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新中国建立后社会救济和福利设施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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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广昌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10004554
颗粒名称: 第二节 新中国建立后社会救济和福利设施
分类号: C913
页数: 4
页码: 661
摘要: 是年,全县“五保户”2127户、3159人。1963年农村“五保户”集体供给标准分为:有部分劳动收入者,每户全年为48元;全无劳动收入者,每户全年为60元。“文化大革命”期间,“五保户”只享受口粮供给。1981年,实行农业生产责任制,“五保户”仍由集体供养。1983年1~4月,全县“五保户”普查登记发证,并落实供给政策。是年底,农村“五保户”736户、856人,分别占农业总户数2.82%,占农业总人口0.61%。1989年,有7乡(镇)办理“五保户”供养公证。
关键词: 广昌县 社会福利 救济 新中国

内容

一、社会救济 “五保户”供养1956年起,农村老弱孤残者救济,由农业社供养,实行保住、保吃、保穿、保医、保葬(简称“五保户”),国家辅以救济,“五保户”生活水平以当地一般社员为标准,救济费一次评定,分期发放。是年,全县“五保户”2127户、3159人。
  1963年农村“五保户”集体供给标准分为:有部分劳动收入者,每户全年为48元;全无劳动收入者,每户全年为60元。1974年,无劳动收入者供给标准提高到72元,每人全年口粮、食油分别不低于240公斤和2.4公斤。
  “文化大革命”期间,“五保户”只享受口粮供给。
  1981年,实行农业生产责任制,“五保户”仍由集体供养。1983年1~4月,全县“五保户”普查登记发证,并落实供给政策。
  1983年,县政府下发文件,统一供给标准:每个“五保”老人每年不少于100元供养金(其中口粮275公斤,食油2公斤,大豆3公斤,均折价在内),兑现时间为夏、秋两季,钱款由大队统一提留,口粮由生产队供给。
  是年底,农村“五保户”736户、856人,分别占农业总户数2.82%,占农业总人口0.61%。老者280名,弱者42名,孤者221名,寡者224名,残废者72名。
  根据政策和本人自愿,选择赡养方式。生活难于自理,无依无靠的由集体供给,入敬老院集中赡养,有90户97人;集体供给,分散赡养的有149户、174人;部分供给,自已补足的有70户、89人;亲友互助,代耕供养的有320户、356人;自食其力暂不供给,分给口粮田,减免征派购任务,本人不愿“五保”的有107户、140人。
  1986年,办理“五保户”供养公证试点,1988年,“五保户”供给标准由每户150元提高到240元。其中:口粮为300公斤,食油为3公斤。是年全县供给金额达4.17万元人均154元。
  1989年,有7乡(镇)办理“五保户”供养公证。
  1990年,全县“五保户”295人,群众供给4.91万元。
  困难户救济 1950年,政府临时救济生活无依无靠老弱寡残幼者(下称困难户)。1953年救济棉被43床,棉衣816件,现金1.07万元。1954年政府对困难户定期救济;1962年,将农村家庭主要劳力患病,子女多又年幼的农户列为困难户救济,由大队在公益金内补助,农村每户全年为35~40元,公益金不足部分由国家定期定量救济;城镇困难户救济每户全年为50~60元。是年,困难户救济,农村为875人、1.95万元,城镇为76人、0.35万元。
  “文化大革命”期间,困难户定期定量救济一度中断,1974年恢复。之后,每人定期定量救济标准多次提高,1980年,每人每月救济农村为3~5元,城镇7~10元。1982年分别提高到6~10元和10~15元。1988年3月起,分别在原有基础上再次提高3元。1989年,城镇困难户每人每月增肉食补贴2元。
  1990年,全县享受定期定量救济的困难户101户,救济金额达2.55万元,累计发放救济金共26.55万元(含1962年、1964~1965年、1974~1990年数字)。
  精减退职老职工救济1983年民政部门对1961~1965年6月间退职职工27名发救济费,其标准:每人每月为本人原工资40%;其医药费报销2/3,对病故者发安葬补助费,为4个月救济费。
  麻风病人救济1962年麻风病人享受定期定量救济,是年救济36名、0.17万元。“文化大革命”期间一度中断,1972年恢复。1990年,发放救济费0.24万元,累计为6.84万元。
  其他救济1950年社会孤老残幼者失业工人、过境难民、遣送灾民、战俘共1521名被政府救济大米6562公斤,现金2031元,群众募寒衣馈赠268套。
  1954年,政府发放社会临时救济款2.04万元,救济1217人;1959~1964年发放临时救济款共18.59万元。1966年“文化大革命”初期中断,1973年恢复。当年,集体所有制人员下放农村定居得救济的计1396人,1.65万元。
  1975~1976年,继续救济下放人员生活困难者,共1.4万元。
  1984年起,随着定期定量救济标准提高,相应地减少社会临时救济,是年只有0.2万元,至1985年,累计发放社会临时救济款81.22万元。
  1986~1990年,停止社会临时救济,有困难者由互助储金会解决。
  一、救灾新中国成立初期,实行“生产自救,节约度荒,群众互助,以工代赈,并辅以必要临时救济”。1952年春夏荒发放救济谷20.5万公斤,现金4.33万元,之后遇有灾害均发放救济款物,使受灾群众度过灾荒。
  1962年遇百年未有水灾4次,政府发放救灾款物,修复房屋1510间,减征公粮54.775万公斤,无一灾民出现非正常死亡。
  1984年5月30日~6月1日连降暴雨,酿成大灾,政府拨出救灾物资,粮食38.5万公斤、衣服658件、棉被412床,修建房屋2119间,减免农业税16.5万公斤稻谷,并返销议价粮。
  1987年12月10日,头陂镇头陂村牛岗上因电线失火引起火灾,烧毁房屋69间,稻谷4.35万公斤,全村30户118人受害,其中18户87人无家可归,县长刘志高带头捐款,接着群众纷纷捐款共达1.15万元、衣服1379件及其他财物,国家辅以救济0.4万元。
  1990年,尖峰乡东营村芹香村小组,一村民焙香菇起火,烧毁房屋112间、粮食2.55万公斤、钱款1.03万元。全村21户、126人均受其害,19户倾家荡产,全县干部群众热情援助,捐款3.9万元、生产资料折款3万元、大米0.37万公斤、粮票0.31万公斤、衣服逾3千件。
  广昌县灾害救济情况表单位:万元二、福利设施敬老院1958~1959年,按照“老有所养,老有所靠”的精神,先后办起新安、头陂、赤水、驿前、甘竹、塘坊、贯桥、城关10所敬老院。1958年收养优抚对象87名,1959年增至197名。
  1960~1962年公社敬老院所数有撤并,甘竹、塘坊、贯桥3所解散,赤水3所合1所。1962年全县有敬老院6所,院民34人,工作人员8人。
  1976~1980年,先后办起柯树、大株、贯桥、千善、苦竹、甘竹、水南、贯桥8所敬老院和尖峰公社东营大队社会敬老院1所。
  1984年有5所敬老院新建或改建院舍,面积共1700平方米,总造价达15万余元。是年全县15所敬老院有房屋385间。
  1990年底,全县有敬老院16所,达到每个乡镇都有1所,县办社会福利院1所。县乡镇敬老院或福利院共收养老人251人,配有管理工作人员38人。
  敬老院供给:以集体为主,国家辅以补助,自营种养添足。1961年,由大队筹集供给每位老人全年口粮240公斤稻谷,食油2.4公斤。1964年起,每人全年供给为72元。1983年,增至110元以上,含全年口粮250公斤稻谷、食油2公斤、大豆3公斤,由大队干部统一收集;是年国家补助敬老院公杂费由每人每月3元提高到5元。1986年又提高全年标准,村供给每个优抚对象为360元、社会对象240元;国家补助公杂费提为8元,还发放棉衣、蚊帐,春节发给零用钱,老人去世时给予安葬费,优抚对象为100元,社会对象为80元。
  自己种养:敬老院自1958年创办以来,自己养鸡、鸭、鹅、鱼、猪,种蔬菜、栽粮食,做到蔬菜、禽蛋自给。1990年全县敬老院创收6.21万元,人均收入为215元。
  福利企业1958年,县民政局举办吴家岭烈军属造棉综合厂、河东烈军属畜牧场;1978年还为城关福利厂经营饮食、旅社、加工草绳、制刷、扎花圈等项目,县民政局还无偿扶持0.31万元。这些厂子共安置残疾人员84人,但不久,先后停办。
  1985年4月,县民政局将上年建的民政福利厂改建民政福利服务公司,独立核算,隶属县民政局,设有综合门市部、批发部、土产南货门市部、针织百货门市部、照相馆。同时筹建民政招待所、被服厂。安排男女残疾青年及家属待业人员9名。1990年,该服务公司职工增至21人,其中:残疾人员8人;年末固定资产达33.44万元,全年产值43.31万元,年税金1.42万元,盈利1.7万元。至年底先后兴办扶贫扶优福利企业的乡(镇)有尖峰、柯树、塘坊、大株、苦竹、驿前、甘竹、千善、头陂9乡(镇)。
  互助储金会1984年冬试办村级互助储金会,实行民储民管民用原则,会员一旦有困难,由储金会借款相助。
  至1990年,入会农户27492户,入会率为94%,拥有资金128.54万元。其中:国家扶助29.92万元,集体资助6.55万元,群众集资92.07万元。
  农房保险1985年县民政局、县保险公司、县农行在甘竹镇试点,有342户参加保险,承保额73.4万元,周期为一年,保险费1.8%。
  1987年有新安、柯树、苦竹、甘竹4地,由乡(镇)统一投保;塘坊、赤水2地,由乡(镇)部分农户投保。是年有5473户投保,承保额1463.24万元。
  1988~1990年未增新投保。

知识出处

广昌县志

《广昌县志》

出版者:江西省广昌县县志编纂委员会

出版地:1994.12

广昌位赣东边陲,盱河上游,居阂粤赣交通要冲。境内气候温和,土地肥沃,资源丰富;三大特产(白莲、晒烟、泽泻)蜚声中外;文物古迹颇丰,风景名胜众多;代有人杰,名人志士迭起。于公元1138年建县。修志之举,源远流长,历代修志12次,始于元至大二年(1308),终于清同治六年(1868)。民国曾修续志,但因战乱未果。历代志书,散失殆尽,现存康熙二十二年(1683)版本(孤本,藏于北京图书馆)和清同治六年版。《广昌县志》断修逾百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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