥削形式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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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黎川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10005662
颗粒名称: (三)剥削形式
分类号: F014.39
页数: 1
页码: 93
摘要: 封建土地所有制产生的剥削形式,除雇工、租佃外还有以下几种: 1.土地买卖、典当贫苦农民往往因天灾人祸或抓兵派款无法维持生活,只得将仅有的少量土地出卖或典当给富豪之家。民国26年,本县农地价格为:水田:上等田每亩50元,中等田每亩20元,下等田每亩10元;旱地:上等地每亩20元,中等10元,下等3元。民国34年以后,农田价格多以稻谷折算。典当土地者,须由出典人与承典人议定典期、典价,并共请中证人签立典当字据(契约),当场或约期付清典金。承典人在典期内有权出租或使用所典土地。出典人在典期届满时,须付还典当费并按典期每月加20%利息赎回典地,否则即为自动放弃该地产权,典地转归承典人所有。
关键词: 剥削 临川县

内容

封建土地所有制产生的剥削形式,除雇工、租佃外还有以下几种: 1.土地买卖、典当贫苦农民往往因天灾人祸或抓兵派款无法维持生活,只得将仅有的少量土地出卖或典当给富豪之家。民国26年,本县农地价格为:水田:上等田每亩50元,中等田每亩20元,下等田每亩10元;旱地:上等地每亩20元,中等10元,下等3元。民国34年以后,农田价格多以稻谷折算。本县上等田每亩值稻谷15石,中等田每亩值稻谷10石左右。典当土地者,须由出典人与承典人议定典期、典价,并共请中证人签立典当字据(契约),当场或约期付清典金。承典人在典期内有权出租或使用所典土地。出典人在典期届满时,须付还典当费并按典期每月加20%利息(或以谷代款)赎回典地,否则即为自动放弃该地产权,典地转归承典人所有。
  2.债利民国时期,本县农村通行的债利达20余种之多,其中又以典当、谷利、钱利、油利、买秋等几种最为盛行。
  典当:除土地典当(见前“土地买卖典当”)外,还有将房屋、衣物用具作抵押品向富户和高利贷者借贷现款或抵债款的。所借(或所抵债)款额,仅及抵押品价值50%以下,在规定赎典期内,如无力赎回,则典物归承典人。典期内所借款还须每月加利息20%。
  谷利:借谷还谷。据民国26年调查,全县荒口(即春、夏期)借粮农户约占全部农户的75%。当时规定利息为10%(即每借谷1石,归还时加息1斗),但实际一般都在30%以上,民国30年以后,谷利已达50%到100%,即当年春天借谷1石,至秋收后须归还1.5石至2石左右。
  钱利:借钱还钱。民国26年,农村借钱户亦占全体农户的75%左右,当时规定月利率最高为2%,最低为1.2%,普通为1.6%,但高利贷者实际月息定为“加一”或“加二”,即每月利息为本金的10%到20%,到期不交利息,又将利息加入本金一并计息。
  油利:一般为借油还油或借钱折价计油还油,其利息率与谷利相当。
  买秋:又称“买青苗”、“买禾花谷”。春、夏期间,农民急需钱用,又无现粮可卖,只得向地主、富农或其他高利贷者借款,将款额按照比秋后市价低30—50%折算稻谷数,收割后归还稻谷。买秋者获利在50%以上。
  3.其他剥削形式主要是田主或高利贷者在收纳租谷和放贷谷债、收债时故意刁难佃农、债户,以获取更多的利润。他们在贷出稻谷时,用小秤(每斤只9两或9两半)、小斗(每斗比正常斗小半成、一成或一成半)称出、量出,或将质量较差的稻谷(陈年老谷、受潮霉谷,掺有糠秕杂质谷、受旱瘪谷等)借给农民,收租谷或债谷时,则用大秤(每斤比正秤多1两或1.5两)、大斗(每斗比正斗多1斤或1.5斤)称量收进,并要用大风车加重扇过和重新翻晒的干净谷缴交,否则用各种方法惩罚佃农或债户。

知识出处

黎川县志

《黎川县志》

出版者:黄山书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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