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广昌县志》 图书 |
唯一号: | 140220020210004535 |
颗粒名称: | 第二节 苏区时期优抚 |
分类号: | C913 |
页数: | 1 |
页码: | 655 |
摘要: | 1932年10月贯彻临时中央政府《人民委员会对于赤卫军及政府工作人员勇敢参战而受伤残废及死亡的抚恤问题的决议案》,凡赤卫军及政府工作人员因参战而受伤者,政府负责医药费用;致残不能服务者,返回原籍,享受终生抚恤金,金额以当地生活程度而定,全残废者每年不少于50元,半残废者不少于30元;作战牺牲,其安葬费用由政府出资;因作战牺牲或致残不能劳动者,其子女弟妹幼小者,国家负责送入学校读书,并帮助费用,以满16岁为止。享受因作战受伤致残或牺牲的抚恤者,庄当地县政府登记,呈报省政府,发给抚恤金。在整个苏区期间,县区乡开展拥军优属活动,详见本志卷二十五第四章第二节。 |
关键词: | 广昌县 优抚 苏区时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