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广昌县志》 图书 |
唯一号: | 140220020210004780 |
颗粒名称: | 第五节 考试 |
分类号: | G527 |
页数: | 3 |
页码: | 776 |
摘要: | 民国初年,县立高等小学堂考试制度较为健全,每学期均进行月考、末考。1936年后,各校均进行考试,且要求严格。主科、副科都要进行月考和末考,不及格要补考。学年考试2门不及格者留级,连续2次留级者,学校即取消其学籍。民国时期,中、小学评分均采用百分制,60分为及格。操行评定采用等第法,分甲、乙、丙、丁4等。新中国成立后,1951年,中、小学均有月考、期考。操行成绩由班主任根据学生平时表现,作出“优、良、尚可、劣”的等级评定。规定每学年留级人数不得超过学生人数5%。报考高等院校,由国家统一命题,省组织考试,地区分别设立考场,择优录取。其招生指标占全县中师招生指标20%,其录取分数线可以低一档。 |
关键词: | 广昌县 教育 教学 考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