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广昌县志》 图书 |
唯一号: | 140220020210004558 |
颗粒名称: | 二、救灾 |
分类号: | C913 |
页数: | 2 |
页码: | 662 |
摘要: | 新中国成立初期,实行“生产自救,节约度荒,群众互助,以工代赈,并辅以必要临时救济”。1952年春夏荒发放救济谷20.5万公斤,现金4.33万元,之后遇有灾害均发放救济款物,使受灾群众度过灾荒。1962年遇百年未有水灾4次,政府发放救灾款物,修复房屋1510间,减征公粮54.775万公斤,无一灾民出现非正常死亡。1990年,尖峰乡东营村芹香村小组,一村民焙香菇起火,烧毁房屋112间、粮食2.55万公斤、钱款1.03万元。全村21户、126人均受其害,19户倾家荡产,全县干部群众热情援助,捐款3.9万元、生产资料折款3万元、大米0.37万公斤、粮票0.31万公斤、衣服逾3千件。 |
关键词: | 广昌县 社会福利 救济 救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