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广昌县志》 图书 |
唯一号: | 140220020210004546 |
颗粒名称: | 定期抚恤 |
分类号: | C913 |
页数: | 1 |
页码: | 657 |
摘要: | 1953年起,对无劳动能力或无固定经济收入,不能维持生活的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含失踪)军人家属,实行定期定量补助。1985年改为定期抚恤至终身,病故时加发6个月抚恤金作为丧葬费补助。抚恤标准,由原每户每月10~20元提至20~30元。是年抚恤人数为251名,发放抚恤费6.59万元。1986~1987年,抚恤人数均为283人,共发放抚恤费14.97万元;1989年每人每月抚恤标准提高15元,提高后的标准,农村城镇分别不低于35元和45元。全年发放抚恤费13.4万元,月人均39.16元。其中农村为250人,月人均37.62元;城镇为35人,月人均50.17元。1990年,抚恤人数无变化,抚恤费发放增至16.3万元。 |
关键词: | 广昌县 抚恤 定期抚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