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批准“关于执行《森林法》的意见” 的决定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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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广昌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10005441
颗粒名称: 关于批准“关于执行《森林法》的意见” 的决定
分类号: K206
页数: 2
页码: 1022
摘要: 广府发13号关于执行《森林法》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已由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公布、自198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了更好地宣传贯彻执行《森林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广泛深入开展《森林法》的宣传、形成学法、知法、守法的社会风尚。林业部门的各级领导和广大干部职工,要带头学习和宣传《森林法》,模范地遵守和履行《森林法》,并且做好各项组织工作,保证《森林法》的顺利实施。
关键词: 广昌县 地方文献辑存 森林法

内容

(1985年2月5日县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广府发(1985)13号关于执行《森林法》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已由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公布、自198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了更好地宣传贯彻执行《森林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广泛深入开展《森林法》的宣传、形成学法、知法、守法的社会风尚。《森林法》体现了全国人民保护森林、培育森林、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加快国土绿化的愿望,是国家大法,具有极大的权威性,必须大力宣传,做到家喻户晓,使大家知法、懂法、守法、护法,各地要结合中共中央(1985)1号文件的宣传贯彻、积极宣传《森林法》、重点要宣传林业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地位和国家颁布《森林法》的重大意义,提高人民执行《森林法》的自觉性和责任感。要向广大群众讲清,实行“山上管严”、“山下搞活”,农民除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以外,凡是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实行采伐许可证,并不是侵犯了林农的所有权,对树木砍伐管理正是为了合理利用、永续利用。要使他们把自身的长远利益和国家的根本利益更好地结合起来。林业部门的各级领导和广大干部职工,要带头学习和宣传《森林法》,模范地遵守和履行《森林法》,并且做好各项组织工作,保证《森林法》的顺利实施。
  二、稳定山林权,切实保障林农的合法权益。稳定林权是发展林业生产的基础。《森林法》确认了全民、集体和个人的林地所有权和经营权,并明确规定林权受法律保护。各地应结合贯彻《森林法》,做好“三定”的检查和复查工作,特别是在宣传二山并一山后,要尽快地把责任山划分给林农,对存在的山林纠纷,要按国务院(1984)95号文件精神,本着尊重历史凭证,有利保护森林,促使安定团结的原则,双方主动联系、发扬风格、互谅互让,通过协商抓紧解决。
  三、加强领导、健全护林组织,进一步搞好护林工作。为了加强对护林工作的领导,要调整充实县护林防火指挥部力量。各乡、镇也要成立或健全护林防火领导小组,配备专职或兼职的护林员,组织群众护林员。护林员的职责是:巡护森林,制止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和防止森林火灾的发生。
  四、核定限额,实行有计划的采伐。要遵照《森林法》规定的用材林消耗量应低于林木生长量的原则,严格控制森林采伐量,实行限额采伐。由县计委与林业部门根据本县和各乡、镇森林资源情况,每年核实采伐限额计划,下达执行。凡采伐林木者,都必须向乡、镇政府申请采伐许可证,申请报告要写明采伐地点、面积、树种、方式、株数、期限以及更新的方法、树种和完成的时间等内容。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后,到林业站领取采伐许可证,并同时交纳国家规定的育林费等。乡、镇政府在审批时不得超过上级下达的年采伐限额;采伐者也必须按批准的数量、采伐形式、时间及更新要求完成作业,不得超额砍伐和延误更新时间。否则,乡、镇政府有权停批下年度采伐指标,并追究超额采伐责任。
  五、以法治林,保护好森林资源。今后凡出现毁林、盗伐林木或超过批准年采伐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的,都要按《森林法》中的有关条款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补种树木、罚款、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决不能有法不依、执行不严、姑息养奸。
  六、放宽林业政策,让权还利给林农。为调动林农发展林业的积极性,从今年起,取消木材统购任务,任何单位都不得低价派购林农的木材。林农对木材有支配权,允许林农把经过批准、有采伐许可证的木材上市自由交易或外销全国各地。林业部门为方便林农卖木材,取消原按里程收购木材的做法,可采用挂牌收购或代购代销木材的方式经营木材。
  七、解放思想,积极支持林业专业户,对自愿投工、出钱搞林业生产的专业户、重点户,保护他们的积极性,热情支持他们,切实帮助解决生产上的困难,坚决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八、大力造林,加强我县绿化步伐。“植树造林,保护森林是公民应尽的义务。”各级都应当组织全民义务植树,开展植树造林活动。我县按规划十年要绿化荒山,除在一些土壤瘠薄,坡度25度以上及天然幼林多的山场,要继续抓好封山育林外,每年要平均造林3万亩以上。各乡、镇要以贯彻《森林法》为动力,想方设法完成今年的造林任务,不得拖欠。对植树造林的先进单位和积极分子,要给予精神和物质鼓励。
  九、简化放行手续,加强林政管理。为方便办理木材放行手续,自1985年元月1日起,一律由县林业局办理,全国通行。需要外销木材的林农只要凭木材采伐许可证和育林费交缴收据,就可到县林业局办理放行。次改、间伐、造林清山的小径材、杉木篙等则凭作业设计办理放行,木材检查站负责检查木材运输。对没有运输证明的,木材检查站有权制止和作出必要的处置,为搞好林政工作,还要加强各乡、镇林业站的建设,增加林政管理人员(各乡镇配一名林政员)切实做到山上管严、山下搞活,使我县有限的森林资源,发挥出更大的经济效益。
  广昌县人民政府 1985年2月1日

知识出处

广昌县志

《广昌县志》

出版者:江西省广昌县县志编纂委员会

出版地:1994.12

广昌位赣东边陲,盱河上游,居阂粤赣交通要冲。境内气候温和,土地肥沃,资源丰富;三大特产(白莲、晒烟、泽泻)蜚声中外;文物古迹颇丰,风景名胜众多;代有人杰,名人志士迭起。于公元1138年建县。修志之举,源远流长,历代修志12次,始于元至大二年(1308),终于清同治六年(1868)。民国曾修续志,但因战乱未果。历代志书,散失殆尽,现存康熙二十二年(1683)版本(孤本,藏于北京图书馆)和清同治六年版。《广昌县志》断修逾百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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