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十二 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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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广昌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10004524
颗粒名称: 卷二十二 民政
分类号: C913
页数: 28
页码: 649
摘要: 本章节介绍广昌县民政情况
关键词: 广昌县 民政

内容

第一章选举第一节民国时期选举一、公职候选人资格审定公职候选人分甲乙2种。甲种可为县级官吏候选人,乙种可为乡镇长、乡民代表候选人。审核及格者由县民政科发证,无证者不能参加竞选。
  一、公职人员选举 1937年(民国26年),广昌属江西省第八选区,与宁都、石城、瑞金、于都、会昌、兴国等县共同选举2名国民大会代表①(①据《江西省政府公报》第862号。)。
  1943年,检核及格的县参议员候选人仅3人。
  1944年2月,广昌检核及格的甲种候选人140人,超过预定名额53人。乙种公职候选人1517人,超过预定名额37人。这一年2月间全县134个保的保长由保民大会选举。
  1945年11月选举广昌县第一届参议会参议员。何亦纯等42人当选。
  1946年,选出第一届江西省参议员1人。候补当选人1人②(②据《江西省政府公报》第862号。)。
  1947年3月,广昌县第二届乡(镇)民代表选举,当时广昌县人口总数为66012人;选民人数共计40391人,其中区域为38782人,社团为2109人,选民人数占人口总数的62%。当选人268人。9月,为进行国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县成立选举事务所。事务所主席黄学馀。10月,进行国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由全县选民直接投票圈选,饶世澄当选为“国大”代表,谢亹、符拔群为“国大”候补代表。同月,民选乡长,由县长监选。
  第二节苏区时期选举 1931~1933年,广昌每年都按照人口比例选举代表,组成工农兵代表大会。
  1931年7月,选出200多名代表,出席广昌县第一次苏维埃代表大会。
  1932年7月,选出300多名代表出席南广县第二次苏维埃代表大会。
  1932年9月,苏区中央执行委员会发布关于继续改造地方苏维埃政府问题训令,要从“改选中洗刷出去非阶级的异己分子及一切对革命战争工作消极怠工分子”。南广县被列为全部改选县份。
  1933年9月,着手当年的选举,重新颁布苏维埃暂行《选举法》。整个选举工作分宣传动员、选民登记、公布选民和候选人名单、召开选举大会等项,划小选举单位,工人单独开会选举,农民以小村子为单位,市民则以街道划分。
  选民是工人农民及其他应得选举权的人,选民名单写在红纸上,被剥夺选举权的名单写在白纸上,一并张榜公布。候选名单在选举前,即收集各群众团体意见,并予以公布。候选人,首先是注意成份,其次是注意政治表现。其中30%为工人;25%为劳动妇女。
  江西省苏维埃政府规定广昌县在10月28日,赤水县在10月20日召开县代表会议。后因整个苏区的行政区划工作未完成,选举期限两度推迟。
  11月,广昌县选出100多名代表出席广昌县第二次工农兵代表大会;赤水县选出50多名代表出席赤水县第一次工农兵代表大会①(①据《红色中华》及《广昌县人民革命斗争大事记》。)。
  1931~1933年,广昌各选区划分、选民人数等缺乏详细资料。1933年水南区选举运动,“首先召集了主席团和工作人员会议。根据选举法报告和讨论选举的重要性,同时组织了选举委员会。以5~7人来专门做选举的工作,并且发动群众来争取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现在进行选举在月潭、官溪两乡……”②(②见中共江西省委党史资料征集委员会资料室所藏《石叟文库》抄件。)。其他乡未进行选举的原因,是“土地没有解决,阶级斗争不深入。”“广昌县城市在选举运动中,对于市政大有改革,有很好的成绩;长桥区选举委员会只由苏区主席(团)各部长组成。以主席为主任,不合选举法。对前者予以表扬,后者给予严肃批评”③(③见1933年《红色中华》。)。
  第三节新中国建立后选举一、普选 1953年4月,广昌县选举委员会成立。6月上半月,全县干部、群众学习《选举法》,之后审查选民资格,区分“五种人”的界限,即:反革命分子、地主阶级分子、未满18周岁的人、精神病患者、违法判刑者,“五种人”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划分选民资格是结合审查土改中的划分阶级成份和管制工作进行,确定候选人时,掌握统一战线政策。还在每区成立“普选人民法庭”,由庭长、审判员、书记员等人组成,审理选民名单案件,共135件,基本上做到不让一个反革命分子和未经改造的地主分子窃取选举权利。
  这次普选分3期进行,第一期为试点,于6月15日~7月底,抽调96名干部参加试点,开展试点单位有城关、赤水2镇,焦坑(今属吁江镇北门村)、大圹(今为吁江镇大圹村)、南坊、坪背(今属驿前镇)、建设(今属头陂镇)5乡,头陂、驿前2街;第二期普选,从8月下旬开始,开展有34个乡;第三期普选,1954年2月13日~3月15日,开展有58乡镇(含苦竹矿区)。
  选区划分,以自然村为单位,依据人口稀稠确定,规定30~100名选民为一选区,20~30名选民中产生1名代表。
  人民代表名额由县人民政府决定,候选人由居民小组或居民大会提出,代表成份,以贫雇农为骨干,团结中农,照顾手工业工人、妇女以及小商贩等民主阶层。正副乡长提名,经主席团协商,再由全体代表选举。在城镇采用无记名投票方法,在农村一般以举手通过代替投票,获到会选民过半数选票则当选。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正副乡(镇)长,并产生县人民代表。
  尔后,分别于1956年8月22日~10月15日、1958年3月9~31日、1960年11月20日~1961年2月初、1963年2月25日~4月5日、1965年9月初~9月底,进行全县基层普选,均成立县选举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在选举中,设流动票箱,方便老弱病残选民投票。
  “文化大革命”期间,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被终止,全县未进行基层选举。1968年4月3日县革命委员会成立大会代替县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一、县乡代表直接选举 1980年8月15日,成立广昌县选举委员会,下设选举办公室。长桥公社为选举试点,各阶段工作,均先行一步。县、社、队三级举办培训班,培训选举工作骨干16574人。
  代表名额确定:人口在15000人以上有5个公社,各140人;人口在11000人以下有9个公社,各50~90人;其余2个公社120~130人,合计为1682人。妇女代表占15.87%以上,青年代表占14.74%以上。县代表153人,分配每个公社4~14人,城关镇33人。
  选区以工作单位和居住状况划分,每一选区必须产生1~3名代表。选举公社代表,以1个或几个生产队合为1个选区;选举县代表,以1个或4个生产大队划为一个选区。选区设选民小组,公社代表选区又是县代表选区选民小组。
  代表候选人产生,由选民1人提名,3人以上附议,提出3920人,为应选人数的2.3倍;党派、团体推荐,经选民反复协商后,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二分之一至一倍,实行差额选举。
  公社(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本级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正副主任、委员和镇人民政府正副镇长。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始设)正副主任和委员、县人民政府正副县长、县人民法院院长和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举出席省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一律实行差额选举。候选人由代表提出和协商确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获得代表总数过半的选票方可当选。选谁不选谁,由代表自主,副县长符镇国,就是在候选人名单之外,被代表选上的。
  1984年5月5日~7月5日、1987年4月20日~8月15日(因地区对县级领导班子考察工作时间延长,中间选举工作停顿1个月)、1989年11月23日~1990年3月25日分别为第十、十一、十二届的全县直接选举时间,这3届代表名额分配、代表区划和代表产生与第九届同,提名推荐候选人均经上下结合,反复酝酿,民主协商,正式确定。代表产生均进行无记名投票和差额选举。
  广昌县新中国建立后历届选举情况单位:人说明:1987年乡镇代表人数不含1986年吁江镇与沿江乡合并时选出的216名镇代表数。
  第二章优抚第一节民国及其以前优抚宋代朝廷对死亡军人直系亲属无依无靠者,供给终生口粮,但妇人改嫁则停发;明代对军人牺牲,其父母妻子无依无靠不能自存者,实行供养,“按抚金”按年发给死者寡妇、或孤儿、或父母、或祖父母,享受者若被判刑、死亡、改嫁、年满18岁的孤儿则停发。
  1942年(民国31年),白水镇第十保优待抗日军人家属12户,共发放稻谷66担,法币70元。
  1943年,筹募1944年度慰劳基金2.04万元。劝募毛巾、手帕1600余条,慰劳衡阳、缅甸前线抗战将士;1944年慰劳保安第五团伤病员,提供药费2150元;端阳节慰劳征属及军警,征属每户猪肉500克,军警每人猪肉250克;1943~1944年全县应优待出征军人家属2718人,筹集稻谷16396石,139.022万元,未得发放;1945年筹募七七文化劳军图书刊物、乐器及运动器1材,送第十三后方医院。
  1947年优待谷,通过田赋代征,收法币48821.33万元,实发37440万元。
  民国后期军人遗属年抚金,依序发给死者妻(改嫁不发)、子女,或父母,或祖父母,或未成年的胞弟妹。抚金发放年限各异,战时阵亡者为20年,平时阵亡者为15年,战时因公殒命者为10年,平时因公殒命者为7年,积劳病故者为3~5年,享受者在享受期内死亡,或3年未领,或被剥夺公权或免官停发。
  第二节苏区时期优抚 1932年10月贯彻临时中央政府《人民委员会对于赤卫军及政府工作人员勇敢参战而受伤残废及死亡的抚恤问题的决议案》,凡赤卫军及政府工作人员因参战而受伤者,政府负责医药费用;致残不能服务者,返回原籍,享受终生抚恤金,金额以当地生活程度而定,全残废者每年不少于50元,半残废者不少于30元;作战牺牲,其安葬费用由政府出资;因作战牺牲或致残不能劳动者,其子女弟妹幼小者,国家负责送入学校读书,并帮助费用,以满16岁为止。享受因作战受伤致残或牺牲的抚恤者,庄当地县政府登记,呈报省政府,发给抚恤金。
  在整个苏区期间,县区乡开展拥军优属活动,详见本志卷二十五第四章第二节。
  第三节新中国建立后优抚一、烈士褒扬烈士英名录1950年、1957年对革命烈士调查登记,1958年再次调查,并编印《广昌县革命烈士芳名册》,为《江西省革命烈士英名录》(第11册)。1979年核实烈士名录。
  1979年,调查编写符行庭、陈阿金英烈传略。
  1982年编写《革命烈士英名录》。
  1990年全县在册革命烈士共3387人。其中:土地革命时期3355人,抗日战争时期2人,解放战争时期4人,社会主义建设时期26人,职务有军级1人,师级3人,团级11人,营级82人,连排级472人,其他2818人。
  光荣证(牌) 1951年给为革命牺牲的军人、工作人员家属填发光荣证,并由县统一制作木质光荣牌1000块,悬挂烈属门口(含军属)。1965年转发解放军部队填具的牺牲证书,并由公社自制补光荣牌给烈士家属。1980年改发搪瓷制烈属光荣牌721块。1983年换发、补发《革命烈士证书》、《革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革命军人病故证明书》共1490份。
  广昌县革命烈士纪念馆于1956年8月~1958年兴建,建筑面积340平方米,为砖木结构,内设祭堂、展览室。还有纪念公园,占地52.51市亩。“文化大革命”初期,陈列文物被损。1973年,重新整理文物展出,有专人管理,还整修馆房和公园。1978年,在公园内建红军、赤卫队战士水泥塑像1座。
  1981年烈士纪念馆更新陈列内容,有文字资料3.43万字、革命遗址照片和群众革命斗争油画共67帧、革命文物76件。展出分四室:第一室为广昌党史、政事介绍,第二室重点反映第二次反“围剿”时广昌战斗内容,第三室为符竹庭烈士事迹专展,第四室陈列新中国建立后烈士和病故长征老干部事迹。另有祭厅(1987年列为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符竹庭烈士纪念亭1986年建于头陂圩南一公里的横田岗(头陂中学所在地),占地面积100平方米,陈列面积36平方米,亭内树碑1块,高1.8米。
  高虎脑红军烈士纪念碑1985年筹建,1988年竣工。位于高虎脑乡集镇中心,碑高12米,占地约290平方米,碑座内设陈列室,展出有关高虎脑战斗文物、图片及参加这次战斗的红军老首长题词。
  其他纪念亭、墓碑1950~1955年先后由群众集资建造水南、尖峰烈士纪念亭和驿前烈士墓,以及高虎脑、赤水、大株、千善、长桥烈士纪念碑。
  纪念活动每年清明时节,干部、群众、学生在烈士纪念馆、碑、亭、墓处,敬献花圈祭扫,接受革命传统教育。平时供人瞻仰。县烈士纪念馆每星期开放三四天,日均二三十人次。1990年,全年接待群众11000人次。
  一、抚恤牺牲病故抚恤工农红军、人民解放军(包括在编无军籍的正式职工),人民公安部队、警察部队(不含经济警察)中军人、警察和国家机关、党派团体工作人员牺牲、病故、失踪(军人),参战牺牲的赤卫军、民兵民工以及追认为革命烈士的其他人员,国家给以抚恤。还分别在1950、1952、1955、1956、1958年给追认为革命烈士(含苏区时牺牲、病故、失踪和错杀平反人员)的直系亲属,补发一次性抚恤金,共14.3万元。
  抚恤金标准,每个时期均不尽相同,至1990年曾变动7次,一次比一次高。1990年执行的标准:革命烈士、因公牺牲、病故抚恤金分别为本人原工资40月、20月、10月。
  伤残抚恤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以来,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军人、民工,按伤残程度给予抚恤,即因伤残而丧失劳动力的大小,确定特、一、二、三等,二、三等又分甲乙两级,等级愈高,抚恤金愈高,因战高于因公、在乡高于在职。
  抚恤金标准分别于1955、1958、1978(在乡)、1982(在职)、1984、1985、1988、1989年得以相应提高。
  1990年,年抚恤标准,在职一等伤残因战因公的分别为204和184元,在乡一等伤残因战因公因病的分别为1020、950、860元;在职二等甲级因战因公的分别为156、140元;在乡二等甲级因战因公因病的分别为740、660、600元;在职二等乙级因战因公的分别为135、122元;在乡二等乙级因战因公因病的分别为538、480、450元;在职在乡三等甲级因战因公的分别为108、98元和336、320元;在职在乡三等乙级因战因公的分别为90、82元和272、300元。
  革命伤残人数:1950年在职二等乙级和三等甲、乙级各1人;1951年7月评定伤残人员等级,经体检、评议、审核、批准,全县有二等甲级4人、二等乙级5人、三等甲级6人、三等乙级4人,共19人。其中在职5人,在乡14人;1957年增至61人,1975年多达74人,1984年减至60人,1990年,全县伤残军人有一等1人、二等甲级2人、乙级10人、三等甲级12人、乙级19人,共44人。其中:在职的二等甲级1人、乙级2人、三等甲级7人、乙级9人。
  伤残抚恤金发放。1950年抚恤为发放猪肉,1951年改为抚恤粮,在乡三等残废金和抚恤粮一次发清,1955年合为一个标准发放人民币,1965年在乡三等伤残人员与其他伤残人员一样,享受终生抚恤,1978年起增发副食品补助费,1988年将副食品补助、生活补贴与抚恤金合并为一个标准发放。
  1950~1990年抚恤金发放共22.11万元,以1990年为最高,计1.5万元。
  定期抚恤1953年起,对无劳动能力或无固定经济收入,不能维持生活的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含失踪)军人家属,实行定期定量补助。1985年改为定期抚恤至终身,病故时加发6个月抚恤金作为丧葬费补助。抚恤标准,由原每户每月10~20元提至20~30元。是年抚恤人数为251名,发放抚恤费6.59万元。
  1986~1987年,抚恤人数均为283人,共发放抚恤费14.97万元;1989年每人每月抚恤标准提高15元,提高后的标准,农村城镇分别不低于35元和45元。全年发放抚恤费13.4万元,月人均39.16元。其中农村为250人,月人均37.62元;城镇为35人,月人均50.17元。
  1990年,抚恤人数无变化,抚恤费发放增至16.3万元。
  二、定期定量补助补助对象1953年起,无依无靠无劳动力烈、军属享受定期定量补助。1958年补助范围扩大至有确实困难在乡的长征干部和孤老烈属;1962年增加苏区老革命、在乡伤残军人、带病回乡复员军人。
  1964年享受补助有9种对象:孤老烈属(含病故、失踪军人家属),烈士遗孤,烈士父母:和配偶(失去劳动能力、亲属无力供养),退伍老红军,在乡伤残军人,带病回乡不能劳动的复员退伍军人,年老体弱的复员军人,本人老弱、子女又小的苏区干部,城镇中人口多、无固定收入、生活达不到当地一般居民水平的烈军属。1980年扩大补助面,增加在机关、企业单位工作,因工资低而生活困难的孤老烈属和烈士的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
  1987年,对红军因病残、战斗失利、组织动员、分散隐蔽而离队失散人员,进行登记,审核认定共320人,全部享受定期定量补助。至1990年享受定期定量补助对象无变化。
  补助金额标准1958年全县定期定量补助59户,每户每月5元,1962年,补助标准按对象不同而异,以长征老干部补助11元为最高,生活困难烈属补助3.60元为最低。是年补助对象233户,金额16.79万元。
  1964年,在乡伤残军人、复原军人、苏区老干部每户每月补助为6~10元。是年全县补助共364户,400人,金额共3.04万元。
  1966年遭“文化大革命”破坏,补助对象混乱,1973年,进行整顿,重新评定。
  1980年,每人每月补助标准:苏区干部8~12元,其他对象属农村5~7元,城镇7~10元,当年补助416户,金额3.49万元;1983年每人每月补助标准再次提高,退伍红军老战士提高10元,孤老烈属和孤老复员军人增发5元。1986年又每人每月增6元,1989年,红军失散人员、在乡复员军人和苏区老干部,由每人每月16元提至25元。
  1990年全县补助对象755户,金额18.9万元,为历年补助最高。
  四、拥军优属拥军1950年起,“八一”建军节、春节,全县各地都开展拥军优属活动。城关、长桥、尖峰3区,当年慰问当地驻军,馈赠猪肉657.5公斤、粉干152.5公斤、鸡蛋840个、慰问信30封、纳袜底200双,还有香烟、蔬菜等物。
  1951年三八节,全县妇女给中国人民志愿军写慰问信251封,赠慰问袋587个,毛巾和袜底共500件。
  1960年甘竹公社答田大队为驻军雷达连划给“拥军田”、“拥军塘”,修筑“拥军路”,并传授粮食生产和养鱼技术。
  1979年我国对越南进行自卫反击开始时,广昌县、公社党政领导率领干部家访军属,并解决困难,尔后还为8名荣立三等战功人员,在家乡召开庆功大会。
  1984年,召开全县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代表会议(1950年起至1984年共召开22次会议),受到大会表彰的有41个拥军优属先进单位和县武装部政工科、人民武装警察广昌中队2个拥政爱民先进集体。
  1989年,全县19个优抚服务组织,开展服务,参加的有中共党员、共青团员、民兵、妇女、学生共1530人次,为优抚对象做好事1215件,1990年,继续开展优抚活动,做好事1321人次。
  优待军烈属1951年,组织代耕队,3~5人为1组,全县共460代耕小组,替革命烈士家属、军属、其他干部家属耕种土地。是年享受代耕1028户,4194人,代耕土地2662市亩。1952年,据二、四、六、七、八区统计,烈属328户,代耕234户,代耕1081.5市亩,军属194户,代耕147户,代耕93.5市亩,代耕形式根据代耕对象劳力状况而异,有固定承包耕户,评定代耕土地产量,按约定数量交粮;固定代耕人或组,秋收时收获产量全部交;劳动力弱的,农忙时由政府派人派工。
  1954年,减轻群众负担,取消“工属代耕”;1954年贫苦无劳力的烈军属才享受代耕;1956年,改为优待劳动日,结合农业社“三包”评定,当年享受优待的烈军属264户,1230人,优待劳动日4980个,1982年又改为优待金,农村义务兵家属普遍优待,公社化后改为优待工分。是年享受对象236户,优待金5.4万元,最高户为300元,最低户为129元。优待金相当于当地一个劳动力全年收入的1/2~2/3。
  1985年起,军属优待采用区别对待、奖励先进做法。现役军人被授予军以上荣誉称号者,或立一等功者优待金增50%,二等功,增40%,三等功或师授予嘉奖增30%,年内受团以上两次嘉奖和评为优秀义务兵者增20%,驻守海、边防增10~20%,超期服役也增发。是年起,城镇军属实行优待,年底全县享受优待198户,金额达5.22万元,一户最高为360元,最低为250元。
  1988年,国营单位职工参军,由原单位按月发给其家属优待金,标准为该军人原工资70%。
  1990年,全县享受优待213户,金额达5.1万元。
  第三章社会福利和救济第一节民国期间及其之前社会福利和救济宋绍兴八年,广昌已有“赈穷”、“恤贫”之举,元代记录灾害7次,救灾5次;明洪武三年(1368年)设惠民药局、“凡境内军民贫病者给以医药”,而药局“也未尝给之药”,实为虚设,清初遂废。
  明弘治元年(1488年)创建“养济院”,主要是收养鳏寡孤独者(此院的历史最悠久,延绵至民国,后改为“安老所”和“残疾所”),人月给二斗五升口粮,不足部分竟靠求乞补上。明代记录灾害有44次,无一次有救灾记录。
  清康熙35年(1696年)夏,民饥,不仅未赈恤,当饥民忍无可忍,聚众抢谷时,知县王以坤还加以镇压。咸丰四年发大水,淹死人以万计。县城屋宇十存一、二、清廷发币三千金赈恤。
  清乾隆元年(1736年)建仓廒五间,储谷4811石1斗1升,荒年开仓赈济。按平价粜出,小饥开仓放谷三分之一,中饥三分之二,大饥全放。于嘉庆五年被大水淹没。
  清嘉庆二十二年(1817年)设“育婴堂”,将广昌境内婴儿不施自养者。均收于此。
  此外还有义仓、义冢等。
  清道光元年间,设四处义冢,以掩埋尸骸之暴露者。
  光绪六年,广昌县孤贫15人,施给粮布银54两,遇润加银四两五钱。
  每年“恤贫”之银都有定额,每年照支,不得超过。每届寒冬,办冬赈以救济城乡贫民。
  清光绪十九年(1893年)天旱成灾,谷价高涨,米珠薪桂。民无粮可食,县义仓不出谷,万余饥民涌进市街,包围县衙门,知县张学体令武官率240名营兵弹压之,人民流离失所,怨声载道。
  清代有记录灾害55次,予以救灾的5次。
  1929年(民国18年)广昌灾情严重,县成立赈济委员会,办理收容灾民事项。1935年2月28日结束。6年内拨救济款4700元。这一期间中后期,广昌属中央苏区,救济款大都落入逃离广昌之地主豪绅之手。
  1934年,广昌救济院救济19人,救济口粮款693.50元,其标准日支1角,年支36.50元。
  是年,全省大旱,广昌属重灾区,旱情面积占全县7成,灾民8万余,各种农作物殆尽。江西省赈务委员会拨赈米51小包,银元3000块,购米280大包,被经办官员贪污86大包。6月,县成立灾民收容所,拨款2万余元(法币),受赈灾民5086人,冬募发寒衣950件,至1935年2月20日结束①(①据民国28年《江西统计月刊》。)。
  1939年2月,江西难民救济分会广昌支会成立,收容难民596名。地方自筹救济款97.50元,无省方拨款。
  同时,据《江西统计月刊》记载:广昌县积谷派额:县仓,归仓谷1800石、费用谷90石;乡镇仓,归仓谷3600石、费用谷180石。因频年灾害迭乘,加之用于军粮,构筑工事,运输担架队伙食等项,各地仓储使用殆尽,因灾毙命与乞讨者不尽其数。
  1941年广昌县收容难民增至735人,县养济院、育婴所等共收容104人,全年经费1702元。
  1942年江西国际救济委员会广昌县分会成立,收容难民、灾民,施粥和发放寒衣。还散发由外国募捐的面粉、奶粉、罐头、玻璃丝袜、高跟鞋等物,多为陈旧物资,有的已霉烂、变质。
  1946年育婴堂、安老所、施医所3所共收容80人。《民国日报》1948年7月2日载:江西省社会部救济福利金分配给广昌的为4160万元(法币),其中给私立慈善堂1560万元。
  1948年,举办冬令救济,暂施救济孤残及赤贫抗战军人家属共100人,每人月给糙米1市斗(后为2斗半),救济以3个月为限,后因实物不易劝募,改发代金。每石以30万元(法币)折价。
  第二节新中国建立后社会救济和福利设施一、社会救济 “五保户”供养1956年起,农村老弱孤残者救济,由农业社供养,实行保住、保吃、保穿、保医、保葬(简称“五保户”),国家辅以救济,“五保户”生活水平以当地一般社员为标准,救济费一次评定,分期发放。是年,全县“五保户”2127户、3159人。
  1963年农村“五保户”集体供给标准分为:有部分劳动收入者,每户全年为48元;全无劳动收入者,每户全年为60元。1974年,无劳动收入者供给标准提高到72元,每人全年口粮、食油分别不低于240公斤和2.4公斤。
  “文化大革命”期间,“五保户”只享受口粮供给。
  1981年,实行农业生产责任制,“五保户”仍由集体供养。1983年1~4月,全县“五保户”普查登记发证,并落实供给政策。
  1983年,县政府下发文件,统一供给标准:每个“五保”老人每年不少于100元供养金(其中口粮275公斤,食油2公斤,大豆3公斤,均折价在内),兑现时间为夏、秋两季,钱款由大队统一提留,口粮由生产队供给。
  是年底,农村“五保户”736户、856人,分别占农业总户数2.82%,占农业总人口0.61%。老者280名,弱者42名,孤者221名,寡者224名,残废者72名。
  根据政策和本人自愿,选择赡养方式。生活难于自理,无依无靠的由集体供给,入敬老院集中赡养,有90户97人;集体供给,分散赡养的有149户、174人;部分供给,自已补足的有70户、89人;亲友互助,代耕供养的有320户、356人;自食其力暂不供给,分给口粮田,减免征派购任务,本人不愿“五保”的有107户、140人。
  1986年,办理“五保户”供养公证试点,1988年,“五保户”供给标准由每户150元提高到240元。其中:口粮为300公斤,食油为3公斤。是年全县供给金额达4.17万元人均154元。
  1989年,有7乡(镇)办理“五保户”供养公证。
  1990年,全县“五保户”295人,群众供给4.91万元。
  困难户救济 1950年,政府临时救济生活无依无靠老弱寡残幼者(下称困难户)。1953年救济棉被43床,棉衣816件,现金1.07万元。1954年政府对困难户定期救济;1962年,将农村家庭主要劳力患病,子女多又年幼的农户列为困难户救济,由大队在公益金内补助,农村每户全年为35~40元,公益金不足部分由国家定期定量救济;城镇困难户救济每户全年为50~60元。是年,困难户救济,农村为875人、1.95万元,城镇为76人、0.35万元。
  “文化大革命”期间,困难户定期定量救济一度中断,1974年恢复。之后,每人定期定量救济标准多次提高,1980年,每人每月救济农村为3~5元,城镇7~10元。1982年分别提高到6~10元和10~15元。1988年3月起,分别在原有基础上再次提高3元。1989年,城镇困难户每人每月增肉食补贴2元。
  1990年,全县享受定期定量救济的困难户101户,救济金额达2.55万元,累计发放救济金共26.55万元(含1962年、1964~1965年、1974~1990年数字)。
  精减退职老职工救济1983年民政部门对1961~1965年6月间退职职工27名发救济费,其标准:每人每月为本人原工资40%;其医药费报销2/3,对病故者发安葬补助费,为4个月救济费。
  麻风病人救济1962年麻风病人享受定期定量救济,是年救济36名、0.17万元。“文化大革命”期间一度中断,1972年恢复。1990年,发放救济费0.24万元,累计为6.84万元。
  其他救济1950年社会孤老残幼者失业工人、过境难民、遣送灾民、战俘共1521名被政府救济大米6562公斤,现金2031元,群众募寒衣馈赠268套。
  1954年,政府发放社会临时救济款2.04万元,救济1217人;1959~1964年发放临时救济款共18.59万元。1966年“文化大革命”初期中断,1973年恢复。当年,集体所有制人员下放农村定居得救济的计1396人,1.65万元。
  1975~1976年,继续救济下放人员生活困难者,共1.4万元。
  1984年起,随着定期定量救济标准提高,相应地减少社会临时救济,是年只有0.2万元,至1985年,累计发放社会临时救济款81.22万元。
  1986~1990年,停止社会临时救济,有困难者由互助储金会解决。
  一、救灾新中国成立初期,实行“生产自救,节约度荒,群众互助,以工代赈,并辅以必要临时救济”。1952年春夏荒发放救济谷20.5万公斤,现金4.33万元,之后遇有灾害均发放救济款物,使受灾群众度过灾荒。
  1962年遇百年未有水灾4次,政府发放救灾款物,修复房屋1510间,减征公粮54.775万公斤,无一灾民出现非正常死亡。
  1984年5月30日~6月1日连降暴雨,酿成大灾,政府拨出救灾物资,粮食38.5万公斤、衣服658件、棉被412床,修建房屋2119间,减免农业税16.5万公斤稻谷,并返销议价粮。
  1987年12月10日,头陂镇头陂村牛岗上因电线失火引起火灾,烧毁房屋69间,稻谷4.35万公斤,全村30户118人受害,其中18户87人无家可归,县长刘志高带头捐款,接着群众纷纷捐款共达1.15万元、衣服1379件及其他财物,国家辅以救济0.4万元。
  1990年,尖峰乡东营村芹香村小组,一村民焙香菇起火,烧毁房屋112间、粮食2.55万公斤、钱款1.03万元。全村21户、126人均受其害,19户倾家荡产,全县干部群众热情援助,捐款3.9万元、生产资料折款3万元、大米0.37万公斤、粮票0.31万公斤、衣服逾3千件。
  广昌县灾害救济情况表单位:万元二、福利设施敬老院1958~1959年,按照“老有所养,老有所靠”的精神,先后办起新安、头陂、赤水、驿前、甘竹、塘坊、贯桥、城关10所敬老院。1958年收养优抚对象87名,1959年增至197名。
  1960~1962年公社敬老院所数有撤并,甘竹、塘坊、贯桥3所解散,赤水3所合1所。1962年全县有敬老院6所,院民34人,工作人员8人。
  1976~1980年,先后办起柯树、大株、贯桥、千善、苦竹、甘竹、水南、贯桥8所敬老院和尖峰公社东营大队社会敬老院1所。
  1984年有5所敬老院新建或改建院舍,面积共1700平方米,总造价达15万余元。是年全县15所敬老院有房屋385间。
  1990年底,全县有敬老院16所,达到每个乡镇都有1所,县办社会福利院1所。县乡镇敬老院或福利院共收养老人251人,配有管理工作人员38人。
  敬老院供给:以集体为主,国家辅以补助,自营种养添足。1961年,由大队筹集供给每位老人全年口粮240公斤稻谷,食油2.4公斤。1964年起,每人全年供给为72元。1983年,增至110元以上,含全年口粮250公斤稻谷、食油2公斤、大豆3公斤,由大队干部统一收集;是年国家补助敬老院公杂费由每人每月3元提高到5元。1986年又提高全年标准,村供给每个优抚对象为360元、社会对象240元;国家补助公杂费提为8元,还发放棉衣、蚊帐,春节发给零用钱,老人去世时给予安葬费,优抚对象为100元,社会对象为80元。
  自己种养:敬老院自1958年创办以来,自己养鸡、鸭、鹅、鱼、猪,种蔬菜、栽粮食,做到蔬菜、禽蛋自给。1990年全县敬老院创收6.21万元,人均收入为215元。
  福利企业1958年,县民政局举办吴家岭烈军属造棉综合厂、河东烈军属畜牧场;1978年还为城关福利厂经营饮食、旅社、加工草绳、制刷、扎花圈等项目,县民政局还无偿扶持0.31万元。这些厂子共安置残疾人员84人,但不久,先后停办。
  1985年4月,县民政局将上年建的民政福利厂改建民政福利服务公司,独立核算,隶属县民政局,设有综合门市部、批发部、土产南货门市部、针织百货门市部、照相馆。同时筹建民政招待所、被服厂。安排男女残疾青年及家属待业人员9名。1990年,该服务公司职工增至21人,其中:残疾人员8人;年末固定资产达33.44万元,全年产值43.31万元,年税金1.42万元,盈利1.7万元。至年底先后兴办扶贫扶优福利企业的乡(镇)有尖峰、柯树、塘坊、大株、苦竹、驿前、甘竹、千善、头陂9乡(镇)。
  互助储金会1984年冬试办村级互助储金会,实行民储民管民用原则,会员一旦有困难,由储金会借款相助。
  至1990年,入会农户27492户,入会率为94%,拥有资金128.54万元。其中:国家扶助29.92万元,集体资助6.55万元,群众集资92.07万元。
  农房保险1985年县民政局、县保险公司、县农行在甘竹镇试点,有342户参加保险,承保额73.4万元,周期为一年,保险费1.8%。
  1987年有新安、柯树、苦竹、甘竹4地,由乡(镇)统一投保;塘坊、赤水2地,由乡(镇)部分农户投保。是年有5473户投保,承保额1463.24万元。
  1988~1990年未增新投保。
  第四章复员退伍军人安置第一节机构职能民国及其以前,官府无专门安置机构,退役之官兵回乡后,或耕田自食,或游手好闲、乞讨为生,个中强悍者,贝4横行乡里,危害百姓,官府视而不见。
  新中国成立初,安置转业、复员回乡的志愿兵战士,由民政科负责。1952年2月,成立广昌县转业建设委员会,由中共广昌县委、县政府秘书室和武装、民政、公安、工会、妇联等部门一领导人组成。县委书记兼主任,县长兼副主任,下设办公室,区、乡亦仿效。1958年12月撤销县、区、乡转建委员会后,退伍回乡的义务兵安置、生产生活的安排、政治思想教育、疾病医疗等工作,由劳动、民政、武装、卫生部门分头负责。1969年2月广昌县复员退伍军人安置领导小组成立。1984年8月改称为广昌县复员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领导小组5~8人,由民政、武装、劳动、公安、粮食部门各一名负责人组成,县政府(县革委)一名副县长(副主任)兼组长,县武装部、民政局各一名领导人兼副组长,下设办公室,由民政局一名领导兼主任,负责贯彻安置方针政策并具体实施。
  安置退伍军人审批权限,1974年以前属省批。从1975年起,安置于全民所有制单位的,上报地区安置办公室审批;安置在集体所有制单位,则由县复员退伍军人安置领导小组审批。
  第二节安置工作 1950~1952年,志愿兵陆续复员返乡,大多数人离家较久,回乡后困难较多,政府给他们分配土地、安排住房,拨给经费购置耕牛和农具。
  对复员军人无家可归,未分得土地,有技术专长,又有一定工作能力的,安排工作。当国家招收工人和干部时,优先录取回农村生产的复员军人。1955年起,参军前是企事业单位职工的,按照行业归口,恢复工作。
  至1957年底,全县共接受安置复员军人364人,其中:农村302人,城镇62人。至此,安置复员军人工作基本结束。
  1958年,服现役满期义务兵开始退伍。是年接收退伍军人按照“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方针,全部返乡生产。时值“大跃进”、人民公社化高潮,多数退伍军人都参加工业企业工作。其后,退伍义务兵安排,农村入伍的回农村,在职入伍的复工复职,是城镇无固定职业的安排就业。
  1968~1970年,工业上马、工厂大批招工、企事业单位增员,部分退伍军人被上调安排,务农的退伍军人不宜从事农业生产者,安排在乡镇企业工作。
  1981年,许多企事业单位人员饱和,正值部队精简整编,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办法,安置退伍军人可不受劳动指标限制,先安置后结算,保证安置工作进行。此后,城镇安置的退伍军人主要是:参军前属城镇户口,吃商品粮的;入伍前属下放知识青年的;入伍时为大专毕业生;“文化大革命”以来下放,落实政策收回入伍的;入伍前在职的;农村入伍的,荣立三等以上战功,有一定工作能力的二、三等伤残的退伍军人。
  1980年农村退伍军人安置工作,重点转向扶持劳动致富上来。1986年起,在1983年以来退伍军人中,开发使用军队地方“两用”人才,采用育才、荐才、用才一条龙的做法。
  1984年起,城镇退伍军人安置,实行“根据表现,区别对待”政策。凡立功受奖,服役时间长,有一定专长的退伍军人,优先照顾本人意愿。
  1989年,广昌作为地区先进县,出席省退伍军人军地两用人才开发使用经验交流会。广昌县民政局被评为省先进单位。
  至1990年,退伍军人两用“人才”开发201名,占1983~1990年退伍军人总数91.36%。其中:当上乡村干部65名,在乡村企业工作84人,经营有关联合体工作18人,专业户34人。
  广昌县复员退伍军人安置情况表单位:人、元第五章老区建设第一节扶助重点和政策一、扶助重点 1952年起,老区经济建设实行有步骤、有重点扶助。当年,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广昌新建、新民2乡为扶助重点;1953年增加贯桥、石梁2乡和尖峰乡苦竹坑、观前乡观前、下坊及东山乡礤上4村。
  1954年实行“全面照顾、重点扶植”的方针,经县人民政府确定重点扶助乡村有:新安、张坊、劳田、上溯、淇田、同意(今驿前镇横路村)、西水(今高虎脑乡赤岭村)、中寺、沈坊、回辛、双西11乡和小株乡3村及横山村、羡地村。
  1980年,广昌列为全省重点扶助县。是年重点扶助高虎脑、尖峰、塘坊3穷社,这些穷社全年人均集体收入50元,口粮200公斤以下。
  1983年广昌改为非重点扶助县。
  1984年增加重点扶助穷社有赤水、甘竹、城郊3公社。重点扶助的村122个,村小组762个,共5264户。
  1985年9月经省政府批准为特困乡(镇)有塘坊、大株、赤水、甘竹、高虎脑、尖峰、柯树、新安8乡(镇)。这些地区全年人均收入120元,口粮225公斤以下。
  1986年恢复广昌为省重点扶助县。
  1987年,广昌列为国家重点扶持县,经国务院贫困地区经济开发领导小组批准,全县各乡镇都享受国家专项贴息贷款扶持。
  1989~1990年,扶助以解决特困户温饱,摆脱贫困为重点。
  一、扶助政策 1953年,县政府对扶助重点乡村,派出2个医疗队免费医疗,共免费876元,组织商业部门供应生活资料,价格低于牌价10~15%,其差价共0.55万元,由国家补贴,并协助推销当地农产品。
  1980年,县委、县政府根据省委对老区特困乡采取“减免(负担)、放宽(政策)、搞活(经济)”政策,制定贯彻意见。
  1985年,有8个特困乡被减免农业税30.1万元,乡村企业税3.89万元,屠宰税0.39万元,退还认购的国库券9万元,核销1978年以前向银行贷款7.22万元。
  1986年,供应白莲户平价化肥50吨,又以每斤6元为保护价,收购白莲9万公斤,农民增收54万元;在特殊乡工作的知识分子上浮一级工资。
  1985~1987年,全县共减免各种税收110.775万元。其中:农业税93.19万元。
  广昌县老区建设资金统计表单位:万元第二节扶助项目与效益 1950年起,国家以特殊性救济扶助广昌老革命根据地,恢复经济,发展生产,解决生活、生产困难。至1951年,扶助2.20万元(折新币,下同),用于修建公路、水利,救济棉衣2049件,耕牛93头。
  1952~1954年,发放救济款2.35万元,购买耕牛、农具、口粮和修建住房。至1959年,共扶助23.8万元,修建公路2条,共105公里;兴修水利工程205座,可灌田4334市亩,修建住房644间,发放农具2170件,耕牛314头,棉被291床,棉衣2965件,补助棉布7.952万尺,布票8.72万尺。
  1960~1965年,扶助老区人民公社建设款21.53万元,兴修水利款57.1万元,水土保持款23万元,修建住房款3万元,购买耕牛款1万元,发放补助用布3.42万尺。
  1966年起,受“文化大革命”冲击,被迫中断,1975年才逐渐恢复,是年,赣州地区水电局支援修建新安小型水电站3万元;1976年省地民政部门发放救济款0.9万元,兴建新安水塔和引水渠3.5华里,解决1455名社员饮水困难。
  1979年,发放老区特殊救济款3万元和春夏荒救济结余款2.36万元,用于兴建桥梁4座、电站3座、水陂1座、水井4口、养牛场1个,还补助低洼易淹长生桥村19户、190人的搬迁。
  1980年起,老区建设得以加强,中央财政下达建设资金,国家发放穷社穷队补助款和农村合作组织资金、国家经济开发专款贴息贷款,银行贷款,支援广昌老区建设。同时县财政也拨专款,县属单位支援扶助重点基础设施建设。
  至1990年,建成松脂林2万市亩,用材林3万市亩、造纸林2万市亩,薪炭林20万市亩,毛竹林2万市亩,油茶林12万市亩,果树林1.3万市亩。建成果树林中,1184户建有一户一亩林果园共2368市亩。柑桔产量由1980年0.59万公斤,到1990年增至50.3万公斤;实现水稻品种杂优化,有4400贫困户建立吨粮田基地1.1万市亩,经济作物有13533户达到一户一亩以上,共2万市亩。白莲良种覆盖面8000户。烟秧稻实行轮作,有2000户,1500市亩。蚕桑种植有塘坊蚕桑场200市亩,苎麻在境内各地均有开发生产。
  扶助养殖业40项,有母猪、母牛、长毛兔、鸡、鸭、鹅、鱼等。1990年与1979年相比,生猪、耕牛存栏数分别增长85.7%和1.44倍。
  扶助乡镇场企业35项,扶助43.47万元建立木屑生产香菇线,莲副产品生产线,木耳生产线,扶助县造纸厂360万元,用于扩建及其改造牛皮箱生产线。
  扶助农村电力25项,有扩建电站5个、维修6个、水毁修复1个,增添8个电力排灌站设备,修建大株北坑水库,修建甘竹镇樟树村竹林渠道260米,改善灌溉面积8515市亩,兴建赤水汀堤3200米、章甫村河堤250米,修复新安乡新安村复建蓄水池1个,接通水管2700米。
  发放贴息贷款67万元,扶助架设广昌接南丰高压线路50公里及其变电工程。
  扶助公路桥梁建设9项,其中有架桥5座,总长766米,接通37个村;修建公路4条,总长40.3公里。扶助项目最大的是兴建甘竹大桥,扶助金额单县财政拨款22万元,还有县交通局、粮食局、民政局、林业局4单位拨款32.9万元。
  扶助赤水镇兴建农贸市场,内有圩棚8栋,共2688平方米,售货亭25个、摊点370个。
  扶助教育科技文化事业31项,发放发展资金34.35万元,新建学校教学楼和修缮危房共13所,共7040平方米;发放发展资金33.53万元,新建乡镇卫生院6所,共4065平方米,新增病床250张。还举办科技培训,培训18467人次,使每一特困户掌握1~2门技术。
  1990年,全县原有特困户18338户,已陆续全部解决温饱,人均纯收入447.5元以上,其中301~500元以上达76.9%,501元以上达11.51%。
  广昌县发展资金扶助项目表单位:万元、个第三节管理一、机构人员 1952年,老区重点区乡成立老区建设领导小组,下设总务、财务、采购3个组,撤销时问不详。
  1980年7月30日,广昌县革命老根据地建设委员会成立,下设办公室为办事机构,负责贯彻党的老区建设方针政策,实现老区建设委员会的决策,管理建设项目选定、审批、施工进度、质量、效益发挥,管理资金使用、结算;督促检查,调查研究,解决问题,推广经验,联络沟通上下和有关部门关系。列为重点扶助的公社也相应成立老区建设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配有财务采办,计划办事人员。
  1987年县老区建设办公室定格为正科级单位,1990年有工作人员6人。
  一、管理工作项目管理国家扶助项目,由乡(镇)老区建设领导小组统一规划,编报计划送县老区建设办公室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后由县老区建设办公室和有关部门派员赴实地考察,提出可行性报告,提请县老区建设委员会审核,经呈报省老区建设委员会批准,再由主办单位和受益乡(镇)与县老区建设办公室签订合同,还要由老区建设办公室、银行监督实施,现场验收,合格者进行财务决算。
  资金管理本着自力更生、国家扶助、各方支援的原则,援助资金统一安排,集中管理。由建行统一拨付,1985年起,改为由各部门分期分批直拨扶助资金,并留下5~25%资金在验收合格后结算付清。为保证专款专用,凡属种养和购置设备项目扶助,付实物不付现金,实物由支援单位与被支援单位共同采购、统一分发,财务按项目立专户,分乡(镇)独立核算。为提高效益,实行有偿扶助,安排一定比例的有偿资金,即回收资金,留作老区建设基金,用于其他扶助。至1990年收回逾期有偿发展资金59.9万元,占总额54.3%,收回逾期专项贴息贷款214.1万元,占应收回总额85%。
  综合检查评价分别于1983、1987、1989年检查扶助项目、资金使用,评价效益。
  1980~1988年,投入发展资金346.5万元,扶助项目150个,其中效益好的项目103项,扶助资金274.41万元;效益一般32项,扶助资金32.62万元;效益差15项,扶助资金24.46万元;1986~1989年9月,扶助项目34个,专项贴息贷款515.6万元,其中效益好的项目11个,扶助资金147万元;效益一般20项,扶助资金351万元;效益差的3项,扶助资金17.2万元。
  1986年,被省委、省政府、省军区表彰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有:尖峰乡扶贫香菇厂、甘竹镇农业服务指导站、高虎脑乡人民政府、广昌县林业局4个先进单位和符镇国、罗庆富2位先进个人。
  第六章婚姻登记第一节苏区时期婚姻登记 1931年中央苏维埃政府颁布《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之后,男女结婚,同时到乡苏维埃或城市苏维埃政府进行登记,领取结婚证;男女离婚,向乡苏维埃或城市苏维埃登记,领取离婚证。
  1931年1月,广昌县工农兵代表大会决议案中关于妇女问题作出5条决议:1、男子和女子在政治上经济上享有同等的义务和权利。2、废除一切束缚压迫妇女的旧礼教。3、结婚、离婚绝对自由。4、禁止虐待童养媳妻。5、女子被压迫为娼妓者即行解放,恢复其一切自由。其主鸨母的产物分给娼妓。
  为了确保自由婚姻的实行,政府明文告示:严禁买卖婚姻,惩办违法分子,妇女会还有专门干部管理此事,严厉打击封建残余与流氓分子。
  第二节新中国建立后婚姻登记 1950年5月1日颁布第一部《婚姻法》起,结婚、离婚、复婚到区公所登记,由结婚男女双方提出申请,登记机关依照《婚姻法》规定的准予结婚登记。双方自愿离婚的,并对共同财产、子女的抚养问题作出妥当处理的准予登记离婚,一方要求离婚的由人民法院处理。双方自愿复婚的给予登记复婚。
  自《婚姻法》颁布后起至1953年止,解除封建婚姻制度迫害的婚姻关系5930起,解放童养媳、望郎媳1860人。
  1953年3月,广昌第一次全面宣传贯彻《婚姻法》,至年底,摆脱童养媳生活196人,童养媳回娘家61人,寡妇改嫁169人,调解家庭纠纷172起,模范婆媳150人,模范夫妻291对。
  但还有干涉寡妇改嫁49起,买卖包办婚姻322起,事实婚姻143件,抱童养媳14个,望郎媳43个。
  1956年,婚姻登记机关为乡(镇)人民政府,1958年人民公社化时为公社管理委员会。
  1963年,宣传《婚姻法》,大塘、高洲、水南3公社,全年登记结婚185对中,自主婚姻93对。半自主婚姻55对,父母包办的12对。
  “文化大革命”期间,包办买卖婚姻和早婚、未婚先育现象滋长。
  1980年9月10日起,执行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1月11日起执行民政部重新颁布的《婚姻登记办法》。同时在全县查处违法婚姻。
  1981~1984年,结婚5107对。其中,已向政府登记4386对。在未登记721对中,早婚占90%,且多为买卖婚姻。其中凡符合条件的给予补办婚姻登记,不符合条件的28对,动员分居。1984年,婚姻登记机关为乡镇人民政府。
  1986年,县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县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婚姻法〉,加强婚姻登记管理工作意见》。是年,县民政局培训全县婚姻登记员,经考试合格者,颁发婚姻登记员证书。
  1987年,全县婚姻登记工作进行检查评比,并表彰婚姻登记机关先进单位5个。
  1990年,各乡镇清理检查《婚姻法》贯彻情况,发现未登记同居696对,早婚男女分别为215人和249人,不宜结婚7对,拐骗成婚2对,换亲2对。经教育对已符合法定条件者,均补办登记手续,还有5对解除婚姻。
  广昌县婚姻登记统计表第七章信访工作第一节机构 1953年3月,县人民政府设人民问事处,由县人民政府秘书室文书兼管处理人民来信来访,司法机关都有专管或兼管信访的机构。到1956年,乡镇党政机关和县属一些部门如民政局等都设立人民问事处或接待室。随后,从县到乡都有1名主要领导干部分管信访工作。1964年县委办公室配专职信访工作干部1人,1973年增至2人。1981年成立县委信访领导小组。设县委、县人大常委、县人民政府信访联合办公室,配专职干部3人,1982年改称“中共广昌县委、广昌县人民政府信访办公室”(为县直属局单位),归口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配专职干部4人。
  1984、1987.、1990年,随着换届人事变动,县委信访领导小组成员均作了调整。1990年县信访办公室有干部4人。
  信访办公室的职权是归口交办,直接查处,督促检查,协调解决,业务指导,上转下发。其基本任务:管理本地区、本系统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和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来信来访;对人民群众来信来访的问题及时向有关党政领导机关反映,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督促检查和交办、催办给有关部门的信访问题。
  第二节人民来信来访处理 1953年起人民来信来访,由县人民政府人民问事处负责转办催办,由县属各单位、各区乡承办。重要信访,由领导亲自处理。并建立起登记、记录、编号、转办、催办等必要的制度和手续。1956年共受理来信来访1200件,较1955年增加20%。有些机关的负责同志注意亲自接见来访的人民群众,批阅重要的群众来信。1960~1963年,进一步完善信访处理制度,增加审批、领导接见、归档的制度规定。
  “文化大革命”初,造反派组织出于“派性斗争”所需要,常以“来信来访”中的不实之词来诬告别人,揪斗领导;有的为达到个人目的,要挟领导放弃原则。一些领导同志大多数顶住了压力。1972年县委恢复后,重视信访工作,重新建立信访登记、办理、批办、督办、协办的工作制度。
  1979年以来,信访工作得以加强,受理冤假错案,解决历史遗留问题,至1980年,退还在“文化大革命”被抄财物折款6.7万元,1981年开始,按照政策收回“文化大革命”期间下放人员,至1984年,归还接管私房332户,计房屋面积23230平方米。
  1984年1月,为加强信访工作,县委建立了领导人接待日制度,实行县领导干部轮流接待,每月1次。年底,领导亲自接待、批阅、当场处理的案件共124起。还制定《广昌县信访工作分级负责,归口处理责任制》,明确规定县属各单位、各乡(镇)处理本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来信来访,对于难案和几结不服的老案,做到只办不转;牵涉到几个部门的案件,主办单位牵头,有关部门配合办理;自己解决不了的案件,及时上报有关主管部门处理;县信访办公室负责综合分析信访情况,及时向领导请示报告,传递信息,当好领导参谋。
  至1986年,收回“文化大革命”期间下放人员831户,2862人,并恢复其城镇商品粮供应。
  1986~1987年,办理台湾同胞和华侨家属信访,经查清有6位台(侨)属,于1962~1968年因海外关系清理出单位,给予落实政策,恢复他们工作,在此期间,还办理了劳资纠纷的信访和生活实际问题的信访以及家庭联产承包土地调整的信访。
  1989年4~6月有2起集体信访,并要求与县领导对话,信访人员在领导疏导下,得到妥善解决,回原单位工作。
  1990年,办理里有关生活困难、工作安排、“农转非”、疾病治疗、建房纠纷等信访。县金华山钨矿200余名工人(含退休工人)联名写信给冶金部、省、地、县,并派代表到省上访,要求解决退休费用统筹问题,县政府领导召集有关部门负责人会议研究,使之得以解决,将退休费用纳入退休金统筹。
  广昌县来信来访统计表单位:件

知识出处

广昌县志

《广昌县志》

出版者:江西省广昌县县志编纂委员会

出版地:1994.12

广昌位赣东边陲,盱河上游,居阂粤赣交通要冲。境内气候温和,土地肥沃,资源丰富;三大特产(白莲、晒烟、泽泻)蜚声中外;文物古迹颇丰,风景名胜众多;代有人杰,名人志士迭起。于公元1138年建县。修志之举,源远流长,历代修志12次,始于元至大二年(1308),终于清同治六年(1868)。民国曾修续志,但因战乱未果。历代志书,散失殆尽,现存康熙二十二年(1683)版本(孤本,藏于北京图书馆)和清同治六年版。《广昌县志》断修逾百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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