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广昌县志》 图书 |
唯一号: | 140220020210004539 |
颗粒名称: | 二、抚恤 |
分类号: | C913 |
页数: | 2 |
页码: | 656 |
摘要: | 牺牲病故抚恤工农红军、人民解放军,人民公安部队、警察部队中军人、警察和国家机关、党派团体工作人员牺牲、病故、失踪(军人),参战牺牲的赤卫军、民兵民工以及追认为革命烈士的其他人员,国家给以抚恤。还分别在1950、1952、1955、1956、1958年给追认为革命烈士的直系亲属,补发一次性抚恤金,共14.3万元。伤残抚恤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以来,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军人、民工,按伤残程度给予抚恤,即因伤残而丧失劳动力的大小,确定特、一、二、三等,二、三等又分甲乙两级,等级愈高,抚恤金愈高,因战高于因公、在乡高于在职。 |
关键词: | 广昌县 优抚 新中国 抚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