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广昌县志》 图书 |
唯一号: | 140220020210004545 |
颗粒名称: | 三、定期定量补助 |
分类号: | C913 |
页数: | 2 |
页码: | 657 |
摘要: | 补助对象1953年起,无依无靠无劳动力烈、军属享受定期定量补助。1958年补助范围扩大至有确实困难在乡的长征干部和孤老烈属;1962年增加苏区老革命、在乡伤残军人、带病回乡复员军人。1964年享受补助有9种对象:孤老烈属,烈士遗孤,烈士父母:和配偶,退伍老红军,在乡伤残军人,带病回乡不能劳动的复员退伍军人,年老体弱的复员军人,本人老弱、子女又小的苏区干部,城镇中人口多、无固定收入、生活达不到当地一般居民水平的烈军属。1987年,对红军因病残、战斗失利、组织动员、分散隐蔽而离队失散人员,进行登记,审核认定共320人,全部享受定期定量补助。1986年又每人每月增6元,1989年,红军失散人员、在乡复员军人和苏区老干部,由每人每月16元提至25元。 |
关键词: | 广昌县 优抚 新中国 补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