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农业生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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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黎川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10005654
颗粒名称: 第一节 农业生产关系
分类号: S1
页数: 12
摘要: 官田除封建官府直接占有、收取租谷以充府库外,一部分为朝廷封赐给官吏的“职田”,受赐官吏可向租赁“职田”的佃户索取供费;民田既有田主个人私田,也有宗族、寺庙、会社的众田。明洪武十四年,开始核定全县官田、民田数额,并登记造册。明洪武二十四年,全县计有官、民田地山塘共349349.5亩,其中官田地山塘24977.4亩,民田地山塘324372.1亩。官有田地山塘,占全县总数的12.38%以上,而民有土地中,绝大部分掌握在占人口总数极少的富户手中。清代全县成熟田地山塘,增到404667.9亩,官民分占比例未有记载。
关键词: 生产关系 黎川县

内容

一、封建土地所有制 (一)土地占有状况 黎川建县之前即有官田、民田之分。官田除封建官府直接占有、收取租谷以充府库外,一部分为朝廷封赐给官吏的“职田”,受赐官吏可向租赁“职田”的佃户索取供费;民田既有田主个人私田,也有宗族、寺庙、会社的众田。明洪武十四年(1381年),开始核定全县官田、民田数额,并登记造册。明洪武二十四年,全县计有官、民田地山塘共349349.5亩,其中官田地山塘24977.4亩(田24709.7亩,地61.3亩,塘8.5亩),民田地山塘324372.1亩(田308142.3亩,地15200亩,塘956.1亩)。明永乐十年(1412年),全县官民田地山塘共368345.7亩,其中官田地山塘29746.7亩,民田地山塘338599亩。官有田地山塘,占全县总数的12.38%以上,而民有土地中,绝大部分掌握在占人口总数极少的富户手中。清代全县成熟田地山塘,增到404667.9亩,官民分占比例未有记载。
   民国25年(1936年),全县农户总数为15831户,其中自耕农1550户,占总农户的9.8%;半自耕农3491户,占22.1%;佃农10790户,占68.1%。据调查统计,民国后期,全县地主、富农占人口总数的10%左右,却占有耕地总面积的70%以上,而占总人口90%左右的中农、贫农和雇农,所占耕地仅为耕地总面积的30%以下。据茶亭区调查统计,当地的地主、富农占总人口数的10.78%,占有耕地达69.98%;中农占总人口的35.65%,占有耕地25.55%;贫农占总人口53.37%,仅占有耕地4.47%。据民国36年统计,当时全县农户约13350户,其中自耕农2670户,半自耕农4005户,佃农5340户,雇农1335户。从土地占有情况看,当时占有土地10亩以下的农户约1360户,占有10—25亩的有2442户,25—50亩者为1873户,50—100亩者511户,100亩以上到499亩者248户,500亩以上者240户。自有耕地者虽有6000余户,但其中绝大部分农户所占有的仅为贫瘠土地。占农户总数80%以上完全无土地或仅有极少量土地的贫苦农民,只得靠租赁土地或替富户帮工,备受剥削。
   (二)土地经营方式 主要有雇工耕种、租佃耕种和自耕自种等几种。
   1.雇工耕种 住居农村的富裕田主,本人不参加劳动或较少参加劳动,需雇佣农工耕种土地;也有的农户自有田或租赁田亩较多,家人劳力不足,须雇部分农工帮作。雇工形式一般可分三种:一是长工,雇期至少满一年,每日从清晨到夜晚全天出勤服役,劳动时间每天均在12小时以上,食宿均由雇主提供。成年男工主要从事田间农活,还须兼顾砍柴、种菜、砻谷、舂米等杂务。成年女工较少,其任务主要为做饭、洗衣、养猪、种菜、砍柴、晒谷、制米等,农忙季节亦参与农事。童工多为放牛、砍柴,也参与田里杂活。二是季节工,亦称月工,雇期以整月或季度计算,多在农忙季节雇用。三是零工,又称散工,即临时雇用一日或数日的短期工。本县雇工工资额,据民国23年调查:在长工(年工)中,男工年工资最高为80元(指当时货币,以下同),最低为30元;女工年工资最高为12元,最低为6元。季节工(月工)每月工资,男工最高为10元,最低为3元;女工最高为1元,最低为4角。短工工资按日计算,男工农忙时每日最高工资为6角,最低为3角;农闲时每日最高4角,最低为2角。女工从事日工者较少,童工一般只赚饭吃,年龄稍大、劳力较强的则发给少许零用钱。又据民国26年资料载:年工中,男工每年最高工资80元,最低为20元。月工工资,男工每月最高5元,最低2元;女工每月最高2元,最低8角;童工每月最高2元。日工男工农忙时每日最高5角,最低3角,农闲时最高3角3分,最低2角。童工农忙时每日最高1角5分,农闲时最高1角。在民国34年到民国38年间,因物价波动大,货币不断贬值,雇工工资一般以稻谷或者大米折算。长工在正式上工前必须与东家(雇主)订立雇佣字据(契约),载明受雇期限和工资额。契约须有雇主、雇工和作保的中人三方签章画押。据民国24年统计,黎川县当时雇农人数(不包括做月工和日工者)占全县农户数的5%。
   2.租佃耕种 田主将富余土地租赁给无地或缺地农民耕种,收取地租。纳租方法一般有两种,一是固定地租(又称“谷租”或“纳谷制”),即租佃时双方议定每亩(或具体指明哪丘哪塅)缴交租谷额,不论收成丰歉,租额均不变;另一种为分成地租(又称“分获制”或“分租”),即事先确定分成比例,在收割时由佃农领田主或其指派代表亲赴田间估察产量,再按比例订定租额。清代和民国时期,租佃双方要订立租约(租赁合同),写明田块座落、面积、租额(或分成比例)、租佃期限、缴租时间、缴租方式和其他附加条件。佃农在租赁土地前还须请酒摆宴款待田主和所请担保人,并预付租佃押金。一般每亩交押金4—5元。本县民国23年前的固定地租额为:上等田每亩租谷2石(每石10斗,重120市斤),中等田1石3斗,下等田9斗。民国26年统计,上等田每亩谷租2石,中等田1石,下等田5斗。当时田租和收获量的比率是55%,由于实际收获量低于田主原定的收获量,田租实际占收获量的60—70%,佃农只能得30—40%。分成地租的租额是,佃农负担的劳力、耕牛、农具、种子、肥料概不计价,收获时按产量分成比例号称一半(当局还曾规定为“佃六主四”,即佃农分六成,田主得四成),其实大部分是田主得六成,佃农得四成,对半分的当然也有,但较少。全县纳租方法的比例,据民国24年调查,实行固定地租(纳谷制)的约占佃田总数的70%,实行分成地租(分获制)的约占30%(民国26年统计为纳谷制占80%,分获制仅占20%)。缴租时间一般在收割以后,佃农必须将租谷晒干筛净如数送交到田主家中或其他指定地点,也有田主派人到佃农家收租,运费另行议定。田主到佃农家催收租谷时佃农须设酒宴盛情款待。逢年过节,或田主家办理婚、寿、丧事和建房迁居等时,佃农必须馈送礼金财物,并帮工打杂,不另取报酬。如不慎得罪田主,或田主想另择新佃,常借故提高租额或将田夺回另租他人(称“夺佃”)。
   (三)剥削形式 封建土地所有制产生的剥削形式,除雇工、租佃外还有以下几种: 1.土地买卖、典当 贫苦农民往往因天灾人祸或抓兵派款无法维持生活,只得将仅有的少量土地出卖或典当给富豪之家。民国26年,本县农地价格为:水田:上等田每亩50元,中等田每亩20元,下等田每亩10元;旱地:上等地每亩20元,中等10元,下等3元。民国34年以后,农田价格多以稻谷折算。本县上等田每亩值稻谷15石,中等田每亩值稻谷10石左右。典当土地者,须由出典人与承典人议定典期、典价,并共请中证人签立典当字据(契约),当场或约期付清典金。承典人在典期内有权出租或使用所典土地。出典人在典期届满时,须付还典当费并按典期每月加20%利息(或以谷代款)赎回典地,否则即为自动放弃该地产权,典地转归承典人所有。
   2.债利 民国时期,本县农村通行的债利达20余种之多,其中又以典当、谷利、钱利、油利、买秋等几种最为盛行。
   典当:除土地典当(见前“土地买卖典当”)外,还有将房屋、衣物用具作抵押品向富户和高利贷者借贷现款或抵债款的。所借(或所抵债)款额,仅及抵押品价值50%以下,在规定赎典期内,如无力赎回,则典物归承典人。典期内所借款还须每月加利息20%。
   谷利:借谷还谷。据民国26年调查,全县荒口(即春、夏期)借粮农户约占全部农户的75%。当时规定利息为10%(即每借谷1石,归还时加息1斗),但实际一般都在30%以上,民国30年以后,谷利已达50%到100%,即当年春天借谷1石,至秋收后须归还1.5石至2石左右。
   钱利:借钱还钱。民国26年,农村借钱户亦占全体农户的75%左右,当时规定月利率最高为2%,最低为1.2%,普通为1.6%,但高利贷者实际月息定为“加一”或“加二”,即每月利息为本金的10%到20%,到期不交利息,又将利息加入本金一并计息。
   油利:一般为借油还油或借钱折价计油还油,其利息率与谷利相当。
   买秋:又称“买青苗”、“买禾花谷”。春、夏期间,农民急需钱用,又无现粮可卖,只得向地主、富农或其他高利贷者借款,将款额按照比秋后市价低30—50%折算稻谷数,收割后归还稻谷。买秋者获利在50%以上。
   3.其他剥削形式 主要是田主或高利贷者在收纳租谷和放贷谷债、收债时故意刁难佃农、债户,以获取更多的利润。他们在贷出稻谷时,用小秤(每斤只9两或9两半)、小斗(每斗比正常斗小半成、一成或一成半)称出、量出,或将质量较差的稻谷(陈年老谷、受潮霉谷,掺有糠秕杂质谷、受旱瘪谷等)借给农民,收租谷或债谷时,则用大秤(每斤比正秤多1两或1.5两)、大斗(每斗比正斗多1斤或1.5斤)称量收进,并要用大风车加重扇过和重新翻晒的干净谷缴交,否则用各种方法惩罚佃农或债户。
   二、农业劳动者个体所有制 封建的生产关系,束缚了农村生产力的发展,使农业生产受到极大破坏,农业收获量在本来就很低的情况下,不断下降。1949年全县粮食总产量,比1934年减少了18750000斤。
   新中国成立后,人民政府为了发展农业生产力,促进农业生产,改善农民生活,采取了一系列改革措施。
   (一)减租减息 1949年12月,在北京举行的全国农业生产会议上提出了“1950年农业以恢复生产为主”的方针和计划。1950年4月初,中南军政委员会发布了关于推广全面减租和加紧生产救灾工作的决定。当时,农村的土地所有权仍维持原状,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减租减息的条例实施细则》,本县作出规定:在全县范围内,按照“二五”进行减租(即交租时减去原租额的25%)。以县人民政府成立之日为界限,划分解放前和解放后两种计算减租减息的办法,凡解放前佃农欠下地主及一切公田、学田、祠堂、庙宇、教会的旧租,一律废除;凡解放后所欠的地租,按“二五”减租计算交纳。在县人民政府成立以后,农民过去所欠地主的陈租被地主强迫索去的,可以向地主退回。对于农民在解放以前所欠地主、富农的旧债,一律以每月5厘的利息计算,超过5厘部分应退还给农民;解放后借债的利息双方面议。运动开展后,全县35个乡头两个月初步统计,即得到稻谷8000余担、黄金10两、白银24两、银洋429元、人民币(旧币)1620万元,帮助农民群众解决了生产、生活上的部分困难,胜利地渡过了夏荒。减租政策,一直维持到土地改革的实行。
   (二)土地改革 本县于1950年冬开始在第一区的篁竹、潭溪、大芸3地进行土地改革试点工作,从中吸取经验,教育和训练干部。试点工作结束后,全县分两批全面实行土改。第一批于1951年7月开始,至同年10月底结束,在第二区、第四区的21个乡,3万人口的地区进行;第二批于1951年11月中旬开始,到1952年3月底结束,在一区、三区、五区、六区、七区内的64个乡,7万多人口的地区进行。至此,在全县范围内废除了封建土地所有制,建立了劳动农民土地所有制。据统计,通过土改,全县共没收1189户地主及祠堂庙会所占土地240536亩,富农多余的土地也于以没收。这些土地,以原有耕者为基础,抽肥补瘦,远近搭配,将土地按人口平均分配给无地或少地的农民,并发给了土地使用证。分到土地的农户共10032户,占总农户数的86%;得地农民达71674人,占全县农业人口总数的85.5%。此外,他们还分到了房屋10932间、耕畜1201头、农具7320件、稻谷39880石、黄金264两、白银201斤、银元20510块、人民币(旧币)50304万余元、衣物35061件、布200匹、家具52400件,退废旧债稻谷1248石。为了解决土改中的遗留问题,进一步消灭“夹生”现象,全县于1952年11月15日到12月25日,和1953年1月到2月底,分两期进行了土改复查工作。在复查中慎重解决土改遗留问题,调整了错划的阶级,对农民内部分配不合理的土地、房屋进行了个别调整。并查清了山林,将山林分配到户。在复查中,据26个乡的统计,又分配了没收和征收的土地330亩、房屋631间、耕牛14头、家具607件、黄金9两、白银11两、银洋224块、人民币(旧币)2673万元、衣物409件、粮食33253斤和土改中遗留未分的机动田2612亩、杉木山972片、茶山280片、竹山2173片。土改复查中,果实得益户达1845户。通过土地改革运动,全县农村封建势力被摧毁,劳动农民成了土地的主人,解决了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上的主要困难,为解放农村生产力,发展农业生产创造了有利条件。
   (三)互助合作 土地改革后,农民虽然分得了土地,实行了“耕者有其田”,但由于是分户独立经营,土地块面小,较分散,劳力和生产资料不足,生产上一些较大的困难不便解决,特别是无力抗御天灾人祸,无法进行较大规模的农田基本建设,于是产生了互助合作的要求。1953年开始出现了几户农民联合组织的小型互助组。互助组采取以人工换人工、以牛工换牛工,或人工、牛工互换的形式从事生产,土地、生产资料及劳动所得仍属各户所有。到1953年底,全县农村已组成了互助组687个,参加农户共2967户,占全县总农户的14.9%,参组劳力3500个,占农业总劳力的15.9%。在这些互助组中,大部分为临时互助组和季节性互助组,常年互助组较为少数。随后,互助组形式在全县农村广泛推行,农民看到了组织起来的力量。到1955年,参加互助组的农户已达13608户,占总农户数的62.5%。其中参加季节性互助组的5668户,参加常年互助组的6050户。
   (四)代军、烈、干属包耕 为了解决在农村分有土地的革命军人家属、烈士家属和脱产干部家属家中缺乏劳动力的问题,本县农村各级政府,组织农民为他们代耕。一般是分别包干耕田耙田,有的也支援插秧和收割,其他农活,则由这些家属自行解决。
   三、农村集体所有制 (一)农业合作化 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 1953年冬,根据中央和省有关指示精神,本县开展了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建社试点工作,并确定以县内最早开展互助合作的潭溪乡席厚皮互助组、团围乡吴寿孙互助组为试办重点,以树立典型。12月17日,转社工作组深入试点地区,建立建社筹委会,在农民“口愿、心愿、全家愿”的基础上,串连申请入社。在自愿互利的原则下,进行“三评一议”,即评土地入股,评劳动力,评耕牛农具,议定社章。这两个首批建立起来的初级社的特征是:土地入股,统一经营,耕牛和农具作价入股,保持土地和主要生产资料为私有的半社会主义性质。1954年秋,在全县七个区内又进行了七个初级农业社的试点工作。到1955年10月,全县已有87个初级农业社,还出现了一个基本合作化乡。据84个农业社统计,有71个社获得增产,增产幅度最高的达30%以上;保产和增产不多的有9个社,仅有4个社减产。1955年底,已建成207个初级农业社。1956年春,初级社发展到700多个,入社农户占农户总数的90%以上,实现了全县农业初级合作化。
   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 1956年春,本县在基础较好的初级农业社中,建立了19个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同年夏,全县385个初级社先后主动组成74个联社,初步搭好了转高级社的架子。随后,高级农业合作化运动在县内全面铺开。据1957年初统计,全县建立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116个(其中农业社112个,林农社2个、林业社1个、蔬菜社1个),参加高级社的农户,占总农户数的百分之百。高级农业合作社的集体化程度高于初级农业社。农民入高级社,社员土地无代价转为合作社集体所有,不计算土地报酬。耕畜、大型农具等主要生产资料折价入社,由社分期付给价款的办法逐步转为集体所有。社员集体劳动,实行按劳分配。
   (二)人民公社化 1958年8月28日,本县开始分别在潭溪、宏村两地进行人民公社试点工作。经过思想发动,组织申请,处理并社中有关经济政策和具体问题,搞好组织建设及制度建设等一系列建社工作后,潭溪人民公社和宏村人民公社分别在9月15日和9月17日正式成立。9月20日,本县全面实现了人民公社化。全县由原来的116个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联合组成为潭溪、城关镇、熊村、湖坊、龙安、中田、茶亭、资福、上际、德胜、社苹、宏村、西城等13个人民公社。随后,又合并成潭溪、城关镇、熊村、宏村、茶亭、龙安、德胜7个人民公社。入社群众达28083户,社员共105142人。公社下辖104个大队,652个生产队。
   公社化后,土地归公社集体所有,生产资料和劳力由集体统一调配使用;在劳动产品分配上,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贯彻“公社、大队、生产队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方针。全县公社还办起了敬老院26个,幼儿园64个,托儿所634个,公共食堂702个。根据国家规定,生产队还分配给社员部分自留地,供社员家庭经营,产品和收入归社员支配,国家不征收农业税,不计统购。分给社员的自留地总面积,一般只占生产队全部耕地面积的5%到7%。在有需要、有条件的地方,根据本队土地情况,拨给社员适当的饲料地,但尽可能利用闲散或零星荒地、旱地。自留地与饲料地总和,一般只占本队耕地总面积的5%到10%。(“文化大革命”期间,自留地曾当作“资本主义尾巴”被“割”掉。) (三)农村经济体制改革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草案)和《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试行草案)精神,本县农村建立了各种形式的生产责任制,将土地按人口、劳力平均承包到户、到人,联产计酬,土地所有权仍归集体所有。本县农业生产责任制经历了建立——发展——完善的过程,不少地方由不联产到联产,由联产到组发展到联产到劳、联产到户;由“小而全”发展到“小而专”。1979年全县有830个生产队划分了固定作业组,实行了“四定三包一奖赔”;有66个生产队划分了临时作业组,实行农活小包工,从而克服了以前“出工一条龙,做事一窝蜂,分配一拉平”的现象,提高了劳动效率和农活质量。到1981年9月,全县1291个生产队中,包干到户的有1152个,联产到组的有98个队,小段包工的有37个队,包产到户的有4个队。
   本县农业生产责任制曾经出现的几种主要形式及其特点是: 1.包干到户责任制:是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一种带有个体经营性质的责任制形式。其特点是土地仍归生产队所有,分户使用,产量和征购任务由责任户包干,不进行以队分配,但必须提交一定比例的公共积累。
   2.包产到户责任制:是以户为单位的联产计酬责任制,其特点是在坚持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前提下,实行生产队统一领导、统一生产、统一分配,将集体土地分包到户经营,包产户交给定产部分,由队分配,超产部分归包产户。
   3.统一经营,联产到劳责任制:是介于专业承包和包产到户之间的一种管理形式,它是以生产队统一经营为前提,按照确定的生产项目和生产任务,由生产队或组直接落实到每个劳动力,超产者给予奖励,减产照赔。
   4.包产到组定额计酬责任制:是在生产队“五统一”前提下,根据生产需要,按自然条件、居住状况,划分若干常年作业组,生产队对作业组实行“四定”(定劳力、土地、耕牛、农具)、“三包”(包工、包产、包成本)、“一奖赔”(超产减产全奖全赔)。
   5.专业承包、联产计酬责任制:是在生产队统一经营下,根据需要设立专业组、专业户、专业人,承包生产任务,分别联系产量(产值)计算报酬。
   1982年,本县全部实行了包干到户的生产责任制,即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1981年到1982年间,全县进行了两次林业“三定”工作(即在农村定山权、定林权、定砍伐),将20%—30%的稀疏林地和残次林地分配给农民作自留山。自留山由农民分户经营,谁造林归谁所有,长期不变,并发给了山林权证。农民在自留山上所营造的林木,归农民个人所有。原集体所造林木,一次作价,分期归还;新造林(包括更新)归农民个人。另外,将有林山包给个人作责任山,分户管理,实行产值分成,或承包上交产值,期限视情况而定。
   1983年,按照中共中央《当前农村政策的若干问题》的通知,黎川县在原实行的土地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了承包项目,对各地适宜承包的部分山林和水面,也承包到户或联户。1984年,向全县农民签发了土地长期使用合同书,使已经建立的联产承包责任制更加稳定和完善。
   实行了农业生产责任制后,克服了分配上的平均主义,有利于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简化了生产队(现改称村民小组)的财务管理,减轻了农民的负担;促使农民主动地调整农业内部结构,促进了农牧副渔各业的发展;适应手工劳动和分散作业的生产水平和管理水平。
   农业生产责任制的建立,加速了全县农业生产商品化、专业化的进程,各类专业户和经济联合体不断出现。1987年,全县农村有专业户415个,其中种植业205户,林业24户,畜牧业12户,渔业17户,工业21户,建筑业11户,运输业84户,商业、饮食服务业33户,其他行业8户,总收入为248.4万元。1987年全县农村新经济联合体15个,其中工业(含饲料工业、食品加工、砖瓦等)12个,运输业2个,饮食业1个,从业人员244人,总收入33.9万元。
   四、建国后几项重要农业政策的贯彻 (一)贯彻《全国农业发展纲要(草案)》 根据《1956—1967年全国农业发展纲要》(草案)精神,本县结合实际情况,制订了《黎川县1956—1967年农业发展规划》,主要内容为: 1.进一步巩固农业合作化:1956年要求90%的农户加入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1957年全县实现高级农业合作化。
   2.发展农业生产:耕地面积由1956年的361534亩(编者注:当时未建洪门水库,未划出耕地),1967年扩大到42.5万亩。粮食总产由1956年的5760万公斤,1967年增加到1.934亿公斤。亩产由141公斤增加到363公斤。根据要求,县委制定了12年逐年发展规划。
   为了实现县委制订的12年农业发展规划目标,制订了如下措施: (1)12年共开荒6万亩,增产稻谷820万公斤。
   (2)改旱地为水田3500亩,增产稻谷35万公斤。
   (3)扩大复种面积29万亩,增加稻谷2500万公斤。
   (4)扩大杂粮作物面积9万亩,提高单产,共增产800万公斤。
   (5)提高水稻单产,共增产5803万公斤。
   为了提高单位面积产量,县委要求各地: ①兴修水利,保持水土,贯彻民办公助和以小型为主的方针,并发展排灌设备。
   ②改良农具,推广双轮双铧犁,并逐步使用拖拉机。要求到1967年有70%的土地实行机械作业。
   ③增加肥料,推广优良品种。要求每亩有农家肥50担,1956年要求全县供应化肥31万斤。
   ④改进耕作方法。推广盐水或黄泥水选种,推广新式秧田,实行小株密植,精耕细作。
   ⑤加强对病虫害的防治。
   规划还提出:在发展粮食生产的同时,必须大力发展畜牧业、林业、水产业和其他经济作物的生产。加强防疫,推广畜牧良种,发展家禽生产;发展林业生产,消灭荒山,全面绿化;发展经济作物,如晒烟、苧麻、甘蔗等。同时,必须随着社员收入的增加,不断改善社员的文化政治生活,有计划地兴建农业社住宅,使生产发展与改善农民生活相适应。另外,对全县农村文教、卫生、交通、科学的发展,也订出了相应的规划。
   (二)贯彻《十二条》和《六十条》 由于工作上的失误,在1958年以后的三年中,农村“浮夸风”、“共产风”盛行,从土地、劳力、耕牛、农具到蔬菜食品,都搞“一平二调”,社员生活资料被没收,自留地被收回,在收益分配上也搞平均主义,违背了按劳分配等价交换的原则,社员利益受到了侵犯。加上各项事业均提倡“大办”,因而占用了大量劳力,造成耕作粗放,土地浪费,全县荒田、闲田达5万余亩。1960年粮食总产比1959年下降30%,油脂产量比1957年下降35%,大量农具被损坏,耕牛死亡,社员收入下降,教训是深刻的。
   1960年冬,中共中央发出了《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当前政策问题的紧急指示信》(即“十二条》)。1961年1月17—25日,黎川县召开了有1230人参加的四级干部大会,贯彻《十二条》精神,批判五风”(即共产风、命令风、浮夸风、干部特殊风、瞎指挥风),安排好全县人民生活,夺取农业丰收。1961年3月,中央讨论通过《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草案)》(即六十条)以后,发出了《关于讨论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给全党同志的信》,同年4月,本县在全体共产党员和农村人民公社社员中开展了传达讨论,并将全县原设的7个人民公社调整划分为24个。同年6月下旬,根据中央《关于讨论和试行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的指示》,首先在全县范围内解散了公共食堂,实行了“多劳多吃,多产多留”的粮食分配原则。1961年11月下旬到1962年2月,将农业基本核算单位从大队下放到生产队。1962年6月,全县农村121个大队,将生产资料所有权、使用权和分配权下放到1051个生产队。同时,废除了生活资料“供给制”,生产上实行了“三包”、“一奖”,实行现金全奖全赔。归还了被收回的自留地,社员家庭副业得到逐步发展,平调的物资也进行了退赔。通过贯彻《六十条》,全县农村经济逐步好转。
   (三)贯彻“农业学大寨”的有关文件 “文化大革命”开始以后,由于“造反”、“夺权”的影响,农村人民公社的经营管理陷于混乱的“无政府”状态。1969—1970年间,曾全面推行过大寨式的“统一派工”、“政治评分”,强调政治条件,不讲生产技能与劳动强度,凭自报公议定出底分后,出勤一天记一天的工分,造成出勤不出力。1971年到1972年通过整顿农村基层组织,恢复了底分活评制度,但分配制度仍然没有体现“多劳多得”的原则。
   1975年下半年,县委先后召开全县三级和四级干部会,贯彻第一次全国农业学大寨会议精神,提出了“三年粮食上纲要,五年实现大寨县”的目标。为此,县委组织了15000多名骨干投入农业学大寨运动,要求通过“大批资本主义,大干社会主义”,制止劳力外流、副业单干、乱砍乱伐、毁林毁田烧窑和严禁一、二类物资进入市场。并组织大搞农田基本建设,要求在1976年春建成稳产高产农田10万亩,改造冷浸性低产田5万亩,完成改土治水土石方443万立方米(平均每个劳动力90立方米)。要求以大队为单位(工程大的则以公社甚至跨公社),按照农业机械化的需要,组织劳力物力进行农田基本建设,要求干一丘成一丘,干一片成一片,跳出修修补补,小打小闹的小农经济圈圈,同时要求公社、大队建立专业队伍,固定领导、人员,坚持长年施工。提倡“先治坡,后治窝”,县、社、大队在几年内不准盖办公大楼、礼堂、招待所,把资金、材料用到农田基本建设上。要求各行各业把“农业学大寨”放在第一位,大力支援农业。
   1977年1月,县委召开了有4000余人参加的大会,贯彻第二次全国农业学大寨会议精神。这次会议主要内容是:以揭批“四人帮”为重点,在总结前阶段农业学大寨经验的基础上,用比以往更大的声势、更大的规模、更大的干劲,把农业学大寨、普及大寨县运动搞得更好。会上提出了本县到1980年的奋斗目标,要求“全党全民齐努力,大办农业大办粮,大干苦干二、三年,林牧副渔齐兴旺。大建高产稳产田,三大指标跨过纲,四年建成大寨县,誓将山河换新装。” 两次农业学大寨会议精神的贯彻,对促进全县农田基本建设,产生了积极的作用,但由于在生产关系上急于过渡,生产指标脱离实际,要求过高,因此未能实现。
   (四)贯彻《决定》和《新六十条》 1979年2月25日到27日,县委召开了全县四级干部大会,学习和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草案)》和《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试行草案)》(即新六十条)。
   贯彻这两个文件,中心是解决以下问题: (1)尊重自主权问题。生产队在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在国家计划指导下,有权决定经营方法,有权分配自己的产品和现金,有权抵制任何领导机关和领导人的瞎指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背党的政策,把社员集体所有制的生产队当作自己的家产随便摆弄,不得无偿平调生产队的物资、资金和劳力,不得搞瞎指挥、一刀切,要按客观规律和群众利益办事,充分调动农村干部和社员的积极性。
   (2)进一步贯彻按劳分配政策,建立和健全明确的生产责任制,使干部和群众从物质利益上关心生产成果,凡能搞定额的,尽可能推行劳动定额,生产队可根据群众自愿,划分季节性或长年作业组。为了克服分配上的平均主义,要联系产量计算报酬,有奖有赔,不能搞包产到户,不搞分田单干。
   (3)落实党的各种农副产品奖售政策,活跃农村经济,多方面给予农民物质利益。分给社员的自留地、饲料地以及饲料粮,要按规定留足。鼓励农民发展家庭副业,增加个人收入。在完成国家统购和收购计划后,农村社队或社员个人可以在集市上出售各种农副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更不准当作所谓“资本主义倾向”来批判。宣传贯彻提高粮食征购价格以及超购再加价的政策(销价一律不动),同时不购过头粮。宣传征购指标长期不变,适当提高农副产品的收购价格,降低农用工业品销售价格的政策,取信于民,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
   贯彻两个文件的当年(1979年),社员分配水平比上年(1978年)提高了33%。
   五、农业机构及全民所有制农业单位 (一)农业机构 1.县农业局机构沿革 民国时期,全县农业由县政府建设科管理,并在县政府设合作室,组织指导农村合作互助事业。1949年7月,县人民政府建设科接管全县农业行政管理工作。1951年,县人民政府专门设立农林科。1954年4月,农林科分成农业科和林业科。1956年6月20日,农业科与林业科合并,成立黎川县农林局。1957年3月,农林局与水利局合并为农林水利局。1959年5月,又分成农业局和水利电力局。1960年11月,农业局与水利电力局、农机局、水产局组合成立农业水利局。1968年12月25日,农水局干部下放,机构撤销,农业业务由县革命委员会抓革命促生产指挥部农业组主管。1970年3月,又重新成立县农业局。1984年5月,农业局改名为黎川县农牧渔业局。
   2.县农业局所属机构 (1)县农业技术推广站(简称农技站):1955年建立于潭溪乡鲤潭桥,当时有技术干部11名。1956年撤销县站,建立区农技站,设人员26名。1958年重建县站,人员编制增到28人。1960年撤销县站,农技干部分派驻各区。1963年成立县农技中心站,下建分站4个。1968年农技站一律撤销,人员下放劳动。1976年恢复县农技站,在编人员3名。
   (2)县种子站:1958年建立,当时站址设县城南津街与磨市街之间的上“邓氏家庙”,人员仅3名。1964年,站址迁县粮食局内,人员扩至9名。1968年,撤销种子站,粮种调配工作由县粮食局归口管理。1971年重建县种子站,与县良种公司合署办公(一套人马,两块牌子),人员9名。
   (3)县畜牧兽医站(简称兽医站):1956年建立,人员3名,1963年增到7人。1968年撤销,1973年重建,有干部职工9人。
   (4)县水产站:1956年建立,当时只一名技术干部。1958年成立水产局时,该站归水产局辖。1961年归农业水利局所辖,仍保留一名技术干部。1968年撤销机构,干部下放。1975年恢复,人员增至3名。
   (5)县经济作物站(简称经作站):即经济作物管理机构,1976年建站,人员原仅1人,后增至5人。
   (6)人民公社经营管理站:1959年成立时称会计辅导站,归县委农村工作部领导,1961年归农业水利局管辖,设人员5名。1968年撤销,人员下放。1973年恢复机构,人员增至17名(1980年新招收15名)。1982年减至10人,1983年减至5人。
   (7)县植保植检站:原属农技站,确定一人专门负责测报农作物病虫情况;1963年增至2人。1980年曾单独建站,设人员6名。
   (8)土地管理办公室:原来土地管理工作由县城建局兼管。1984年划归农业局,同年10月成立土地管理办公室,人员由原来的3人增至5人。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土地管理法》,审批单位及私人建房用地,防止乱占耕地和解决土地纠纷。1985年—1986年,该办公室对全县农村农民宅基地进行了全面清理,发放宅基地证3.4万户。1990年2月,升格改建成“黎川县土地利用管理局”。
   (9)农村能源办公室:1984年成立,设3人。主要职责是推广沼气、省柴灶、节煤炉、微型发电机等,开辟农村新能源。
   3.各乡(镇)农技站 1956年,全县建立区级农技站4个(窑下区、中田区、宏村区、茶亭区各1个)。1960年,县农技站再次撤销后,农技干部分别派驻宏村、熊村、茶亭、龙安、德胜等5个区。1963年,县成立农技中心站,原驻有农技干部的5个区中,除德胜区外,成立4个分站。1968年农技干部下放后停止农技业务。1971年,农技干部纳入各公社编制,每个公社设有农技干部一人。1988年,各乡(镇)建立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站,人员编制5—8人。
   (二)全民所有制农业单位 1.县农业科学研究所(简称农科所):1960年成立,所址设县农场,当时拨给土地10亩,设人员5名。1962年所址迁吴家田,有土地4亩,人员5名。1963年撤销。1974年重新建立,有土地15亩,人员15人(其中干部2名、职工13名)。1983年以来,有土地24亩,人员增至53人(其中干部3名,职工50名)。
   该所1974年重建后曾从事水稻单倍体育种试验,获得成功,1978年曾出席全国科学大会和省科学大会,获先进集体奖。近几年,所内开展食用菌(秆菇、香菇、凤尾菇)新法栽培技术试验,收到一定效益。1987年该所粮食播种面积45亩,播面亩产403公斤,总产18.14吨。1990年,耕地面积为24亩,播种面积46亩,播面亩产370公斤,总产量为17吨。
   2.县水稻良种繁殖场(简称良种场):县良种场的前身是国营黎川县农场。而县农场又是1952年在解放初期的劳改农场基础上改建的。这是解放后全地区建立最早的国营农场之一,当时拨有耕地400亩,配备职工44人。1959年,土地扩大到1500亩,职工发展到120人(包括家属,全场人口1007人)。1968年进行调整,耕地仍复原到400亩,职工减至17人。到1983年,职工又增至106人,1987年,年末全场实有耕地面积仅280亩。
   该场主要任务是繁殖农作物良种(主要是水稻良种),进行引种观察、试验、示范。1953年至1958年引进水稻新品种20多种,每年生产各种良种10万公斤左右。1976年建立了三圃制,开始原种生产。从1976年——1983年,共生产各种原种54万公斤,其中科京63—1原种30万公斤,蜜粒红原种15万公斤;珍青早原种4万公斤,温选青原种5万公斤,不但满足了本县农业生产的需要,还给外地提供原种10万公斤。1987年,全场粮食播种面积375亩,播面亩产424公斤,总产量159吨。1990年,该场耕地面积280亩,播种面积480亩,播面亩产375公斤,粮食总产量180吨。
   3.县畜牧良种繁殖场(简称畜牧场):1957年建场,场址设在城郊花园坑。当时配备干部5人,职工20余人,主要作为机关劳动基地,以饲养生猪、奶牛为主,兼种饲料、蔬菜、水稻。
   1962年撤销劳改队,原劳改队所属生产基地香山寺、怀泉寺、劳改队队部养猪场、粉厂等与花园坑畜牧场合并,称“黎川县怀泉寺繁殖场”。1963年改为“国营黎川县良种试验场”全场职工170人,干部10人。生产项目有养猪、奶牛、耕牛、来杭鸡、狮头鹅,兼种水稻和一些经济作物。1964年改为“黎川县畜牧良种繁殖场”,当年全场饲养生猪存栏700余头,奶牛70余头,耕牛90余头,家禽200余只;生产稻谷13.5万公斤,油脂500余公斤,棉花350多公斤,大豆500多公斤。
   1964年到1971年间,畜牧场曾与县良种场几经拆并,1971年以后又单独建场,共有干部4人,职工110余人。1987年,该场年末实有耕地面积215亩,其中水田170亩,旱地45亩。该年,全场稻谷播种面积128亩,播面亩产246公斤,总产量31.5吨。1990年有耕地120亩,粮食作物播种面积100亩,播面亩产250公斤,总产量25吨。
   4.县鱼种场:建于1959年,原名鱼种站。初建时由县民政局拨款1.5万元筹建,站址设栗塘公社五一大队,由该大队的前巷生产队划出土地29.5亩建鱼种池,当时有职工6人,每年生产鱼种6—7万尾冬片。1964年从江苏省请来一位技工,传授四大家鱼人工孵化经验,从此就地解决了鱼苗需求,解决了花大量人力物力从九江调运鱼苗的困难。不久,又在栗塘公社新华大队扩建了鱼种池(面积12亩),职工由原来的6人增加到15人;鱼苗成活率由原来的5%提高到50—70%,并且引进了红鲤鱼、海狸鼠、牛蛙等水产品种养殖。
   1969年,鱼种场与燎原水产场合并,划归县水电局管辖,职工减到5人,其他人员下放农业社。1973年与燎源水产场分开,仍单独设鱼种场,下放人员回场3人,划归县农业局管辖。1983年以来,鱼种池扩大到100亩。全场有职工35人,每年生产鱼苗500余万尾,其中供本场繁殖150余万尾,鱼种240万尾(其中冬片190万尾,夏花50万尾。) 5.县水产良种繁殖场:1987年,国家农牧渔业部批准本县为鱼苗孵化基地之一,并拨专款40万元给本县兴建水产良种繁殖场。接着,由县畜牧场拨出水田56亩,配备职工20名,开挖了鱼种塘,兴建了种鱼产卵池,环游道等。目前,全场年产水花鱼苗1亿尾,结束了本县长期依靠从九江等外县购进水花鱼苗的历史,为发展全县水产养殖业创造了条件。
   第二节 种植业 一、耕地和作物 (一)耕地 1.耕地面积 耕地面积宽广,是本县长期以来形成农业经济为主的先决条件。
   本县田地山塘面积,从明代起始有记载。明洪武二十四年(1391年)有田地山塘349349.5亩;明永乐十年(1412年)至明万历元年(1573年)的550多年间,均在368000余亩至369000余亩之间;明万历三十八年(1610年)起至清同治年间,已达404000亩以上。据同治九年编修的《新城县志》载,全县成熟田地山塘面积为404667.9亩,其中田367577.6亩,而当时全县人口在4万以上,每人平均有9亩以上。
   民国25年(1936年),全县耕地总面积为459682亩(其中水田338952亩,占耕地面积的73.7%;旱地120730亩,占耕地的26.3%)。民国36年,耕地面积为365100亩(按当

知识出处

黎川县志

《黎川县志》

出版者:黄山书社

本志收录的地名包括黎川县行政区划与居民点名称、行政企事业单位名称、人工建筑物名称、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名胜古迹名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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