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社会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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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广昌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10004555
颗粒名称: 一、社会救济
分类号: C913
页数: 2
页码: 661
摘要: “五保户”供养1956年起,农村老弱孤残者救济,由农业社供养,实行保住、保吃、保穿、保医、保葬,国家辅以救济,“五保户”生活水平以当地一般社员为标准,救济费一次评定,分期发放。是年,全县“五保户”2127户、3159人。1963年农村“五保户”集体供给标准分为:有部分劳动收入者,每户全年为48元;全无劳动收入者,每户全年为60元。“文化大革命”期间,“五保户”只享受口粮供给。1983年1~4月,全县“五保户”普查登记发证,并落实供给政策。是年底,农村“五保户”736户、856人,分别占农业总户数2.82%,占农业总人口0.61%。1986年,办理“五保户”供养公证试点,1988年,“五保户”供给标准由每户150元提高到240元。“文化大革命”期间一度中断,1972年恢复。
关键词: 广昌县 社会福利 救济 新中国

内容

“五保户”供养1956年起,农村老弱孤残者救济,由农业社供养,实行保住、保吃、保穿、保医、保葬(简称“五保户”),国家辅以救济,“五保户”生活水平以当地一般社员为标准,救济费一次评定,分期发放。是年,全县“五保户”2127户、3159人。
  1963年农村“五保户”集体供给标准分为:有部分劳动收入者,每户全年为48元;全无劳动收入者,每户全年为60元。1974年,无劳动收入者供给标准提高到72元,每人全年口粮、食油分别不低于240公斤和2.4公斤。
  “文化大革命”期间,“五保户”只享受口粮供给。
  1981年,实行农业生产责任制,“五保户”仍由集体供养。1983年1~4月,全县“五保户”普查登记发证,并落实供给政策。
  1983年,县政府下发文件,统一供给标准:每个“五保”老人每年不少于100元供养金(其中口粮275公斤,食油2公斤,大豆3公斤,均折价在内),兑现时间为夏、秋两季,钱款由大队统一提留,口粮由生产队供给。
  是年底,农村“五保户”736户、856人,分别占农业总户数2.82%,占农业总人口0.61%。老者280名,弱者42名,孤者221名,寡者224名,残废者72名。
  根据政策和本人自愿,选择赡养方式。生活难于自理,无依无靠的由集体供给,入敬老院集中赡养,有90户97人;集体供给,分散赡养的有149户、174人;部分供给,自已补足的有70户、89人;亲友互助,代耕供养的有320户、356人;自食其力暂不供给,分给口粮田,减免征派购任务,本人不愿“五保”的有107户、140人。
  1986年,办理“五保户”供养公证试点,1988年,“五保户”供给标准由每户150元提高到240元。其中:口粮为300公斤,食油为3公斤。是年全县供给金额达4.17万元人均154元。
  1989年,有7乡(镇)办理“五保户”供养公证。
  1990年,全县“五保户”295人,群众供给4.91万元。
  困难户救济 1950年,政府临时救济生活无依无靠老弱寡残幼者(下称困难户)。1953年救济棉被43床,棉衣816件,现金1.07万元。1954年政府对困难户定期救济;1962年,将农村家庭主要劳力患病,子女多又年幼的农户列为困难户救济,由大队在公益金内补助,农村每户全年为35~40元,公益金不足部分由国家定期定量救济;城镇困难户救济每户全年为50~60元。是年,困难户救济,农村为875人、1.95万元,城镇为76人、0.35万元。
  “文化大革命”期间,困难户定期定量救济一度中断,1974年恢复。之后,每人定期定量救济标准多次提高,1980年,每人每月救济农村为3~5元,城镇7~10元。1982年分别提高到6~10元和10~15元。1988年3月起,分别在原有基础上再次提高3元。1989年,城镇困难户每人每月增肉食补贴2元。
  1990年,全县享受定期定量救济的困难户101户,救济金额达2.55万元,累计发放救济金共26.55万元(含1962年、1964~1965年、1974~1990年数字)。
  精减退职老职工救济1983年民政部门对1961~1965年6月间退职职工27名发救济费,其标准:每人每月为本人原工资40%;其医药费报销2/3,对病故者发安葬补助费,为4个月救济费。
  麻风病人救济1962年麻风病人享受定期定量救济,是年救济36名、0.17万元。“文化大革命”期间一度中断,1972年恢复。1990年,发放救济费0.24万元,累计为6.84万元。
  其他救济1950年社会孤老残幼者失业工人、过境难民、遣送灾民、战俘共1521名被政府救济大米6562公斤,现金2031元,群众募寒衣馈赠268套。
  1954年,政府发放社会临时救济款2.04万元,救济1217人;1959~1964年发放临时救济款共18.59万元。1966年“文化大革命”初期中断,1973年恢复。当年,集体所有制人员下放农村定居得救济的计1396人,1.65万元。
  1975~1976年,继续救济下放人员生活困难者,共1.4万元。
  1984年起,随着定期定量救济标准提高,相应地减少社会临时救济,是年只有0.2万元,至1985年,累计发放社会临时救济款81.22万元。
  1986~1990年,停止社会临时救济,有困难者由互助储金会解决。

知识出处

广昌县志

《广昌县志》

出版者:江西省广昌县县志编纂委员会

出版地:1994.12

广昌位赣东边陲,盱河上游,居阂粤赣交通要冲。境内气候温和,土地肥沃,资源丰富;三大特产(白莲、晒烟、泽泻)蜚声中外;文物古迹颇丰,风景名胜众多;代有人杰,名人志士迭起。于公元1138年建县。修志之举,源远流长,历代修志12次,始于元至大二年(1308),终于清同治六年(1868)。民国曾修续志,但因战乱未果。历代志书,散失殆尽,现存康熙二十二年(1683)版本(孤本,藏于北京图书馆)和清同治六年版。《广昌县志》断修逾百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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