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黎川县志》 图书 |
唯一号: | 140220020210005657 |
颗粒名称: | 黎川县民国之前土地占有情况 |
分类号: | F301.1 |
页数: | 1 |
页码: | 91 |
摘要: | 黎川建县之前即有官田、民田之分。官田除封建官府直接占有、收取租谷以充府库外,一部分为朝廷封赐给官吏的“职田”,受赐官吏可向租赁“职田”的佃户索取供费;民田既有田主个人私田,也有宗族、寺庙、会社的众田。明洪武十四年,开始核定全县官田、民田数额,并登记造册。明洪武二十四年,全县计有官、民田地山塘共349349.5亩,其中官田地山塘24977.4亩,民田地山塘324372.1亩。官有田地山塘,占全县总数的12.38%以上,而民有土地中,绝大部分掌握在占人口总数极少的富户手中。清代全县成熟田地山塘,增到404667.9亩,官民分占比例未有记载。 |
关键词: | 黎川县 土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