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广昌县志》 图书 |
唯一号: | 140220020210005167 |
颗粒名称: | 三、药政管理 |
分类号: | R199.2 |
页数: | 2 |
页码: | 893 |
摘要: | 1951年,各级医疗卫生单位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禁止贩卖、使用毒、麻特殊药品工作,严禁药商、药贩出售和流通罂粟壳之类毒性药品。1952年,对县内医疗单位和私人诊所库存的鸦片粉、酊、吗啡片、针、可待因片、针等6种麻醉药进行登记、管理、限制使用。1954年3月,召开县第一次药政工作会议,制定药品管理改正办法和加强麻醉药品管理的意见,统一全县药材收费标准。1963年7月,县卫生局会同县商业、公安部门颁发《关于加强药贩管理工作的联合通知》。1964年,县卫生局下达《关于切实加强药政管理工作几点意见的通知》;与县财税、公安、商业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对农村游医和城镇个体医生犯有投机违法行为的处理问题的通知》。 |
关键词: | 广昌县 药物 药政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