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优抚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广昌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10004533
颗粒名称: 第二章 优抚
分类号: C913
页数: 6
页码: 654
摘要: 本章节介绍广昌县优抚情况
关键词: 广昌县 民政 优抚

内容

第一节民国及其以前优抚宋代朝廷对死亡军人直系亲属无依无靠者,供给终生口粮,但妇人改嫁则停发;明代对军人牺牲,其父母妻子无依无靠不能自存者,实行供养,“按抚金”按年发给死者寡妇、或孤儿、或父母、或祖父母,享受者若被判刑、死亡、改嫁、年满18岁的孤儿则停发。
  1942年(民国31年),白水镇第十保优待抗日军人家属12户,共发放稻谷66担,法币70元。
  1943年,筹募1944年度慰劳基金2.04万元。劝募毛巾、手帕1600余条,慰劳衡阳、缅甸前线抗战将士;1944年慰劳保安第五团伤病员,提供药费2150元;端阳节慰劳征属及军警,征属每户猪肉500克,军警每人猪肉250克;1943~1944年全县应优待出征军人家属2718人,筹集稻谷16396石,139.022万元,未得发放;1945年筹募七七文化劳军图书刊物、乐器及运动器1材,送第十三后方医院。
  1947年优待谷,通过田赋代征,收法币48821.33万元,实发37440万元。
  民国后期军人遗属年抚金,依序发给死者妻(改嫁不发)、子女,或父母,或祖父母,或未成年的胞弟妹。抚金发放年限各异,战时阵亡者为20年,平时阵亡者为15年,战时因公殒命者为10年,平时因公殒命者为7年,积劳病故者为3~5年,享受者在享受期内死亡,或3年未领,或被剥夺公权或免官停发。
  第二节苏区时期优抚 1932年10月贯彻临时中央政府《人民委员会对于赤卫军及政府工作人员勇敢参战而受伤残废及死亡的抚恤问题的决议案》,凡赤卫军及政府工作人员因参战而受伤者,政府负责医药费用;致残不能服务者,返回原籍,享受终生抚恤金,金额以当地生活程度而定,全残废者每年不少于50元,半残废者不少于30元;作战牺牲,其安葬费用由政府出资;因作战牺牲或致残不能劳动者,其子女弟妹幼小者,国家负责送入学校读书,并帮助费用,以满16岁为止。享受因作战受伤致残或牺牲的抚恤者,庄当地县政府登记,呈报省政府,发给抚恤金。
  在整个苏区期间,县区乡开展拥军优属活动,详见本志卷二十五第四章第二节。
  第三节新中国建立后优抚一、烈士褒扬烈士英名录1950年、1957年对革命烈士调查登记,1958年再次调查,并编印《广昌县革命烈士芳名册》,为《江西省革命烈士英名录》(第11册)。1979年核实烈士名录。
  1979年,调查编写符行庭、陈阿金英烈传略。
  1982年编写《革命烈士英名录》。
  1990年全县在册革命烈士共3387人。其中:土地革命时期3355人,抗日战争时期2人,解放战争时期4人,社会主义建设时期26人,职务有军级1人,师级3人,团级11人,营级82人,连排级472人,其他2818人。
  光荣证(牌) 1951年给为革命牺牲的军人、工作人员家属填发光荣证,并由县统一制作木质光荣牌1000块,悬挂烈属门口(含军属)。1965年转发解放军部队填具的牺牲证书,并由公社自制补光荣牌给烈士家属。1980年改发搪瓷制烈属光荣牌721块。1983年换发、补发《革命烈士证书》、《革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革命军人病故证明书》共1490份。
  广昌县革命烈士纪念馆于1956年8月~1958年兴建,建筑面积340平方米,为砖木结构,内设祭堂、展览室。还有纪念公园,占地52.51市亩。“文化大革命”初期,陈列文物被损。1973年,重新整理文物展出,有专人管理,还整修馆房和公园。1978年,在公园内建红军、赤卫队战士水泥塑像1座。
  1981年烈士纪念馆更新陈列内容,有文字资料3.43万字、革命遗址照片和群众革命斗争油画共67帧、革命文物76件。展出分四室:第一室为广昌党史、政事介绍,第二室重点反映第二次反“围剿”时广昌战斗内容,第三室为符竹庭烈士事迹专展,第四室陈列新中国建立后烈士和病故长征老干部事迹。另有祭厅(1987年列为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符竹庭烈士纪念亭1986年建于头陂圩南一公里的横田岗(头陂中学所在地),占地面积100平方米,陈列面积36平方米,亭内树碑1块,高1.8米。
  高虎脑红军烈士纪念碑1985年筹建,1988年竣工。位于高虎脑乡集镇中心,碑高12米,占地约290平方米,碑座内设陈列室,展出有关高虎脑战斗文物、图片及参加这次战斗的红军老首长题词。
  其他纪念亭、墓碑1950~1955年先后由群众集资建造水南、尖峰烈士纪念亭和驿前烈士墓,以及高虎脑、赤水、大株、千善、长桥烈士纪念碑。
  纪念活动每年清明时节,干部、群众、学生在烈士纪念馆、碑、亭、墓处,敬献花圈祭扫,接受革命传统教育。平时供人瞻仰。县烈士纪念馆每星期开放三四天,日均二三十人次。1990年,全年接待群众11000人次。
  一、抚恤牺牲病故抚恤工农红军、人民解放军(包括在编无军籍的正式职工),人民公安部队、警察部队(不含经济警察)中军人、警察和国家机关、党派团体工作人员牺牲、病故、失踪(军人),参战牺牲的赤卫军、民兵民工以及追认为革命烈士的其他人员,国家给以抚恤。还分别在1950、1952、1955、1956、1958年给追认为革命烈士(含苏区时牺牲、病故、失踪和错杀平反人员)的直系亲属,补发一次性抚恤金,共14.3万元。
  抚恤金标准,每个时期均不尽相同,至1990年曾变动7次,一次比一次高。1990年执行的标准:革命烈士、因公牺牲、病故抚恤金分别为本人原工资40月、20月、10月。
  伤残抚恤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以来,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军人、民工,按伤残程度给予抚恤,即因伤残而丧失劳动力的大小,确定特、一、二、三等,二、三等又分甲乙两级,等级愈高,抚恤金愈高,因战高于因公、在乡高于在职。
  抚恤金标准分别于1955、1958、1978(在乡)、1982(在职)、1984、1985、1988、1989年得以相应提高。
  1990年,年抚恤标准,在职一等伤残因战因公的分别为204和184元,在乡一等伤残因战因公因病的分别为1020、950、860元;在职二等甲级因战因公的分别为156、140元;在乡二等甲级因战因公因病的分别为740、660、600元;在职二等乙级因战因公的分别为135、122元;在乡二等乙级因战因公因病的分别为538、480、450元;在职在乡三等甲级因战因公的分别为108、98元和336、320元;在职在乡三等乙级因战因公的分别为90、82元和272、300元。
  革命伤残人数:1950年在职二等乙级和三等甲、乙级各1人;1951年7月评定伤残人员等级,经体检、评议、审核、批准,全县有二等甲级4人、二等乙级5人、三等甲级6人、三等乙级4人,共19人。其中在职5人,在乡14人;1957年增至61人,1975年多达74人,1984年减至60人,1990年,全县伤残军人有一等1人、二等甲级2人、乙级10人、三等甲级12人、乙级19人,共44人。其中:在职的二等甲级1人、乙级2人、三等甲级7人、乙级9人。
  伤残抚恤金发放。1950年抚恤为发放猪肉,1951年改为抚恤粮,在乡三等残废金和抚恤粮一次发清,1955年合为一个标准发放人民币,1965年在乡三等伤残人员与其他伤残人员一样,享受终生抚恤,1978年起增发副食品补助费,1988年将副食品补助、生活补贴与抚恤金合并为一个标准发放。
  1950~1990年抚恤金发放共22.11万元,以1990年为最高,计1.5万元。
  定期抚恤1953年起,对无劳动能力或无固定经济收入,不能维持生活的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含失踪)军人家属,实行定期定量补助。1985年改为定期抚恤至终身,病故时加发6个月抚恤金作为丧葬费补助。抚恤标准,由原每户每月10~20元提至20~30元。是年抚恤人数为251名,发放抚恤费6.59万元。
  1986~1987年,抚恤人数均为283人,共发放抚恤费14.97万元;1989年每人每月抚恤标准提高15元,提高后的标准,农村城镇分别不低于35元和45元。全年发放抚恤费13.4万元,月人均39.16元。其中农村为250人,月人均37.62元;城镇为35人,月人均50.17元。
  1990年,抚恤人数无变化,抚恤费发放增至16.3万元。
  二、定期定量补助补助对象1953年起,无依无靠无劳动力烈、军属享受定期定量补助。1958年补助范围扩大至有确实困难在乡的长征干部和孤老烈属;1962年增加苏区老革命、在乡伤残军人、带病回乡复员军人。
  1964年享受补助有9种对象:孤老烈属(含病故、失踪军人家属),烈士遗孤,烈士父母:和配偶(失去劳动能力、亲属无力供养),退伍老红军,在乡伤残军人,带病回乡不能劳动的复员退伍军人,年老体弱的复员军人,本人老弱、子女又小的苏区干部,城镇中人口多、无固定收入、生活达不到当地一般居民水平的烈军属。1980年扩大补助面,增加在机关、企业单位工作,因工资低而生活困难的孤老烈属和烈士的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
  1987年,对红军因病残、战斗失利、组织动员、分散隐蔽而离队失散人员,进行登记,审核认定共320人,全部享受定期定量补助。至1990年享受定期定量补助对象无变化。
  补助金额标准1958年全县定期定量补助59户,每户每月5元,1962年,补助标准按对象不同而异,以长征老干部补助11元为最高,生活困难烈属补助3.60元为最低。是年补助对象233户,金额16.79万元。
  1964年,在乡伤残军人、复原军人、苏区老干部每户每月补助为6~10元。是年全县补助共364户,400人,金额共3.04万元。
  1966年遭“文化大革命”破坏,补助对象混乱,1973年,进行整顿,重新评定。
  1980年,每人每月补助标准:苏区干部8~12元,其他对象属农村5~7元,城镇7~10元,当年补助416户,金额3.49万元;1983年每人每月补助标准再次提高,退伍红军老战士提高10元,孤老烈属和孤老复员军人增发5元。1986年又每人每月增6元,1989年,红军失散人员、在乡复员军人和苏区老干部,由每人每月16元提至25元。
  1990年全县补助对象755户,金额18.9万元,为历年补助最高。
  四、拥军优属拥军1950年起,“八一”建军节、春节,全县各地都开展拥军优属活动。城关、长桥、尖峰3区,当年慰问当地驻军,馈赠猪肉657.5公斤、粉干152.5公斤、鸡蛋840个、慰问信30封、纳袜底200双,还有香烟、蔬菜等物。
  1951年三八节,全县妇女给中国人民志愿军写慰问信251封,赠慰问袋587个,毛巾和袜底共500件。
  1960年甘竹公社答田大队为驻军雷达连划给“拥军田”、“拥军塘”,修筑“拥军路”,并传授粮食生产和养鱼技术。
  1979年我国对越南进行自卫反击开始时,广昌县、公社党政领导率领干部家访军属,并解决困难,尔后还为8名荣立三等战功人员,在家乡召开庆功大会。
  1984年,召开全县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代表会议(1950年起至1984年共召开22次会议),受到大会表彰的有41个拥军优属先进单位和县武装部政工科、人民武装警察广昌中队2个拥政爱民先进集体。
  1989年,全县19个优抚服务组织,开展服务,参加的有中共党员、共青团员、民兵、妇女、学生共1530人次,为优抚对象做好事1215件,1990年,继续开展优抚活动,做好事1321人次。
  优待军烈属1951年,组织代耕队,3~5人为1组,全县共460代耕小组,替革命烈士家属、军属、其他干部家属耕种土地。是年享受代耕1028户,4194人,代耕土地2662市亩。1952年,据二、四、六、七、八区统计,烈属328户,代耕234户,代耕1081.5市亩,军属194户,代耕147户,代耕93.5市亩,代耕形式根据代耕对象劳力状况而异,有固定承包耕户,评定代耕土地产量,按约定数量交粮;固定代耕人或组,秋收时收获产量全部交;劳动力弱的,农忙时由政府派人派工。
  1954年,减轻群众负担,取消“工属代耕”;1954年贫苦无劳力的烈军属才享受代耕;1956年,改为优待劳动日,结合农业社“三包”评定,当年享受优待的烈军属264户,1230人,优待劳动日4980个,1982年又改为优待金,农村义务兵家属普遍优待,公社化后改为优待工分。是年享受对象236户,优待金5.4万元,最高户为300元,最低户为129元。优待金相当于当地一个劳动力全年收入的1/2~2/3。
  1985年起,军属优待采用区别对待、奖励先进做法。现役军人被授予军以上荣誉称号者,或立一等功者优待金增50%,二等功,增40%,三等功或师授予嘉奖增30%,年内受团以上两次嘉奖和评为优秀义务兵者增20%,驻守海、边防增10~20%,超期服役也增发。是年起,城镇军属实行优待,年底全县享受优待198户,金额达5.22万元,一户最高为360元,最低为250元。
  1988年,国营单位职工参军,由原单位按月发给其家属优待金,标准为该军人原工资70%。
  1990年,全县享受优待213户,金额达5.1万元。

知识出处

广昌县志

《广昌县志》

出版者:江西省广昌县县志编纂委员会

出版地:1994.12

广昌位赣东边陲,盱河上游,居阂粤赣交通要冲。境内气候温和,土地肥沃,资源丰富;三大特产(白莲、晒烟、泽泻)蜚声中外;文物古迹颇丰,风景名胜众多;代有人杰,名人志士迭起。于公元1138年建县。修志之举,源远流长,历代修志12次,始于元至大二年(1308),终于清同治六年(1868)。民国曾修续志,但因战乱未果。历代志书,散失殆尽,现存康熙二十二年(1683)版本(孤本,藏于北京图书馆)和清同治六年版。《广昌县志》断修逾百年。

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