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广昌县志》 图书 |
唯一号: | 140220020210004551 |
颗粒名称: | 优待军烈属 |
分类号: | C913 |
页数: | 2 |
页码: | 658 |
摘要: | 1954年,减轻群众负担,取消“工属代耕”;1954年贫苦无劳力的烈军属才享受代耕;1956年,改为优待劳动日,结合农业社“三包”评定,当年享受优待的烈军属264户,1230人,优待劳动日4980个,1982年又改为优待金,农村义务兵家属普遍优待,公社化后改为优待工分。是年享受对象236户,优待金5.4万元,最高户为300元,最低户为129元。优待金相当于当地一个劳动力全年收入的1/2~2/3。现役军人被授予军以上荣誉称号者,或立一等功者优待金增50%,二等功,增40%,三等功或师授予嘉奖增30%,年内受团以上两次嘉奖和评为优秀义务兵者增20%,驻守海、边防增10~20%,超期服役也增发。1988年,国营单位职工参军,由原单位按月发给其家属优待金,标准为该军人原工资70%。 |
关键词: | 广昌县 优待军烈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