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抚恤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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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广昌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10004544
颗粒名称: 伤残抚恤
分类号: C913
页数: 2
页码: 656
摘要: 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以来,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军人、民工,按伤残程度给予抚恤,即因伤残而丧失劳动力的大小,确定特、一、二、三等,二、三等又分甲乙两级,等级愈高,抚恤金愈高,因战高于因公、在乡高于在职。
关键词: 广昌县 抚恤 伤残抚恤

内容

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以来,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军人、民工,按伤残程度给予抚恤,即因伤残而丧失劳动力的大小,确定特、一、二、三等,二、三等又分甲乙两级,等级愈高,抚恤金愈高,因战高于因公、在乡高于在职。
  抚恤金标准分别于1955、1958、1978(在乡)、1982(在职)、1984、1985、1988、1989年得以相应提高。
  1990年,年抚恤标准,在职一等伤残因战因公的分别为204和184元,在乡一等伤残因战因公因病的分别为1020、950、860元;在职二等甲级因战因公的分别为156、140元;在乡二等甲级因战因公因病的分别为740、660、600元;在职二等乙级因战因公的分别为135、122元;在乡二等乙级因战因公因病的分别为538、480、450元;在职在乡三等甲级因战因公的分别为108、98元和336、320元;在职在乡三等乙级因战因公的分别为90、82元和272、300元。
  革命伤残人数:1950年在职二等乙级和三等甲、乙级各1人;1951年7月评定伤残人员等级,经体检、评议、审核、批准,全县有二等甲级4人、二等乙级5人、三等甲级6人、三等乙级4人,共19人。其中在职5人,在乡14人;1957年增至61人,1975年多达74人,1984年减至60人,1990年,全县伤残军人有一等1人、二等甲级2人、乙级10人、三等甲级12人、乙级19人,共44人。其中:在职的二等甲级1人、乙级2人、三等甲级7人、乙级9人。
  伤残抚恤金发放。1950年抚恤为发放猪肉,1951年改为抚恤粮,在乡三等残废金和抚恤粮一次发清,1955年合为一个标准发放人民币,1965年在乡三等伤残人员与其他伤残人员一样,享受终生抚恤,1978年起增发副食品补助费,1988年将副食品补助、生活补贴与抚恤金合并为一个标准发放。
  1950~1990年抚恤金发放共22.11万元,以1990年为最高,计1.5万元。

知识出处

广昌县志

《广昌县志》

出版者:江西省广昌县县志编纂委员会

出版地:1994.12

广昌位赣东边陲,盱河上游,居阂粤赣交通要冲。境内气候温和,土地肥沃,资源丰富;三大特产(白莲、晒烟、泽泻)蜚声中外;文物古迹颇丰,风景名胜众多;代有人杰,名人志士迭起。于公元1138年建县。修志之举,源远流长,历代修志12次,始于元至大二年(1308),终于清同治六年(1868)。民国曾修续志,但因战乱未果。历代志书,散失殆尽,现存康熙二十二年(1683)版本(孤本,藏于北京图书馆)和清同治六年版。《广昌县志》断修逾百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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