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广昌县志》 图书 |
唯一号: | 140220020210005283 |
颗粒名称: | 一、禁山与开禁 |
分类号: | K892 |
页数: | 2 |
页码: | 948 |
摘要: | 清代,民间订约悬禁保护森林资源和风景林。凡村落的后龙山、水口林木,禁止樵采;其他山林,由业主定期宣布禁山。半禁(封)山则只禁砍树。各村公议《禁约》,明定《罚则》。或罚肉,犯禁者要按全村人口,每人几两猪肉,挨户送到,并表示“永不犯禁”;或罚款,一次性罚银元若干,立“悔过”字据。若犯禁者家境赤贫,也要罚“千子”(爆竹)一串,当众燃放,声明“如有重犯愿从重处罚”。所有犯禁的,砍一棵要补栽十棵苗。禁山数年,森林茂密,再由业主宣布“开禁”。民国时期山区嘉木葱笼,皆因晚清以来“禁山”得力。1981年实行林业“三定”,落实山林经营权之后,乡镇或村民小组也相继订立《护林公约》。 |
关键词: | 广昌县 生产习俗 禁山 开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