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广昌县志》 图书 |
唯一号: | 140220020210004565 |
颗粒名称: | 第一节 机构职能 |
分类号: | C913 |
页数: | 2 |
页码: | 664 |
摘要: | 民国及其以前,官府无专门安置机构,退役之官兵回乡后,或耕田自食,或游手好闲、乞讨为生,个中强悍者,贝4横行乡里,危害百姓,官府视而不见。新中国成立初,安置转业、复员回乡的志愿兵战士,由民政科负责。1952年2月,成立广昌县转业建设委员会,由中共广昌县委、县政府秘书室和武装、民政、公安、工会、妇联等部门一领导人组成。1969年2月广昌县复员退伍军人安置领导小组成立。1984年8月改称为广昌县复员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安置退伍军人审批权限,1974年以前属省批。从1975年起,安置于全民所有制单位的,上报地区安置办公室审批;安置在集体所有制单位,则由县复员退伍军人安置领导小组审批。 |
关键词: | 广昌县 复员 退伍军人 机构职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