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广昌县志》 图书 |
唯一号: | 140220020210004549 |
颗粒名称: | 补助金额标准 |
分类号: | C913 |
页数: | 1 |
页码: | 658 |
摘要: | 1958年全县定期定量补助59户,每户每月5元,1962年,补助标准按对象不同而异,以长征老干部补助11元为最高,生活困难烈属补助3.60元为最低。是年补助对象233户,金额16.79万元。1964年,在乡伤残军人、复原军人、苏区老干部每户每月补助为6~10元。1966年遭“文化大革命”破坏,补助对象混乱,1973年,进行整顿,重新评定。1980年,每人每月补助标准:苏区干部8~12元,其他对象属农村5~7元,城镇7~10元,当年补助416户,金额3.49万元;1983年每人每月补助标准再次提高,退伍红军老战士提高10元,孤老烈属和孤老复员军人增发5元。1986年又每人每月增6元,1989年,红军失散人员、在乡复员军人和苏区老干部,由每人每月16元提至25元。 |
关键词: | 广昌县 补助金额 补助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