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封建土地所有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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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黎川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10005655
颗粒名称: 一、封建土地所有制
分类号: F301.1
页数: 3
摘要: 官田除封建官府直接占有、收取租谷以充府库外,一部分为朝廷封赐给官吏的“职田”,受赐官吏可向租赁“职田”的佃户索取供费;民田既有田主个人私田,也有宗族、寺庙、会社的众田。明洪武十四年,开始核定全县官田、民田数额,并登记造册。明洪武二十四年,全县计有官、民田地山塘共349349.5亩,其中官田地山塘24977.4亩,民田地山塘324372.1亩。官有田地山塘,占全县总数的12.38%以上,而民有土地中,绝大部分掌握在占人口总数极少的富户手中。清代全县成熟田地山塘,增到404667.9亩,官民分占比例未有记载。
关键词: 封建土地 黎川县

内容

一、封建土地所有制 (一)土地占有状况黎川建县之前即有官田、民田之分。官田除封建官府直接占有、收取租谷以充府库外,一部分为朝廷封赐给官吏的“职田”,受赐官吏可向租赁“职田”的佃户索取供费;民田既有田主个人私田,也有宗族、寺庙、会社的众田。明洪武十四年(1381年),开始核定全县官田、民田数额,并登记造册。明洪武二十四年,全县计有官、民田地山塘共349349.5亩,其中官田地山塘24977.4亩(田24709.7亩,地61.3亩,塘8.5亩),民田地山塘324372.1亩(田308142.3亩,地15200亩,塘956.1亩)。明永乐十年(1412年),全县官民田地山塘共368345.7亩,其中官田地山塘29746.7亩,民田地山塘338599亩。官有田地山塘,占全县总数的12.38%以上,而民有土地中,绝大部分掌握在占人口总数极少的富户手中。清代全县成熟田地山塘,增到404667.9亩,官民分占比例未有记载。
  民国25年(1936年),全县农户总数为15831户,其中自耕农1550户,占总农户的9.8%;半自耕农3491户,占22.1%;佃农10790户,占68.1%。据调查统计,民国后期,全县地主、富农占人口总数的10%左右,却占有耕地总面积的70%以上,而占总人口90%左右的中农、贫农和雇农,所占耕地仅为耕地总面积的30%以下。据茶亭区调查统计,当地的地主、富农占总人口数的10.78%,占有耕地达69.98%;中农占总人口的35.65%,占有耕地25.55%;贫农占总人口53.37%,仅占有耕地4.47%。据民国36年统计,当时全县农户约13350户,其中自耕农2670户,半自耕农4005户,佃农5340户,雇农1335户。从土地占有情况看,当时占有土地10亩以下的农户约1360户,占有10—25亩的有2442户,25—50亩者为1873户,50—100亩者511户,100亩以上到499亩者248户,500亩以上者240户。自有耕地者虽有6000余户,但其中绝大部分农户所占有的仅为贫瘠土地。占农户总数80%以上完全无土地或仅有极少量土地的贫苦农民,只得靠租赁土地或替富户帮工,备受剥削。
  (二)土地经营方式主要有雇工耕种、租佃耕种和自耕自种等几种。
  1.雇工耕种住居农村的富裕田主,本人不参加劳动或较少参加劳动,需雇佣农工耕种土地;也有的农户自有田或租赁田亩较多,家人劳力不足,须雇部分农工帮作。雇工形式一般可分三种:一是长工,雇期至少满一年,每日从清晨到夜晚全天出勤服役,劳动时间每天均在12小时以上,食宿均由雇主提供。成年男工主要从事田间农活,还须兼顾砍柴、种菜、砻谷、舂米等杂务。成年女工较少,其任务主要为做饭、洗衣、养猪、种菜、砍柴、晒谷、制米等,农忙季节亦参与农事。童工多为放牛、砍柴,也参与田里杂活。二是季节工,亦称月工,雇期以整月或季度计算,多在农忙季节雇用。三是零工,又称散工,即临时雇用一日或数日的短期工。本县雇工工资额,据民国23年调查:在长工(年工)中,男工年工资最高为80元(指当时货币,以下同),最低为30元;女工年工资最高为12元,最低为6元。季节工(月工)每月工资,男工最高为10元,最低为3元;女工最高为1元,最低为4角。短工工资按日计算,男工农忙时每日最高工资为6角,最低为3角;农闲时每日最高4角,最低为2角。女工从事日工者较少,童工一般只赚饭吃,年龄稍大、劳力较强的则发给少许零用钱。又据民国26年资料载:年工中,男工每年最高工资80元,最低为20元。月工工资,男工每月最高5元,最低2元;女工每月最高2元,最低8角;童工每月最高2元。日工男工农忙时每日最高5角,最低3角,农闲时最高3角3分,最低2角。童工农忙时每日最高1角5分,农闲时最高1角。在民国34年到民国38年间,因物价波动大,货币不断贬值,雇工工资一般以稻谷或者大米折算。长工在正式上工前必须与东家(雇主)订立雇佣字据(契约),载明受雇期限和工资额。契约须有雇主、雇工和作保的中人三方签章画押。据民国24年统计,黎川县当时雇农人数(不包括做月工和日工者)占全县农户数的5%。
  2.租佃耕种田主将富余土地租赁给无地或缺地农民耕种,收取地租。纳租方法一般有两种,一是固定地租(又称“谷租”或“纳谷制”),即租佃时双方议定每亩(或具体指明哪丘哪塅)缴交租谷额,不论收成丰歉,租额均不变;另一种为分成地租(又称“分获制”或“分租”),即事先确定分成比例,在收割时由佃农领田主或其指派代表亲赴田间估察产量,再按比例订定租额。清代和民国时期,租佃双方要订立租约(租赁合同),写明田块座落、面积、租额(或分成比例)、租佃期限、缴租时间、缴租方式和其他附加条件。佃农在租赁土地前还须请酒摆宴款待田主和所请担保人,并预付租佃押金。一般每亩交押金4—5元。本县民国23年前的固定地租额为:上等田每亩租谷2石(每石10斗,重120市斤),中等田1石3斗,下等田9斗。民国26年统计,上等田每亩谷租2石,中等田1石,下等田5斗。当时田租和收获量的比率是55%,由于实际收获量低于田主原定的收获量,田租实际占收获量的60—70%,佃农只能得30—40%。分成地租的租额是,佃农负担的劳力、耕牛、农具、种子、肥料概不计价,收获时按产量分成比例号称一半(当局还曾规定为“佃六主四”,即佃农分六成,田主得四成),其实大部分是田主得六成,佃农得四成,对半分的当然也有,但较少。全县纳租方法的比例,据民国24年调查,实行固定地租(纳谷制)的约占佃田总数的70%,实行分成地租(分获制)的约占30%(民国26年统计为纳谷制占80%,分获制仅占20%)。缴租时间一般在收割以后,佃农必须将租谷晒干筛净如数送交到田主家中或其他指定地点,也有田主派人到佃农家收租,运费另行议定。田主到佃农家催收租谷时佃农须设酒宴盛情款待。逢年过节,或田主家办理婚、寿、丧事和建房迁居等时,佃农必须馈送礼金财物,并帮工打杂,不另取报酬。如不慎得罪田主,或田主想另择新佃,常借故提高租额或将田夺回另租他人(称“夺佃”)。
  (三)剥削形式封建土地所有制产生的剥削形式,除雇工、租佃外还有以下几种: 1.土地买卖、典当贫苦农民往往因天灾人祸或抓兵派款无法维持生活,只得将仅有的少量土地出卖或典当给富豪之家。民国26年,本县农地价格为:水田:上等田每亩50元,中等田每亩20元,下等田每亩10元;旱地:上等地每亩20元,中等10元,下等3元。民国34年以后,农田价格多以稻谷折算。本县上等田每亩值稻谷15石,中等田每亩值稻谷10石左右。典当土地者,须由出典人与承典人议定典期、典价,并共请中证人签立典当字据(契约),当场或约期付清典金。承典人在典期内有权出租或使用所典土地。出典人在典期届满时,须付还典当费并按典期每月加20%利息(或以谷代款)赎回典地,否则即为自动放弃该地产权,典地转归承典人所有。
  2.债利民国时期,本县农村通行的债利达20余种之多,其中又以典当、谷利、钱利、油利、买秋等几种最为盛行。
  典当:除土地典当(见前“土地买卖典当”)外,还有将房屋、衣物用具作抵押品向富户和高利贷者借贷现款或抵债款的。所借(或所抵债)款额,仅及抵押品价值50%以下,在规定赎典期内,如无力赎回,则典物归承典人。典期内所借款还须每月加利息20%。
  谷利:借谷还谷。据民国26年调查,全县荒口(即春、夏期)借粮农户约占全部农户的75%。当时规定利息为10%(即每借谷1石,归还时加息1斗),但实际一般都在30%以上,民国30年以后,谷利已达50%到100%,即当年春天借谷1石,至秋收后须归还1.5石至2石左右。
  钱利:借钱还钱。民国26年,农村借钱户亦占全体农户的75%左右,当时规定月利率最高为2%,最低为1.2%,普通为1.6%,但高利贷者实际月息定为“加一”或“加二”,即每月利息为本金的10%到20%,到期不交利息,又将利息加入本金一并计息。
  油利:一般为借油还油或借钱折价计油还油,其利息率与谷利相当。
  买秋:又称“买青苗”、“买禾花谷”。春、夏期间,农民急需钱用,又无现粮可卖,只得向地主、富农或其他高利贷者借款,将款额按照比秋后市价低30—50%折算稻谷数,收割后归还稻谷。买秋者获利在50%以上。
  3.其他剥削形式主要是田主或高利贷者在收纳租谷和放贷谷债、收债时故意刁难佃农、债户,以获取更多的利润。他们在贷出稻谷时,用小秤(每斤只9两或9两半)、小斗(每斗比正常斗小半成、一成或一成半)称出、量出,或将质量较差的稻谷(陈年老谷、受潮霉谷,掺有糠秕杂质谷、受旱瘪谷等)借给农民,收租谷或债谷时,则用大秤(每斤比正秤多1两或1.5两)、大斗(每斗比正斗多1斤或1.5斤)称量收进,并要用大风车加重扇过和重新翻晒的干净谷缴交,否则用各种方法惩罚佃农或债户。

知识出处

黎川县志

《黎川县志》

出版者:黄山书社

本志收录的地名包括黎川县行政区划与居民点名称、行政企事业单位名称、人工建筑物名称、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名胜古迹名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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