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立宗祠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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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广昌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10005260
颗粒名称: 一、立宗祠
分类号: K892
页数: 1
页码: 944
摘要: 清同治《广昌县志·风俗志》载:“邑遵朱文公礼,家有大宗祠堂、小宗祠堂,俱建于中央最胜之地,而子孙环处焉。”大宗祠是一族之祠,小宗祠是一房之祠,分别是供奉始祖、支祖的家庙,又是族与房议事、聚会的重地。族长节制房长,有掌握全族事务,裁决纷争,执行封建“族规”的实际权利,是封建、半封建统治的社会支柱。明代为始,各宗祠每年举行祭祖大典。“春秋各祭于小宗,冬至则合祭于大宗。”到民国初,简化祀典,只在清明节祭祖、扫墓,谓之“清明会族”。又在宗祠系统内以整饬“族规”为名,实施封建“族权”统治。其惩治手段包括肉刑和死刑。
关键词: 广昌县 家族习俗 家系 立宗祠

内容

清同治《广昌县志·风俗志》载:“邑遵朱文公礼,家有大宗祠堂、小宗祠堂,俱建于中央最胜之地,而子孙环处焉。”大宗祠是一族之祠,小宗祠是一房之祠,分别是供奉始祖、支祖的家庙,又是族与房议事、聚会的重地。族有族长,房有房长,作为宗法社会中的家族首领,由族房中字派辈份最高者任之,多为有权势的豪绅,不管德才如何,均实行终身制。族长节制房长,有掌握全族事务,裁决纷争,执行封建“族规”的实际权利,是封建、半封建统治的社会支柱。明代为始,各宗祠每年举行祭祖大典。“春秋各祭于小宗,冬至则合祭于大宗。”支下子孙“即散处必集,否则众攻之。”到民国初,简化祀典,只在清明节祭祖、扫墓,谓之“清明会族”。
  广昌氏族绝大多数是避战乱或从事开发而迁入的汉族中原客家人。开发初期,环境险恶,生活艰苦,迫使他们依靠集体生存,聚族而居之俗由此而兴。每一家族按字派分世系,有多层次的“房系”分支,确立“家系”的组织形式,形成以血缘宗法关系为网络的社会结构。立祠、修谱、置产等是其具体习俗。
  各氏族利用立祠、祭祖,强化尊祖敬宗的宗法意识,巩固精神支柱。又在宗祠系统内以整饬“族规”为名,实施封建“族权”统治。“族规”除有一般性禁赌、禁吸鸦片烟和禁止奸盗行为的条文外,重点是标榜忠孝节义,残酷惩治犯上作乱者。其惩治手段包括肉刑和死刑。豪绅利用它压迫农民,甚至草菅人命,压制家族成员的反抗精神和行动。民国中期一些豪绅利用“族权”组织“族团”武装对抗苏维埃政权,但遭到大多数贫苦族人的反对。民国后期头陂乡×姓与×姓因争水,双方聚众结队,几至械斗,经调解而罢。

知识出处

广昌县志

《广昌县志》

出版者:江西省广昌县县志编纂委员会

出版地:1994.12

广昌位赣东边陲,盱河上游,居阂粤赣交通要冲。境内气候温和,土地肥沃,资源丰富;三大特产(白莲、晒烟、泽泻)蜚声中外;文物古迹颇丰,风景名胜众多;代有人杰,名人志士迭起。于公元1138年建县。修志之举,源远流长,历代修志12次,始于元至大二年(1308),终于清同治六年(1868)。民国曾修续志,但因战乱未果。历代志书,散失殆尽,现存康熙二十二年(1683)版本(孤本,藏于北京图书馆)和清同治六年版。《广昌县志》断修逾百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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